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教育信息化十年發展規劃(2011-2020年)》,保證教育信息化項目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範、高效管理,促進教育信息化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通知,辦法,

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教育信息化十年發展規劃(2011-2020年)》,保證教育信息化項目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範、高效管理,促進教育信息化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3月22日

辦法

教育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信息化十年發展規劃(2011-2020年)》,保證教育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項目)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範、高效的管理,促進教育信息化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化項目以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為核心理念,以套用驅動、機制創新為基本方針,重點聚焦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需求,服務立德樹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探索新型教育教學模式與教育服務供給方式,形成與教育現代化相適應的教育信息化體系。
第三條 信息化項目遵循“統籌規劃、分工負責;突出重點、有限目標;項目管理、績效考評”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套用中央財政預算項目“國家教育信息化建設工程專項”,支持教育部內司局、直屬單位相關信息化工作,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教育部科技司是信息化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協調推進信息化項目,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提出項目年度重點支持範圍;組織項目需求綜合評議,形成年度項目支持建議;組織項目計畫任務書論證;督促項目任務實施與預算執行;審核項目執行報告,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組織項目結題驗收等。
財務司、科技司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單位。統籌負責項目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決算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共同決定項目資金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部內司局、直屬單位是信息化項目的申請和執行單位,對項目任務和資金的申請、執行負責,主要職責是:根據項目年度重點支持範圍提出項目需求建議,根據年度項目支持建議編制項目計畫任務書;按照簽訂的項目計畫任務書組織項目實施,完成預定績效目標;負責項目預算資金管理、會計核算、資產管理等;提交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年度執行報告、結題驗收報告等有關資料;接受項目監督檢查、審計與績效評價。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七條 信息化項目按照支持範圍以項目為單位進行組織管理,每個支持範圍可由若干個項目組成,項目實施年限原則上不超過財政部預算評審周期(現為2年)。
第八條 每年3月,科技司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支持範圍並報分管部領導審定後,向部內相關司局、直屬單位發布項目需求徵集通知。部內相關司局、直屬單位根據支持範圍提出下一年度項目需求建議,於4月底前報科技司。科技司組織教育信息化專家組對項目需求建議進行綜合評議,形成下一年度項目支持建議,於5月底前報部黨組審定。
第九條 每年6月中旬前,部內相關司局、直屬單位根據部黨組審定的下一年度項目支持建議,提出新增項目承擔申請,向科技司提交項目計畫任務書(含預算安排)。項目計畫任務書將作為項目實施和結題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每年7月中旬前,科技司組織專家對新增項目的項目計畫任務書進行論證後,綜合延續項目,形成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及預算安排方案,經分管部領導審定後報財務司,並同時反饋部內相關司局、直屬單位。
第十一條 財務司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形成信息化項目年度預算建議報財政部,並將財政部批覆結果及時函告科技司。科技司接財務司通知函後,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項目立項通知,並與項目執行單位簽訂項目計畫任務書。
第四章 項目執行
第十二條 每年3月底前,項目執行單位應按照項目計畫任務書,編制本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報分管部領導審定後送科技司。對延續項目,應同時編制項目上一年度執行報告送科技司。
第十三條 每年4月底前,科技司根據項目執行單位提交的年度實施計畫,提出信息化項目年度預算撥款計畫,報分管部領導審定後送財務司,財務司根據撥款計畫向項目執行單位撥付相應資金。
第十四條 信息化項目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五條 項目執行單位因故終止項目時,應及時總結項目執行情況,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資金決算及資產清單,形成項目終止報告,說明終止原因,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科技司、財務司。
第五章 結題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執行期滿或終止執行應進行結題驗收。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延期結題的項目,項目執行單位應在項目規定完成日期內向科技司提出延期結題的申請。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項目結題驗收工作包括自驗收和組織驗收兩個階段。自驗收由項目執行單位自行組織,在項目規定完成日期結束後60日內完成。組織驗收由科技司組織,項目執行單位在自驗收完成後15日內,向科技司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同時提交項目驗收報告、第三方財務審計報告、自驗收專家意見等材料。組織驗收結束後,科技司需向項目執行單位反饋項目驗收意見。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以項目計畫任務書和年度實施計畫為依據,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執行、資金管理、取得的成效等進行評估評價。評估結果將作為今後項目申報資格、預算安排調整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技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