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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鹹陽市範圍內使用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市政府依據國家、省政府有關配套政策要求,不斷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市本級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市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市本級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市本級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市本級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稱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本級政府投資年度預算,並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按職責對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和確認。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市行政審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教育、科技、城管執法、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交通、文旅、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指導、綜合協調、財政資金審核撥付等工作。
各市區縣政府、園區管委會配合做好轄區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協助項目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項目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及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具體承辦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牽頭組織推進政府投資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也可作為項目單位。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政府投資項目所屬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 投資決策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發展專項規劃等,編制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規劃與近期建設計畫,並報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入庫。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分批決策。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主管部門等,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項目建設必要性、緊迫性,徵詢自然資源部門擬選址意見後,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提取項目提請市政府決策,並告知項目投資主管部門。
項目決策應當按相關程式進行,決策事項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內容、總投資、計畫建設起止年限,以及明確項目是否開展前期工作或是否列入新開工。
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實施項目的決策事項檔案,是項目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重要依據,決策結果應當及時送達投資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規範安排政府投資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行政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陝西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信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四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前,應當履行諮詢評估程式,諮詢評估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市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中介服務機構專家評議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市區縣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檔案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含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和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十八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依法應當包含項目名稱、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工期、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招標投標審批意見等內容。
第十九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項目所在市區縣政府(園區管委會)對政府投資項目出具書面審查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復。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自取得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檔案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市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延期開工建設。市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檔案。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市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延期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要求組織編制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初步設計方案組織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市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三條 經市行政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項目投資概算未經核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進行施工及設備採購招標。
第二十四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實施的意見,直接報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
(四)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年度計畫
第二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業、本領域的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下達本行業、本領域的投資計畫,投資計畫檔案應當抄送投資主管部門和審計等部門。
投資管理部門負責匯總行業部門年度計畫,彙編市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市級預算相銜接。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當年不予安排市級預算資金,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除外。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項目資金來源已明確;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項目的,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調整申請,報市政府研究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市政府報告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執行情況。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自然資源管理、環境保護、人民防空、文物保護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四條 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採用工程保險和履約擔保的方式進行風險管控。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改變設計方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向市行政審批部門重新報批:
(一)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建設規模作較大變更的;
(三)主要建築物等級、結構、用途、技術方案、主要材料及設備選型等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更的。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政府投資計畫及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並確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七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項目建設期間,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行政審批部門核定。
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諮詢評估。其中,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商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後,根據審計結果提出審查意見,由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市政府研究決定。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拆借和擠占挪用,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跟蹤監控,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經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市財政部門評審,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由市審計部門實施審計。
項目單位依據決算評審結果(審計報告)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資金清算,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後,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資金籌集使用、項目管理、投資控制、工程質量以及投入運營效果、可持續影響等進行績效自評,跨年度的政府投資項目可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或政府投資預算執行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陝西省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完善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本行業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通過線上辦理或者系統關聯等方式,將審批事項、要件辦理情況等項目信息通過線上平台實現共享。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
項目單位、工程諮詢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接受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項目所在地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做好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陝西)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陝西)。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