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鄉市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桐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7年4月26日
桐鄉市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統籌政府信息化項目管理,避免重複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進信息資源共享,實現項目建設集約化、規範化、績效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建設或政府購買服務的信息化項目,含項目的新建、擴建、升級改造以及運維服務等。
基建項目中包含的信息化子項目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主要是指:物理機房、計算機軟硬體(政務雲所涉及的伺服器、存儲設備等,不含個人PC)、政務網路(電子政務區域網路、電子政務外網、部門業務專網等)、雲計算平台、視頻會議、視頻監控等基礎設施類;安全防範、電子認證、容災備份等信息安全類;基礎信息庫、專業信息庫、政務數據交換等信息資源類;辦公自動化、業務管理、應急指揮、決策分析等監管決策類;入口網站、網上辦事、呼叫中心等公眾服務類。
第四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當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統一標準、注重實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適用、共享、節約”的原則,實行建設資金總量控制、維護資金備案審查,重點支持有利於形成信息資源共享的信息化項目。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建設或參與信息化項目的相關部門(單位)。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政府信息化項目預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項目預審、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其下設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預審辦)具體負責信息化項目技術方案等內容的預審,受理項目預審材料,研究完善有關工作機制,組建評審專家庫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建設單位負責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套用、安全和運維等工作,配合完成公共信息化項目建設。
評審專家應具備豐富的信息化項目管理經驗,由各單位承擔信息化管理人員書面報名並經單位推薦,由市預審辦審核備案,外地專家由市預審辦根據需要邀請。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預審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於每年申請下一年年初預算的同時,向市預審辦申報下一年擬建的信息化項目,並提交信息化項目申報表、建設方案(技術方案)和項目概算等申報材料。
多個單位共建的信息化項目,由主管單位或牽頭單位申報。
第八條 上級有明確要求、已落實資金來源,且須當年度建設,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部署的項目,可臨時提出項目申報。
第九條 市預審辦負責組織對申報項目的必要性、科學性、資源共享性和資金預算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信息化項目預審實行集體審議制度,由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全程參與。其中,項目預算資金超過50萬元的項目,由市預審辦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專家評審費用由市財政專項安排。
第十條 市預審辦對申報項目形成預審意見後,報政府信息化項目預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一)預審結果為同意實施的,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預審結果為暫緩實施的,財政部門不安排建設資金。申報單位可對項目進行調整,待條件成熟後重新申報。
(三)預審結果為不予實施的,申報單位不得實施,財政部門不安排建設資金。
第四章 項目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負責。項目建設單位要確定項目責任人,並明確其項目建設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的設備、物資、工程及服務採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市政府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預審意見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項目技術方案,如確需調整的,應事先向市預審辦提交調整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政府採購、信息安全、資源共享等各項規定,確保項目如期保質推進。
第十五條 項目竣工並試運行後,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後將驗收資料報市預審辦備案,市預審辦視情況抽查。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會同市預審辦組織驗收,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市預審辦提交項目立項、建設和試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市預審辦按照績效評價有關規定,對信息化項目運行成效、資金使用、資源共享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視情況安排下一年的信息化項目預算。
第十七條 市預審辦根據需要有權對信息化項目進行調度和統籌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資源共享。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的信息化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相關保密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以國家和省級資金為主要投資來源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預審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