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實施方案

《河南省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實施方案》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豫民營經濟〔2022〕1號發布。旨在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紓困幫扶力度,紮實推進“萬人助萬企”活動,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8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文字號:豫民營經濟〔2022〕1號
制定發布,主要內容,

制定發布

為貫徹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728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1〕22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紓困幫扶力度,紮實推進“萬人助萬企”活動,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結合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主要內容

一、明確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強組織實施。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企業服務活動辦公室(設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企業服務辦”)負責牽頭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省直各有關單位結合職責分工,制定貫徹落實《條例》工作方案,壓實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密切協作,共同推進,確保《條例》落到實處。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含濟源示範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條例》貫徹落實,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
(二)健全規章制度。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應對照《條例》要求,健全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台賬登記、處理、監管、評價等工作制度,嚴格規範與中小企業的業務賬款往來行為,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指導、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健全預防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機制,完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台賬登記、逾期應付賬款信息披露、逾期賬款撥付等管理制度。
(三)暢通信息渠道。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應將貫徹《條例》和本方案的落實情況等信息及時反饋省企業服務辦,省企業服務辦做好有關信息的收集匯總、分類管理和分析處理,定期向省政府報告,並將相關情況進行全省通報。
二、加強源頭防範,建立長效機制
(四)信息公開公示。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契約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入口網站、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契約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五)規範契約行為。各有關單位應指導、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規範訂立採購契約,合理約定付款期限、方式、保證金、檢驗(驗收)、逾期利息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除契約另有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理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在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時,應當在契約中做出明確、合理的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六)嚴格預算審核。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採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要按規定加快項目結算和財政資金撥付進度,適當提高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要明確竣(完)工驗收期限,不得故意拖延驗收;對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七)完善投訴機制。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根據《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投訴受理處理制度,加強對投訴處理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省企業服務辦受理對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及時將受理的投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交省直有關單位和有關省轄市企業服務辦(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機構辦公室)處理;被投訴人為省外大型企業或者中央管轄企業的,引導投訴人向國家投訴平台投訴。
處理投訴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同時反饋受理投訴部門。對存在爭議的投訴事項,處理投訴部門要督促爭議雙方加強溝通,協調解決,確無法協調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八)引導行業自律。有關協會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和督促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法律法規和社會團體章程完善行業自律,規範引導大型企業及時履行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九)發揮社會服務機構作用。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政策諮詢、契約擬定、財務管理等服務,不斷提升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防範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
(十)營造良好氛圍。廣泛開展《條例》的宣傳解讀和諮詢活動,多渠道、多方式宣傳《條例》的相關要求。新聞媒體、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共同營造及時履行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監督考評,完善約束懲戒機制
(十一)加強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在審計過程中予以重點關注。
(十二)定期督導檢查。省企業服務活動聯席會議建立重點線索督查制度,重點督導“清償進度慢、不能完成全年任務、清償計畫未落實、瞞報漏報”的地方政府和拖欠主體,對工作執行不力的採取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處理。省企業服務辦定期組織有關單位組成督查小組,對有關省轄市和省直單位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督查,確保《條例》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十三)加強媒體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對反映強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十四)納入考核評價。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納入全省企業服務考核指標和全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
(十五)開展信用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及時履行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通過信用中國(河南)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十六)依法追究責任。對違反《條例》和本方案的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並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違反《條例》和本方案的國有大型企業,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並視情況在當年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相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大型企業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同時,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關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在其參與申報扶持政策、投資融資、優秀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其他事項
(十七)企業劃型認定。依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已連結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小程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自測服務,企業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或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站(網址:www.smeha.cn/)頁面進行自測。
(十八)劃型爭議認定。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十九)參照執行範圍。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條例》及本方案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要求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