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內蒙古自治區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23〕24號)精神,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築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推動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方案。

2024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文號:內政發〔2024〕1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政發〔2024〕1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23〕24號)精神,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築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推動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重點區域。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回民區、玉泉區、賽罕區、土默特左旗、托克托縣、和林格爾縣、清水河縣,包頭市東河區、昆都侖區、青山區、九原區、土默特右旗,通遼市科爾沁區,赤峰市元寶山區、寧城縣,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達拉特旗,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烏拉特前旗,烏海市及周邊地區。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全區細顆粒物(PM2.5)濃度比2020年下降7.1%,優良天數比率達到90.7%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控制在0.5%以內;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以上。烏海市及周邊地區PM2.5、顆粒物(PM10)濃度比2020年分別下降12.6%、10.5%,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2.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控制在0.2%以內。
二、促進產業綠色轉型升級
(三)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新改擴建項目原則上採用清潔運輸方式。除電力和熱力生產供應行業以外,其他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被置換產能及配套設施關停後,新建項目方可投產。嚴禁新增鋼鐵產能,推行鋼鐵、焦化、燒結一體化布局,推動焦化產業鏈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細化工產品延伸。依法依規退出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落後產能。落實水泥常態化錯峰生產。(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能源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實。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四)開展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現有產業集群要按照“一群一策、分類施治”的原則制定整治提升方案,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中小型傳統製造企業集中的盟市要制定涉氣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嚴格項目審批,嚴防污染下鄉。產業集群要因地制宜建設集中供熱、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能源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實施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對現有使用企業制定實施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計畫,重點區域、國有企業應加大使用比例。全面推廣低(無)VOCs含量塗料和膠粘劑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築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誌基本使用低(無)VOCs含量塗料。到2025年,溶劑型工業塗料、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別降低20個百分點、10個百分點,溶劑型膠粘劑使用量降低20%。(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動能源清潔高效發展
(六)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加快傳統煤化工升級改造。實施自備燃煤機組清潔能源替代,嚴禁在政策允許的領域以外新(擴)建自備燃煤機組。到2025年,新能源裝機規模超過火電裝機規模,完成國家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8%,電能在工業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到30%左右;煤炭消費占全區能源消費總量比重下降至75%以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大燃煤鍋爐淘汰整治力度。各地區要將燃煤供熱鍋爐替代項目納入城鎮供熱規劃。旗縣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在保證電力、熱力供應前提下,加快推進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範圍內燃煤供熱鍋爐關停整合。2025年底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現役35蒸噸/小時(不含)以下燃煤鍋爐,其中,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淘汰65蒸噸/小時(不含)以下燃煤鍋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淘汰並禁止新建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推進加熱爐、熱處理爐、乾燥爐、熔化爐採用清潔低碳能源。安全穩妥推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餘熱、電能、天然氣等。推進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採用清潔能源替代,或者因地制宜推行園區(集群)集中供氣、分散使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能源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持續推進清潔取暖改造。納入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範圍的城市要保質保量完成改造任務。全面提升建築能效水平,加快既有農房節能改造。穩妥推進農村牧區居民生活、設施農牧業散煤替代。各地區依法將整體完成清潔取暖改造的地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防止散煤復燒;對暫未實施清潔取暖的地區,強化商品煤質量監督與管理。2025年底前,重點區域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散煤基本清零。(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推進交通綠色低碳轉型
(十)持續最佳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煤炭、礦石等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優先採用鐵路運輸,短距離運輸優先採用封閉式皮帶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車。探索將清潔運輸作為煤礦、鋼鐵、火電、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審核和監管重點。新建及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到2025年,全區鐵路貨運量比2020年增長10%左右,運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區、市)外運的煤炭和焦炭採用鐵路運輸比例力爭達到90%以上。(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快提升機動車清潔化水平。在呼包鄂、烏海市及周邊地區開展清潔化運輸試點城市建設,打造清潔運輸先行引領區。在火電、鋼鐵、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重卡+散改集”運輸模式。加快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採用新能源、清潔能源汽車。強化對年檢機構的監督執法,加強重型貨車路檢路查和入戶檢查,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到2025年,新能源和國六排放標準貨車保有量占比提高至40%,新能源及清潔能源公車比例達到80%,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力爭達到60%,柴油貨車排放檢測合格率超過90%。(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推進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機場,以及火電、鋼鐵、煤炭、焦化、建材、礦山等工礦企業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勵新增及更新的3噸以下叉車實現新能源化。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控制區管控,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要做到應登盡登,中西部6盟市尾氣排放年度抽檢抽測比例不低於20%,其他盟市不低於10%。到2025年,完成城區工程機械環保編碼登記三級聯網,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冒黑煙”現象,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強成品油質量全過程管控。加強油品進口、生產、倉儲、運輸、銷售、使用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和黑加油站點,依法打擊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油品的行為。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進行問題線索溯源並嚴厲追究相關主體責任。(自治區能源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等部門單位按分工負責)
五、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十四)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揚塵防控責任,嚴格執行“六個百分之百”,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鼓勵建築工地安裝視頻監控並接入當地監管平台。對城市公共區域、長期未開發建設裸地、廢舊廠區、物流園區、大型停車場等進行排查建檔,並採取綠化、硬化、清掃等防塵措施。運輸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車輛落實全封閉、全苫蓋等措施。加大城市主次幹道、城鄉結合部等重點路段機械化清掃力度。到2025年,裝配式建築占新建建築面積的比例達到30%;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80%左右,縣城達70%左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加大礦山生態修復力度,科學處置利用矸石,強化開採、裝卸、運輸等環節減塵抑塵措施。新建礦山原則上要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或採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加強煤礦、煤矸石自燃監管,實現火點動態清零。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管理廳、能源局、林草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內蒙古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健全完善秸稈收儲運體系,提升秸稈產業化能力,提高離田效率,2025年全區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0%。各地區要結合實際精準劃分秸稈禁燒範圍,並向社會公示。完善格線化監管體系,加強日常和重點時段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焚燒行為。(自治區農牧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內蒙古氣象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減排
