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為了鞏固空氣品質改善成果,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推動經濟和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任務要求,健全完善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機制,提高預警、應對能力,及時、科學、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氣造成的不利影響,制定的預案。

2024年4月,《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草案解讀,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預案體系
1.5工作原則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省重污染天氣專項應急指揮部
2.1.1省專項指揮部組成
2.1.2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
2.1.3省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2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3專家委員會
3應急要求
3.1績效分級管理
3.2編制應急減排清單
3.2.1動態管理減排清單
3.2.2切實落實減排比例
3.3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
3.3.1重點行業企業
3.3.2保障類企業
3.3.3重大工程項目
3.3.4小微涉氣企業
3.4精準制定應急減排措施
3.5應急演練
4監測預警
4.1監測預報
4.1.1監測
4.1.2預報
4.1.3會商
4.2預警分級
4.3預警發布
4.3.1預警信息發布
4.3.2預警發布要求
4.4預警調整與解除
5應急回響
5.1應急回響分級
5.2應急回響啟動
5.3應急回響措施
5.3.1 Ⅲ級應急回響措施
5.3.2 Ⅱ級應急回響措施
5.3.3 Ⅰ級應急回響措施
5.4應急回響終止
5.5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
5.6責任追究
6預案管理
6.1預案報備
6.2預案宣傳
6.3預案培訓
6.4預案修訂
7保障措施
7.1組織保障
7.2經費保障
7.3物資保障
7.4預報能力保障
7.5信息聯絡保障
8附則
8.1名詞解釋
8.2預案實施時間
8.3預案解釋權
1總則
1.1編制目的
鞏固空氣品質改善成果,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推動經濟和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任務要求,健全完善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機制,提高預警、應對能力,及時、科學、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氣造成的不利影響。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進一步最佳化重污染天氣預警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急回響。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國境外傳輸等因素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氣,不納入預警應急範疇。
1.4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下的省級專項應急預案,預案體系包括遼寧省、各市及瀋撫示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省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
各市、瀋撫示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含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包括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及本級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和省內涉氣污染排放相關企業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一廠一策)。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引導公眾加強自我防範和保護,強化節能減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氣對公眾造成的危害。
屬地管理,區域聯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遵循屬地為主、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多方聯動的原則,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合作。健全區域聯動機制,保障區域內各城市及時回響、聯防聯控、有效應對。
分級預警,差異管控。完善全省空氣品質監測監控網路,實行相關部門會商機制,加強科學分析研判。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設定,提前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措施(預警即回響),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快速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信息公開,社會參與。通過各種通信手段、傳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地將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公眾。倡導公眾綠色低碳生活,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省重污染天氣專項應急指揮部
省政府負責全省重污染天氣的應急指揮工作,成立省重污染天氣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專項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相關工作。
2.1.1省專項指揮部組成
省專項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和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國資委、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主要負責同志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單位負責人為省專項指揮部成員。
2.1.2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
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為省專項指揮部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協調工作;組織制(修)訂省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研判、會商,提出預警建議,指導省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培訓、宣傳等工作;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省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重污染天氣應對信息管理工作。
(2)省教育廳:負責制(修)訂中小學生和幼稚園重污染天氣應急行動方案;指導和監督各市執行中小學生和幼稚園減少(停止)戶外教學活動、停課等應急措施;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4)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各市制(修)訂機動車限行應急行動方案;指導和監督各市執行機動車限行措施,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對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測;指導和監督各市採取停止所有大型戶外活動等應急措施;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5)省財政廳:負責省級重污染天氣預防、應對、處置和相關部門應急能力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等經費保障;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6)省生態環境廳:承擔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建立並完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預報、預警系統,會同省氣象局開展重污染天氣會商,提出預警建議;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督導檢查,對應急減排工作實施清單式管理,對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重點行業企業實行績效分級;協調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聯動;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7)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修)訂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地控制應急行動方案;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市執行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區道路揚塵防控應急回響措施;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8)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市將