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信息化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臨沂市信息化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臨沂市信息化專項資金是市政府專項用於支持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社會信息化推廣套用和信息產業發展的財政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信息化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臨沂市財政局和市信息產業局
  • 發布日期: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 生效日期: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原則,第三章 資金扶持對象及條件,第四章 項目申請與受理,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監督,第六章 項目驗收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範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市信息產業局負責項目管理。每年根據國家、省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及市信息技術推廣套用和信息產業發展重點,發布年度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第四條 使用信息化專項資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專款專用的原則,在體現政府導向支持的基礎上,實行專家評估論證的辦法,面向全市受理項目申請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原則

第五條 信息化專項資金具體使用方向和範圍為:
(一)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用於支持企業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
(二)社會信息化推廣套用。用於支持改善民生、社會普遍受益的信息基礎設施、信息資源開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社會信息化工程建設,積極推進社會公共服務信息化進程。
(三)信息產業發展。用於支持新產品的研究創新與產業化;支持軟體及數字內容產品開發及產業化、軟體工程研發中心建設、軟體企業認證。
第六條 支持的項目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具有較為廣闊的市場前景和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同時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利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促進產業和產品升級,促進節能減排,提高核心競爭力;
(二)我市急需的信息資源開發、網路平台、套用系統和安全系統建設,促進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等;?
(三)促進軟體產業發展,重點開發行業套用軟體、嵌入式軟體、數字內容產業、信息服務外包、共享資源及服務平台建設;
(四)能夠促進省及省以上信息產業等專項資金項目的培育,或加快項目產業化進程;
(五)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和產品,解決科研開發、產品生產和產業鏈中關鍵技術的“瓶頸”問題;
(六)推動信息技術成果轉化、產學研聯合、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培植新的經濟成長點。

第三章 資金扶持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信息化專項資金扶持的對象是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科研機構等。
第八條 申請信息化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並有持續技術創新的意識和能力。?
(二)連續經營超過三年,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第九條 信息化專項資金不支持以下各類企事業單位:中方股份低於50%的中外合資企業,資產和財務狀況不良的企事業單位等。
第十條 信息化專項資金不支持以下各類項目:不符合國家信息產業發展政策的項目、低水平重複項目、單純基本建設項目、一般加工和服務性項目、對社會和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有智慧財產權糾紛的項目等。
第十一條 信息化專項資金一般採取無償補助、貼息的方式。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四章 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市屬單位直接向市信息產業局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縣(區)屬單位向縣(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局提出申請,由縣(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局聯合上報市信息產業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企業和科研機構原則上年度內只能申請一個項目。以往已立項但項目未完成前,不得申請本項資金。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需如實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臨沂市信息化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可以說明項目先進性、成熟性、可行性情況的有關證明材料(如鑑定證書、檢測報告、專利證書、獎勵證書、查新諮詢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有效證明),以及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國家、省和市有關部門資金計畫的批准檔案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證明等);
(五)經中介機構審定的上年度財務報告,近三年的納稅證明。
第十五條 市信息產業局和市財政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初審)。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要確保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數據可靠,審核推薦單位要嚴格審核把關。如弄虛作假,將視情暫停或取消項目推薦、申報資格。
第十七條 立項審查。對通過受理審查(初審)後的項目進行立項審查,包括技術審查、實地考察、項目答辯、專家評審以及評估論證等,然後提出立項審查意見。進行立項審查的項目必須通過受理審查(初審)。對不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沒按規定要求申報項目材料以及未通過專家論證的項目,不予安排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對全市重大產品、技術或系統的開發及產業化可採取招標方式。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監督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根據立項審查結果下達專項資金撥付檔案,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信息化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企業獲得的無償資助資金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其他單位獲得資金支持,按相關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用款單位要按照財務規章制度,認真進行會計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不得虛報、截留、挪用補助資金,否則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並如數收回補助資金,同時取消有關單位今後申請本項資金資格。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要向同級財政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報送資金使用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項目管理過程中所必須的資料印刷、會議費、專家或機構的項目評估、評審費等方面費用支出。? 第二十三條 市信息產業局和各縣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反映匯報有關情況,確保項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四條 業已立項的單位每季度要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報告。縣區屬單位通過縣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送市信息產業局,市屬單位直接報送市信息產業局。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驗收。

第六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凡經批准列入臨沂市信息化專項資金(包括電子製造業、軟體業和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下同)項目計畫的項目,根據項目可行性報告或契約文本、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在計畫目標、任務基本完成後,均應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驗收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積極引入科學的評估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與科學性。
第二十八條 市信息產業局、市財政局是項目驗收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或委託縣區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的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須組建驗收專家委員會 ,由主持驗收部門聘請相同或相近技術領域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申請應在項目完成後的兩個月內提出。如在項目可行性報告計畫任務書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計畫任務,但在兩個月內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須向市信息產業局提交延遲驗收申請報告。
第三十一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於受市場及技術等原因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的,按市信息產業局批准調整後所確定的目標和完成時間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程式、需要的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由市信息產業局制定發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信息產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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