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管理辦法

河南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管理辦法

2023年8月16日,河南省科學技術廳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國際聯合實驗室建設提質增效,打造具有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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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河南省國際聯合實驗室(以下簡稱“省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確保省聯合實驗室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聯合實驗室是由河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批准,依託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建立,面向國際科技前沿和河南重大需求,與國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型企業開展長期合作的國際科技合作創新平台。
第三條 省聯合實驗室的建立旨在擴大科技開放與合作,堅持“四個面向”,通過建立“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模式,打造集聚全球創新資源、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示範帶動國際科技合作開展的前沿視窗,更好發揮國際科技合作在提升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方面的積極作用,助力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提質增效,為“兩個確保”的實現和“十大戰略”實施提供支撐。
第四條 依託高校、科研院所建設的省聯合實驗室,應面向學科發展前沿和重大科學問題,面向經濟社會的重要領域,以推動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引領帶動學科和領域發展為目標,開展國際合作,推動學科和領域發展,支撐產業技術創新。
第五條 依託企業建設的省聯合實驗室,應聚焦行業和產業關鍵共性技術,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引領行業科技進步為目標,開展技術聯合研究、技術轉移轉化等國際合作,提升行業技術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是省聯合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 負責省聯合實驗室頂層設計和總體布局,制定省聯合實驗室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指導省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2. 組織開展省聯合實驗室的申報、評審、認定、中期調度與評估考核,開展省聯合實驗室的重組、合併與撤銷;
3. 建立省聯合實驗室統籌管理與協調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省聯合實驗室建設發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4 擇優推薦申報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國家級科技合作平台。
第七條 省直部門(單位)或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是本部門、本地區省聯合實驗室的推薦部門(以下簡稱“推薦部門”),主要職責是:
1. 貫徹落實省聯合實驗室建設及管理政策和規章,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支持省聯合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政策;
2. 根據省聯合實驗室的建設標準和總體發展規劃,負責開展本地區、本部門的組織推薦工作;
3. 負責指導本地區、本部門省聯合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為省聯合實驗室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務,協調解決省聯合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4. 協助主管部門開展省聯合實驗室的評估考核工作。
第八條 依託單位是省聯合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1. 負責省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工作,為省聯合實驗室提供配套條件、資金支持和後勤保障,協調解決省聯合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 負責省聯合實驗室的崗位和人員安排,聘任省聯合實驗室主任、副主任;
3. 配合省聯合實驗室確定研究發展方向、年度目標任務和工作計畫;
4. 檢查、監督省聯合實驗室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省聯合實驗室編制並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省聯合實驗室管理、評估、材料審核等工作。
第三章 建設條件
第九條 按照“明晰定位使命、明確重組路徑、最佳化領域布局”的原則,有序推進省聯合實驗室建設,逐步構建“定位準確、目標清晰、布局合理、引領發展”的省聯合實驗室體系。
第十條 省聯合實驗室實行常態化申報和組織開展申報相結合,定期評估、動態管理。對於為我省重大產業發展需求提供關鍵合作支撐或在國際科技合作領域具有突出成效的,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建設。
第十一條 申請建設省聯合實驗室應滿足下列條件:
1. 依託單位應為河南省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成立或註冊時間滿三年,無社會信用“黑名單”記錄;
2. 研究方向符合我省經濟社會與科技優先發展領域,具有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長效合作機制和充足的合作資金來源,已制定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目標和可行的合作實施方案;
3. 在本研究領域具有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承擔有國家或省重大科研任務或國際合作項目,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成果;
4. 有與國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簽署的具有法律效應的科技合作協定,其中協定簽署人須為合作單位正式人員。
5. 雙方已開展實質性科技合作並取得明顯成效,在聯合發表論文、承擔項目、培養人才、申報獎項、申請專利等方面取得實質性成果,合作方對河南省科技產業發展有實質性貢獻。
6. 擁有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科研團隊,專職科技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包括至少1名以上外籍人員(含柔性引進人員)。團隊人員不得與本單位其它省聯合實驗室重複。省聯合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國際交往經驗和外語水平、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須為依託單位正式人員或與依託單位簽訂5年及以上勞動聘任契約的工作人員;
7. 具有滿足省聯合實驗室開展國際科學研究、技術合作研發、人才培養、學術交流所需的建築空間,具備相對獨立的科研用房,原則上省聯合實驗室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總值(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應建設有各類資源庫和資料庫;
8. 依託單位管理體系健全,運行機制高效,能夠承擔省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並為省聯合實驗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後勤保障及一定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省聯合實驗室的申報和認定由省科技廳按照以下相關程式組織實施:
1. 發布通知。省科技廳根據河南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省聯合實驗室建設規劃,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和方式;