(十七)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實施低效VOCs治理設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進生產工藝和高效治污設施。開展含VOCs物料生產、存儲、運輸、使用等全過程排查,對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地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油氣回收系統專項檢查工作。重點區域涉VOCs重點行業嚴格執行特別控制要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高質量推進鋼鐵、焦化、水泥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鋼鐵行業80%以上產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用65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含電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參照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焦化行業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鋼鐵行業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8年底前,水泥行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開展涉氣行業低效失效治污設施排查整治。強化工業企業揚塵管控,粉狀物料堆場實施全封閉,重點企業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生物質鍋爐採用專用鍋爐並配套高效治污設施。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在用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工業企業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他重點區域工業企業和全區鐵合金行業從2026年1月1日起全部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開展餐飲油煙和惡臭異味專項治理。嚴格審核城市建成區新改擴建餐飲服務項目,強化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築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安裝油煙淨化設施。加強餐飲油煙污染治理設施維護和執法監管,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及線上監控。推動化工、製藥、食品加工等行業實施惡臭深度治理,加強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處理設施重點環節惡臭防治。開展惡臭異味擾民問題排查整治,在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安裝運行惡臭線上監測設備。(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鼓勵畜禽養殖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支持糞污輸送、儲存及處理設施封閉,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推廣化肥減量增效,開展測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體化等高效施肥技術,鼓勵增施有機肥。加強氮肥、純鹼、水泥等行業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廢氣排放口氨逃逸濃度原則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牧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二十一)強化區域聯防聯控。空氣品質未達標的盟市、旗縣(市、區)要編制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路線圖及重點任務,並向社會公開。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統一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做深做實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治。加強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東北三省、寧夏等相鄰省區聯防聯控。相鄰盟市之間加強溝通協作,推動開展聯防聯控和聯合交叉執法。對省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品質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與交界省份要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更新“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對三級預案體系。健全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聯合會商預報機制,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準確率和時效性。全面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加強應急減排清單標準化管理,做到涉氣企業全覆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內蒙古氣象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有效提升監管能力
(二十三)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路,加強工業和物流園區、鐵路貨場、機場、公路等大氣環境監測,增設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大氣背景觀測站。加強沙源區及沙塵路徑區氣象、空氣品質等監測網路一體化建設。定期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加強各級移動源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完善自治區、盟市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線上監控平台。(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林草局,內蒙古氣象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強化大氣環境監管執法。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套用。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強化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監督執法,開展專項執法、聯合執法、交叉執法、明察暗訪,嚴厲打擊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自動監測設備和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多措並舉治理生態環境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安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提高科技支撐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組建科技創新平台,加強重點區域大氣污染成因、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聯防聯控聯治等方面研究,加大科研成果轉化推廣力度。推進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2025年底前,各盟市完成排放清單編制,並實現動態更新。(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科技廳,內蒙古氣象局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健全法規標準和經濟政策
(二十六)推進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按照自治區人大立法計畫,及時推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修訂工作。開展相關行業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範研究。制定煤炭、聚氯乙烯(PVC)等行業績效分級技術指南。(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司法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七)完善價格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推進銷售電價改革。強化價格政策與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協同,綜合考慮能耗、環保績效水平,落實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鼓勵各地區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嚴格落實清潔取暖“煤改電”及採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制度;減少城鎮燃氣輸配氣層級,合理制定並嚴格監管輸配氣價格,完善終端銷售價格與採購價格聯動機制,落實好清潔取暖氣價政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八)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擴大北方地區清潔取暖範圍,對減污降碳協同項目予以財政傾斜。對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和行業績效分級領先的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能源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積極開展全民行動
(二十九)推進信息公開。將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定期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實施全民行動。加強宣傳引導,提升公民環境意識,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動員社會各界共同改善空氣品質。政府帶頭開展綠色採購,國有企業帶頭綠色生產。完善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積極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線索,曝光典型違法案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品質負總責。各盟市要組織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緊盯重點地區、重點行業,以項目為支撐,以監管為抓手,切實把本方案的落實工作抓緊抓實。要強化通報、排名、調度、約談、督察、考核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地見效,持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助推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和美麗內蒙古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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