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實施方案

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實施方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精神,發揮好資本市場樞紐作用,築牢我區資本市場發展根基,進一步推進企業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凝聚各方力量,採取有效舉措,解決突出問題,最佳化發展環境,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夯實資本市場發展基礎。進一步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強化上市公司引領帶動作用,促進產融結合,助力自治區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
二、推動上市公司進一步規範發展
(一)規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20〕1號)要求,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進一步規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通過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提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守法誠信、規範履職意識。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在國企改革三年行動中,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質量提升作為重要內容,強化對無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的監管。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內控規範體系建設,強化對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監督,通過財務信息質量提升帶動治理水平的提高。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戰略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規範上市公司承諾履行、關聯交易,推動解決歷史遺留、同業競爭等問題。(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國資委)
(二)提升信息披露質量。落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通過強制披露和自願披露相結合,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強化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相關部門要按照資本市場規則,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嚴厲打擊“蹭熱點”等誤導性信息披露,嚴格規範內幕信息管理,以信息披露規範性提升帶動上市公司質量提高。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國資委)
(三)維護上市公司利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對已形成的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逐家限期清償或化解。嚴厲打擊限期內未完成清償、整改或新發生的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行為,強化行政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及時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督促上市公司積極催收股東占款,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實施破產重整的,需提出解決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問題的切實可行方案。建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方面的信息共享、協調配合機制。(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公安廳、高級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提升資本市場對我區實體經濟的支持
(四)加大擬上市掛牌後備資源培育。按照培育一個上市企業、帶動一個產業鏈、逐步形成一個產業集群的方向,完善上市掛牌獎勵扶持政策措施,降低企業改制和上市、掛牌成本。動態完善擬上市掛牌企業後備資源庫,抓好各梯隊企業的輔導培育,形成上市掛牌後備企業的接續發展。健全現有各類激勵政策,進一步加大對企業改制和上市掛牌的支持力度。建立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常態化工作聯絡機制,持續深入開展各類培訓,提升對資本市場的認識。發揮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的孵化和培育作用。(責任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國資委,內蒙古證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優質企業上市掛牌。對標註冊制下的企業發行上市要求,引導資本等各類創新要素集聚,推動重點領域企業、新經濟代表性企業、數位化轉型的傳統企業等上市發展帶動實現科技、資本融通創新。支持政府引導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國有資本投資布局科創產業。引導、支持國內外優質股權投資機構加大對自治區內新興戰略產業的投資,助力自治區傳統優勢企業改造升級上市,重點扶持製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等企業,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用好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試點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優質資產上市。發揮自治區推進企業上市廳際聯席會議的溝通協調作用,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屬地責任,指導、幫助企業開展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掛牌,統籌解決企業上市、掛牌過程中的各種障礙。進一步最佳化輔導備案企業監管,嚴格落實輔導券商主體責任,提升擬上市公司規範化水平。(責任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國資委,內蒙古證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促進市場化併購重組。準確把握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方向,通過剝離不良資產、注入優質資產等方式,實現上市公司的質量提升和主業轉型。引導推動上市公司圍繞主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實施併購重組,充分發揮上市公司在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中的引領帶動作用。引入境內外合格戰略投資者,實現低成本擴張和產業整合。支持有實力的國有企業集團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依託上市平台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吸收合併等方式實現整體上市,有效提升證券化水平。(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商務廳、國資委、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引導上市公司兼顧發展需要和市場狀況最佳化融資安排,推動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工具,提升抗風險能力。用好小額快速、分類審核等融資機制,鼓勵優質公司開展股權融資。扶持非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支持上市公司開展多元化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優先股、永續債、可轉債等創新融資工具豐富融資手段,最佳化資本結構。發揮好各類政府性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用好現有各類信用增信措施,支持企業融資。充分發揮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用,拓寬融資渠道。(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四、加快上市公司存量風險處置
(八)持續推進股票質押風險化解。進一步壓實上市公司化解股票質押風險主體責任,持續引導上市公司壓降槓桿水平,切實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進一步發揮自治區企業紓困發展基金的救急作用,降低企業紓困成本。對紓困目的明確、決策程式合規、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的國有資本投資項目或基金,建立容錯機制,適度豁免投資風險追究和企業指標考核。支持銀行、證券、保險、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協調自治區內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執行場內股票質押融資風控標準,嚴格控制限售股票質押。(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國資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九)推動高風險公司風險化解。壓實高風險上市公司風險化解屬地責任,建立屬地政府領導對存量高風險上市公司風險化解的定點聯繫機制。相關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上市公司風險化解的支持,不盲目抽貸、斷貸,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同時,強化政府對上市公司風險化解工作的協調,制定風險化解方案或處置預案,避免風險外溢或轉嫁為金融機構信用風險。通過破產重整等方式解決控股股東經營風險,阻斷風險傳導鏈條。推動高風險上市公司重組,大力支持自治區內優質資產通過重組方式進入上市公司,盤活存量上市資源。(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加快市場風險出清。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進一步暢通主動退市、併購重組、破產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要特別注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對達到退市標準的企業實行應退盡退,實現市場優勝劣汰、新陳代謝。推動制定針對破產企業豁免債務、財產處置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減輕破產企業稅費負擔。協調解決重整或和解成功企業的信用修復問題,促進企業重返市場。支持投資者依法維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司法廳、財政廳、國資委、市場監管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稅務局)