2. 組織申報。各依託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申報要求填報材料,經推薦部門審核並出具推薦意見後,報送至省科技廳;
3. 受理公示。申報受理情況在省科技廳網站進行公示;
4. 形式審查。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進入評審環節;
5. 組織評審。組織專家開展評審,評審採取會議評審和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6. 公示發文。省科技廳根據評審意見,發文批覆建設省聯合實驗室(籌)。
常態化申報的省聯合實驗室參照上述程式。
第十三條 省聯合實驗室建設遵循“邊建設、邊運行、邊開放”的原則,建設期一般為3年。省聯合實驗室在建設期間應保證實驗室負責人及團隊人員的相對穩定,原則上不予以變更實驗室主任等相關事項。建設期滿,需提出評估考核申請,評估考核通過後由省科技廳發文授予“河南省國際聯合實驗室”稱號。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省聯合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省聯合實驗室與依託單位的隸屬關係不變。省聯合實驗室在開展科學研究、科技交流、人才引進和經費使用方面相對獨立。
第十五條 省聯合實驗室主任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為3年,應聘時原則不超過60歲,省聯合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任期內因人事變動、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擔任的,依託單位應在其離任後的3個月內完成新任實驗室主任的聘任,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六條 省聯合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學術交流,吸引國內外的優秀科技人才到省聯合實驗室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省聯合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加強研究生和優秀青年科技人員培養,促進科技人員的國際交流與聯合培養。
第十七條 省聯合實驗室的工作條件和運行經費通過多渠道解決。各依託單位和各推薦部門應該根據本單位、本地區(部門、系統)的實際情況,從政策、資金、項目、條件等方面對實驗室建設給予大力支持。
第十八條 省聯合實驗室負責人、依託單位、研究方向、合作方等重大事項發生調整時,需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經依託單位和推薦部門出具意見後,報省科技廳審核批准。其中,聯合實驗室負責人、合作方、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項中若兩項及以上發生調整時,需退出重新申報。
第十九條 省聯合實驗室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日常運行中的重大事項,聯合研發、技術轉移轉化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和進展,以及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省聯合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評估考核制度。年度報告制度是指:省聯合實驗室每年底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經依託單位審核後統一報送至省科技廳。評估考核分兩類:一是建設期滿後,需按要求參加省科技廳組織的評估考核;二是評估周期滿後,需按要求參與新一輪評估考核。
第二十一條 省聯合實驗室應加強對合作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管理應遵守我國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遵循雙方合作協定;由省聯合實驗室完成的各項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專著、論文、軟體等,需標註省聯合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二條 省聯合實驗室要強化安全管理,未經管理部門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敏感信息輸出境外。弘揚科學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建立風險防範、預警與應急管理相關制度,強化對違規違法行為的防控。
第二十三條 省聯合實驗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資格,同時在省科技廳網站予以公告。
1. 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
2.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 申報或評估考核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4. 連續2年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不按要求參加評估考核、中途退出評估考核的;
被撤銷省聯合實驗室資格的單位,自撤銷年度起,五年內不得再申報省聯合實驗室。
第五章 評估考核
第二十四條 省聯合實驗室評估考核由省科技廳統一組織,每3年為一個評估考核周期,主要從國際科技合作研發與產出能力、國際科技合作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科研投入與經費保障、日常運行與管理等方面進行。省科技廳擬定評估考核工作方案,確定當年參加評估考核的省聯合實驗室名單。依託單位組織省聯合實驗室做好評估考核准備工作,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推薦部門審核本部門、本地區省聯合實驗室評估考核申請材料,通過後提交至省科技廳。
第二十五條 省聯合實驗室評估考核分為會議評審與現場考察兩部分。
1. 會議評審:組織召開會議,專家審閱申報材料、聽取省聯合實驗室負責人答辯和質詢後,記名打分,提出進入現場考察名單;
2. 現場考察:專家通過現場核實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了解評估考核需要而申報材料未能提供的相關信息,對照評估考核指標體系,結合考察情況記名打分,提出書面考察意見。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評估考核結果進行綜合審定,並將評估考核結果作為對省聯合實驗室給予經費獎補、撤銷及向國家推薦申報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平台的主要依據。評估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1. 對評估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省聯合實驗室:省財政將分級給予經費獎補。經費主要用於科研與實驗室建設、技術引進和人才培養、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等,經費使用應嚴格執行省科研經費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省科技廳將對經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 對於評估考核“不合格”的省聯合實驗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後評估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省聯合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聯合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河南省+研發方向+國際聯合實驗室”,英文名稱為“Henan 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of XXX”。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國際聯合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河南省國際聯合實驗室評估規則(試行)》(豫科〔2019〕11號)同時廢止。
河南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
2023年8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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