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工作暫行辦法

《鹹陽市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工作暫行辦法》是鹹陽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工作暫行辦法
  • 實施地點:鹹陽市
鹹陽市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集約節約用地制度,構建健全的巡查發現和預防處置體系,進一步規範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報告、制止、查處等處置行為,全面提升我市國土資源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範(試行)》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以下簡稱15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巡查發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巡查,是指在我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下,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巡迴檢查的方式,及時發現各類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報告的制度。
第四條 巡查工作遵循依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負領導責任,應全面掌握本轄區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情況,定期聽取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動態巡查工作的匯報,提出動態巡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落實動態巡查工作責任,負責搞好動態巡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配備。
第六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如下:
(一) 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計畫,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情況;
(二) 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抓好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並對本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落實巡查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三)督促指導各基層國土所認真落實動態巡查工作職責,對各基層國土所日常巡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四)督促指導國土資源信息聯絡員落實動態巡查工作職責,並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 巡查主要採取全面巡查和重點巡查兩種方式。巡查區域應細化到人,不留死角。
第八條 巡查區域的劃分
(一)實行動態巡查責任區域全覆蓋,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本行政區域巡查範圍明確劃分到每一巡查主體,每塊巡查責任區域必須明確相應責任人;
(二)巡查區域的劃分原則上以村、轄區內公路沿線為基本單位;
(三)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區域內國土資源利用和管理實際,劃分一級、二級、三級巡查區域。
第九條 巡查周期和頻率
(一)巡查責任人必須有計畫地定期開展巡迴檢查,每周巡查次數不少於3次。巡查年度、季度、月度計畫應在每年2月、每季度首月5日前、每月5日前上報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二)在土地違法行為發生的多發時段如春秋時節應加大巡查頻率。
第十條 巡查應當及時發現下列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一)未經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三)擅自占用基本農田或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活動的;
(四)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
(五)法律規定其他占用或者毀壞破壞國土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巡查準備。制定巡查工作計畫,確定巡查路線、人員調配,收集媒體曝光、信訪舉報等外部信息,準備好相關圖、表、冊;
(二)實地巡查。巡查人員對巡查責任區域內的擬建、在建、新建成項目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進行檢查,針對巡查發現的新增建設用地涉及的用地主體、項目名稱、地塊坐落、動工時間、占地面積、用地手續是否完備等基本信息進行初步調查收集,其中涉及基本農田、農用地、耕地的必須調查其面積數量以及新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面積;
(三)發現違法。巡查人員在實際巡查時,應及時依法收集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證據材料;
(四)現場處置。對確認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巡查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填寫違法行為報告單,同時向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
(五)巡查信息記錄。巡查任務結束後,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填寫巡查日誌或台賬。
第三章 制 止
第十二條 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採取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
(一)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用地或無證開採礦產資源等苗頭後,巡查人員應當向違法當事人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告知其行為違法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對用地當事人進行口頭制止,下發《協助調查通知書》,督促違法當事人立即停止、改正違法行為,並逐級報告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違法線索報告後,應立即針對違法行為下發《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停止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函告違法行為所在地鄉鎮政府(辦)、村、組,要求相關鄉鎮政府(辦)、村、組採取措施配合當地國土所3日內制止違法行為,並責成國土所予以跟蹤監督,及時消除國土資源違法狀態。
第十三條 對書面制止無效,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仍未糾正的,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違法信息再次函告違法行為發生地鄉鎮政府(辦事處),發生地鄉鎮政府(辦事處)應及時出面,協調有關各方採取強制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對案情重大、制止工作難度大及拒不停止的違法行為,應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上報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第四章 立案查處
第十四條 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由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案件調查。當事人拒絕、阻礙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辦法阻止執行公務的,應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第十五條 對經調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轉入案件立案查處程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90日內結案。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採取相應措施,督促違法主體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六條 對案情複雜或重大的違法案件,可向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直查或掛牌督辦,市國土資源局也可對各縣市區重大違法案件、進展緩慢的案件進行直查和掛牌督辦。
第十七條 對案情十分重大的,可由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及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匯報,申請由省廳直查或者掛牌督辦。
第五章 報告和通報
第十八條 巡查、制止及案件查處實行零報告、專項報告和定期報告制度。
各巡查單位在每次巡查任務結束後,無論是否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均應當向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巡查結果。各巡查單位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用地或無證開採等跡象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並立即書面報告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應有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基本事實、巡查人員已經採取的制止措施以及巡查人員的處理建議等。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巡查發現的重大、突發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及其制止和立案查處情況,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鹹陽市國土資源局進行專項報告。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月28日前、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8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報告本月動態巡查、違法制止及案件立案查處、結案統計月報和本季度季報。
第十九條 市政府每半年向各縣市區政府通報一次全市各縣市區巡查、制止及案件查處情況。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對因在巡查中玩忽職守未能及時發現或知情不報導致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案件,巡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依據15號令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接到報告後未採取制止、查處或報告措施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案件,國土資源所主要負責人負主要責任,鄉鎮(辦)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負領導責任,依據15號令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循私舞弊,幫助違法當事人隱瞞違法行為的,或幫助違法當事人繼續違法行為,阻礙案件調查、查處、處罰行為的,應報告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並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從重追究黨政紀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一年內違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的,或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導致的違法違規重大事件,本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依據《鹹陽市違法違規案件預警約談機制實施辦法》之規定,進行預警約談,同時依據15號令第三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鄉鎮(辦)一年度內違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0%的,本鄉鎮(辦)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除依據《鹹陽市違法違規案件預警約談機制實施辦法》之規定,進行預警約談外,參照15號令第三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本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本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參照15號令第三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行為激增頻發、出現赴省進京越級上訪、群體性上訪事件、被媒體頻頻曝光或被重大媒體曝光的縣市區,除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外,參照15號令第三條之規定,對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追究領導責任,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條 將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情況和效果納入國土資源年度工作考核範圍,嚴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過錯責任,考核情況應與獎懲、任用掛鈎。
(一)考核的組織領導
成立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在市國土資源局設立辦公室。
(二)考核程式
市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進行考核,市政府將依據考核結果對各縣市區政府進行考核。
(三)考核標準
有以下情節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取消單位年度考核評優資格,本縣市區人民政府取消年度考核評優資格。
1、本縣市區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的。
2、本縣市區一年度內違法違規行為激增頻發、出現赴省進京越級上訪、群體性上訪事件、被媒體頻頻曝光或發生媒體曝光重大事件的縣市區。
3、本縣市區一年度內違法違規發現率明顯下降、立案率低於85%、結案率低於90%、處罰到位率低於80%的縣市區。
4、本縣市區在本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對違法圖斑的整改到位率低於60%的縣市區。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相關規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據15號令有關條款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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