五、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合力
(十一)壓實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主體責任。上市公司要規範運作、突出主業、做精專業,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要增強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通過提升現金分紅比例等方式回報投資者,進一步發揮上市公司在脫貧攻堅、生態保護、創業就業等方面的引領和帶動作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要忠實勤勉履職,做到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投資者,做到發展與風控能力相匹配。(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財政廳、國資委、工商聯)
(十二)提升中介機構服務能力。進一步支持券商提升服務能力,增強資本實力,引進先進公司治理經驗,幫助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幫助自治區引進優質企業資源。支持本地券商提升綜合實力,強化培育和服務上市公司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督促審計、法律服務、評估等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相關部門和機構要配合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司法廳、財政廳)
(十三)強化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能力。發生安全生產、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時,要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有關部門要依託中央巨觀政策、金融穩定等協調機制,加強協作聯動,落實產業、金融、財稅等方面政策;及時採取措施,維護勞務用工、生產資料、公用事業品供應和物流運輸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儘快恢復正常運作。對上市公司突發的生產經營事件、流動性風險、輿情風險等,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組織協調,支持上市公司儘快復工復產。(責任單位:自治區應急廳、衛生健康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商務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場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證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四)著力最佳化上市公司發展環境。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加強政策解讀與宣傳,總結推廣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輿論環境。加大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行為的打擊力度,規範信息傳播秩序。強化上市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的社會責任意識,弘揚企業家精神,堅持誠信經營理念,加強誠信建設,堅決防範道德風險,提升地區信用水平,降低企業融資難度和成本。最佳化涉及培育和服務上市公司的財政、稅務、海關、金融、市場監管、行業監管、司法機關等信息查詢共享機制,提高監管執法效能。嚴格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相關規定,加大力度解決上市、掛牌公司的應收賬款拖欠問題。進一步推動“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責任單位: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公安廳、財政廳、市場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內蒙古證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五)加強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嚴厲打擊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金、違規擔保、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用好用足自律監管、行政罰款、市場禁入等各類自律及行政懲戒措施,進一步加大線索發現和刑事移送力度,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應移盡移。推進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的差異化處理,突出對“關鍵少數”的責任追究。依託現有誠信體系建設機制,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中負有責任的相關失信主體,在行業準入、金融服務、出境出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責任單位: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高級人民法院)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發展工作,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並提出資本市場要“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新形勢下,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資本市場落實國家戰略、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為此,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以下簡稱《意見》),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作出全面系統、有針對性的部署安排。《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是自治區落實《意見》要求,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助力內蒙古自治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具體體現。為落實國務院《意見》要求,貫徹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十屆十三次全會暨全區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提升我區融入國內大循環、暢通內外雙循環的能力和水平,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了《實施方案》。
二、《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15條,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推動上市公司進一步規範發展
一是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規範上市公司三會運作,提升“關鍵少數”誠信規範履職意識。二是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完善上市公司內控規範體系建設,通過財務信息質量提升帶動治理水平的提高。三是按照依法監管、分類處置的原則解決占用擔保問題,嚴厲打擊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上市公司利益。
(二)提升資本市場對自治區實體經濟的支持
一是加大上市掛牌企業培育。完善上市掛牌獎勵扶持政策措施,建立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常態化工作聯絡機制,發揮各類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和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的孵化培育作用。二是對標註冊制發行上市要求,落實屬地責任,壓實券商主體責任,堅持走出去和引進來,推動企業上市發展。三是引導推動上市公司圍繞主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實施併購重組,支持有實力的國有企業依託上市平台併購重組提升證券化水平。四是發揮好各類政府性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用好現有各類信用增信措施,引導企業通過多元化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等方式多渠道直接融資。
(三)加快上市公司存量風險化解
一是通過引導上市公司壓降槓桿水平,發揮各類政府性基金的救急作用,協調區內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執行場內股票質押融資風控標準等方式化解股票質押風險。二是建立屬地政府領導對存量高風險上市公司風險化解的定點聯繫機制,發揮市場和政府的雙重作用化解上市公司風險。三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多渠道退出渠道,實現市場優勝劣汰、新陳代謝,提升轄區上市公司整體質量。
(四)凝聚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合力
一是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做好主業,堅持發展與風控能力相匹配,增強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意識。二是增強本地券商服務能力,通過券商為公司引進先進公司治理經驗和戰略投資者,為自治區引入優質企業資源,督促審計、法律服務、評估等中介機構歸位盡職,相關部門和機構要配合中介機構履職。三是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影響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有關部門要落實相關政策,支持上市公司儘快恢復運作,落實屬地原則,加強組織協調,幫助公司復工復產。四是通過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構建綜合監管體系、加強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加強誠信等方式最佳化上市公司發展環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