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

河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於2021年6月7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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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豫交規4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交通運輸局,廳直屬有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規範造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資,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部令2016第6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6月7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規範造價行為,合理控制建設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統稱公路工程)的造價活動,以及從事造價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諮詢等單位和人員的行為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路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公路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確定與控制,包括工程造價定額制定、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工程量清單預算、契約工程量清單、計量與支付、新增單價、變更費用、費用索賠、材料價差調整、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費用的確定與控制,以及市場行為監管等公路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活動。
第三條 公路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合理、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省交通工程定額站為全省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一)貫徹執行國家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制定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政策、制度,編制發布公路工程補充定額及相關計價依據,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許可權內公路工程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工程量清單預算、變更費用、材料價差調整及決算等造價檔案的審查審批或備案和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發布公路工程材料市場價格信息和工程造價相關指數、指標等造價信息;
(四)負責對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和造價諮詢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監管;協助相關部門組織完成公路工程造價從業人員考試;負責公路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公路工程造價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省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台。
第五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直管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造價管理機構為本地區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第六條 公路工程造價活動從業單位和人員應當貫徹執行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造價依據等。
建設單位承擔公路工程項目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實施公路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和控制,實現設計概算控制目標。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公路工程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工程量清單預算、契約工程量清單、變更費用、材料價差調整、工程結算、竣工決算,並按規定報批、核准或備案;負責公路工程投資執行與批准概(預)算對比分析;負責建立項目造價管理台賬;按要求收集報送公路工程造價信息等。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綜合分析項目建設條件,結合項目使用功能,注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及工程全壽命周期成本,充分考慮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運營養護需要,科學確定設計方案,準確提取工程數量;對項目建設所需主要材料、征地拆遷等造價信息進行調查分析,合理計算工程造價,做好前後階段的造價對比,重點加強對設計概算超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超設計概算等的預控。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造價檔案的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相關標準、規範開展工程計量支付、變更費用、新增單價、材料價差調整、工程結算等的審核工作,建立造價檔案審核質量的內控制度,並對其審核的結果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或造價依據編制工程計量與支付、變更費用、工程結算等造價檔案,建立造價檔案編制質量的內控制度,對其編制的造價檔案的質量負責。
  造價諮詢單位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按契約約定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建立造價檔案審核、諮詢質量的內控制度,對其審核、諮詢的造價檔案質量負責。
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遵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對其編制的造價檔案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鼓勵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升職業素質;參與造價依據、造價信息等的採集活動。
第三章 造價依據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造價依據,是指用於編制各階段造價檔案所依據的辦法、規則、定額、費用標準、造價指標以及其他相關的計價標準等。
第八條 公路工程造價執行交通運輸部全國統一公路工程造價依據和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補充造價依據。公路工程造價依據中未涵蓋的其他專業工程,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省交通運輸廳對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公路工程定額、指標中缺項或者地域性強且技術成熟的施工工藝,及時組織編制和修訂公路工程補充造價依據,公路工程各參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公路工程造價依據中未涵蓋但項目亟需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特殊工藝的造價依據,組織開展成本分析,並向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十一條 編製造價檔案使用的造價軟體,應當符合公路工程造價依據,滿足造價檔案編制需要。
第四章 造價確定與控制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造價應當針對公路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根據項目的建設方案、工程規模、質量安全等建設目標,結合建設條件等因素,依據國家和省頒布的辦法、規則、定額、費用標準、造價指標以及其他相關的計價標準進行合理確定與有效控制。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項目立項階段,投資估算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省補充造價依據等規定編制。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項目設計階段,設計概算(修正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省補充造價依據等規定編制。
初步設計概算或一階段施工圖預算的靜態投資部分不得超過經審批或者核准的投資估算的靜態投資部分的110%。經批准的概算或一階段施工圖預算,是公路工程項目的最高限額,未經批准不得突破。
實施過程中如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必須增加造價時,其增加的費用可依次從建安工程費用的節餘款、批覆概算的其它節餘款和預備費中列支。概算預備費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實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當按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要求及有關造價管理規定,對契約價進行約定。公路工程項目設有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根據招標檔案約定及相應的造價依據並考慮市場因素編制,原則上不得超出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對應部分。建設單位應當將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與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合理控制項目工程造價。投標人應當根據市場及企業經營狀況編制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
  第十六條 依法不實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採用PPP、BOT、BOT+EPC模式組織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計量支付管理,原則上應當採用契約工程量清單計價支付的方式進行控制與管理,並應當控制在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對應部分之內。
第十七條 符合規定且需要調整概算的公路工程項目,實際投資調增幅度超過靜態投資估算10%的,應當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核准部門調整投資估算,再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查調整概算;實際投資調增幅度不超過靜態投資估算10%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直接審查調整概算。
  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設計概算的,不予調整設計概算。
第十八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契約,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各方簽認的工程或工作內容和數量、質量檢驗憑證、中間交工證書等,及時進行工程計量與支付,並按契約約定和有關造價管理規定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及契約有關條款,及時履行設計變更審批程式,合理確定變更費用。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將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執行情況報告報有關單位審查認定。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應當按需配備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造價檔案應當由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編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加強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監督檢查,受檢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契約工程量清單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及造價依據等執行情況;造價管理體系建設,以及造價檔案編制、審查、審批、備案以及批覆意見落實情況;
(二)建設單位工程造價管理台賬和計量與支付制度的建立與執行、造價全過程管理與控制情況;勘察設計單位造價控制情況;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造價管理台賬建立與造價控制情況;諮詢單位履約情況;
(三)設計變更原因及費用審查管理情況,設計變更審批及執行情況;
(四)項目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報送情況;
(五)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信用情況,造價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公路工程項目的諮詢業務;
(二)出具虛假公路工程造價檔案;
(三)虛報、隱瞞公路造價從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租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執業印章;
(二)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三)故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簽署虛假公路工程造價檔案;
(四)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諮詢業務;
(五)虛報、隱瞞公路造價從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建立省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台,與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台對接。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公開應當嚴格審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且不得侵犯相關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公路工程項目造價監督檢查時,對執行造價依據、履行契約、工程變更、計量與支付、竣工決算等造價活動中的違規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對造價控制不力、管理混亂或不配合監督檢查的,應當予以通報,責令其限期整改,並納入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監管體系。
第二十九條 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工作人員在造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公路工程養護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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