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信息化條例》、《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許昌市財政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許政〔2013〕17號)、《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信息化建設的意見》(許政〔2013〕42號)和《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許昌市信息化建設行動計畫(2015—2017年)的通知》(許政辦〔2014〕72號)精神,為實現“整合、套用、共享、安全”的信息化建設總體目標,規範我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增強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科學性,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結合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市屬各行政單位以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為市直各單位)申請建設,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財政性資金,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建設、信息套用系統建設、信息設備購置、信息資源開發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項目。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符合上級政府或部門工作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建設規劃,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科學發展、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基礎設施,避免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四條 凡市直各單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財政性資金新建、擴建或改建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一律實行申報評審制管理。未經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財政局技術評審或者技術評審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市財政局不列入財政預算,不安排建設資金,不批覆政府採購申請,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建設。
凡市直各單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財政性資金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工信局提交項目建設方案、項目技術方案和項目概算進行備案,項目建設和運維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財政性資金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提前進行項目申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提交《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項目建設方案、項目技術方案和項目概算,並附電子文檔。2015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於5月20日前提交申報材料,之後每年9月底前提交下年度項目申報材料。
第六條 對納入2015及以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報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市財政局對納入年度實施計畫的項目,根據財力狀況統籌安排資金,並按相關程式報批後撥付。
第七條 對未納入年度預算而根據國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設且需要市財政追加建設資金的非涉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申報,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組織評審和報批。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八條 市工信局在收到項目建設申報材料3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察看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需要項目建設單位補充提供其它材料的,出具補充材料告知書。
第九條 在收到項目建設單位遞交完整的項目申報材料後,市工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在每年10月份聯合組織專家組對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技術評審和資金評審。技術評審主要審核項目建設內容的必要性、建設方案和技術標準的可行性、資源整合的兼容性、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的可實現性。資金評審主要結合項目建設需要及本級財政財力,審核項目使用資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確定項目建設重點和資金安排計畫。
專家組在審核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申報材料後,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專家組可以進行實地審核,聽取項目建設單位的現場答辯並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所需費用納入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條 技術評審和資金評審通過後,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提出下年度項目安排意見,報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列入下年度項目建設計畫和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對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已批覆的《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和項目技術方案向市財政局申報建設項目政府採購,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原項目評審書自動失效。仍需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工信局和市發改委重新申請評審。
第十三條 已辦理評審手續的項目,如在實施過程中投資主體、主要建設內容或建設地址發生變化,須重新評審,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及運行管理負責。投資1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分管領導為項目建設負責人;投資1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主要領導為項目建設負責人。
第十五條 承攬信息化建設工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由國家或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認證。未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承攬或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信息化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第十六條 對於實施周期在6個月以上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每季度向市工信局和市發改委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填報《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執行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報送時間為每季度過後10個工作日內。
第十七條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政府採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招標(國家級、省級已經正式出台建設方案的除外),招標費用納入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系統工程必須實行監理,監理費用納入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九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使用資金額度以財政部門批准的預算為準,投資規模不得超過20%浮動區間。投資規模浮動超過20%,經評審確需增加建設資金的,按照有關程式申請追加。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報評審單位批准。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技術方案實施項目建設。未經評審,任何單位不得變更項目技術方案,否則不予驗收,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如需變更技術方案,或投資規模浮動超過預算20%,須填寫《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變更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並將《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變更申請表》及必要的項目變更說明,提交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重新評審後方可實施。
第五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系統測試和試運行合格後,向市工信局和市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驗收材料。驗收材料主要包括:採購報告、中標報告、項目竣工報告、系統試運行報告以及其它在試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實行項目監理制的項目還需提供監理報告。
信息化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與政府採購驗收一併進行,由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市招投標交易中心聯合聘請專家組組織實施,驗收費用納入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項目不能按期竣工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相關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後應當重新申請驗收。在限期內不能完成整改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項目結算。
第二十四條 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工信局和市發改委提交項目立項、建設和試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信息化工程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對信息化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
(一)列入上年度建設計畫的項目未按期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建設計畫的項目已完成,沒有按規定及時申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
第六章 項目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應按照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對已建成項目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檢驗其網路和信息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八條 項目運行過程中需要使用的作業系統、套用軟體、辦公套件和安全防毒軟體等標準化軟硬體產品由各單位按照上級業務部門要求和本單位實際需要自主購買和運維,納入本單位財政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本級財政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資產、數據資源和技術成果(主要指執行契約所完成的、與研究開發目標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發明權和其他成果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市政府統一調度、統籌使用,充分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 市監察局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市審計局對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應嚴格遵守保密工作有關制度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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