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納入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含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配合省公安廳做好限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市在機動車限行禁行時加大公共運輸保障力度;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9)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市實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10)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市做好相關醫療救治工作;加強對特殊人群的健康防範指導,組織開展防病知識宣傳;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11)省應急廳:負責協助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相關工作;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12)省國資委:負責督促省屬企業協助配合各市按照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做好所屬生產經營單位限產、停產等應急減排工作;完成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13)省廣電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廣電媒體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發布和新聞報導工作;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14)省氣象局:聯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重污染過程預報分析會商,及時發布氣象預警信息;組織開展空氣污染氣象條件觀測、等級預報,靜穩天氣指數預報,霧、霾天氣監測預警預報並為各市提供技術指導;指導各市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緩重污染天氣污染程度;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15)省電力公司:配合各市對限產停產企業進行耗電核算及確認;完成省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匯總報告相關工作信息。
2.2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各市(區)參照省應急組織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市重污染天氣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區)專項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和組織當地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相關部門應急回響行動方案,指導有關企業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按照上級預警信息和當地預案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重污染天氣應急狀態下,各市(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組織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涉氣污染源(包括中央駐遼企業、省屬企業等)按照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開展停產、限產或涉氣污染物減排措施。
2.3專家委員會
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組建重污染天氣應對專家委員會,為重污染天氣應對提供技術支撐,提出對策建議。
3應急要求
3.1績效分級管理
按照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指南》)和《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對重點行業企業實施績效分級管理。
各市(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績效分級申報,負責對轄區內C級及以下(含非引領)企業績效分級情況進行認定,對符合A級、B(含B-)級、引領性企業進行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全省A級、B(含B-)級及引領性的企業績效分級情況進行確定,對各市確定的C級績效評級結果進行抽查覆核,並將A級企業績效評級結果上報生態環境部。
3.2編制應急減排清單
3.2.1動態管理減排清單
各市(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修訂城市應急減排清單並上報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減排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等清單,清單種類及填報要求同步國家要求及時更新。各市應充分利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組織各縣(市、區)對涉氣企業進行排查,確保應納盡納。應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品質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採取停限產措施。
3.2.2切實落實減排比例
各市(區)要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等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城市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下,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據自身實際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下,不應低於兩者總量的10%、20%和30%。
3.3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
3.3.1重點行業企業
重點行業企業為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指南》)和《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明確的39個行業企業。將重點行業企業分為A、B(B-)、C、D等級或引領性、非引領性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實施差異化管控。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可自主採取減排措施。重點行業範圍按照生態環境部最新要求實施動態調整。
3.3.2保障類企業
保障類企業包括涉及居民供電、供暖、承擔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等保民生企業,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重點出版物印刷企業、民眾生活保障企業、重點外貿出口企業及其他保障類企業,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生產經營。保障類企業由各市(區)生態環境局組織認定,超出允許生產經營範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移出保障類清單。各市(區)應對保障類企業從嚴把關,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完善、環境管理規範、運行穩定且達標排放。
3.3.3重大工程項目
對於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的重大工程項目,需要納入保障類的,可由市級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排措施。如保障類工程未達到相關大氣污染防治要求的,移出保障類清單。
3.3.4小微涉氣企業
對於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組分單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無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氣企業(對於季節性生產企業,應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滿足城市總體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不採取停限產措施。
3.4精準制定應急減排措施
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重點行業企業應當組織制定“一廠一策”企業減排實施方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並據此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滿足“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要求。對於重污染預警期間實施全廠、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公示牌”,並安裝在廠區入口等醒目位置。
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對不可臨時中斷、通過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應當依法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施和分散式控制系統,並能夠提供一年以上的數據記錄,同時應根據季節特點指導企業預先調整生產計畫,確保預警期間能夠落實減排措施。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採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當生產經營的影響。減排措施應確保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3.5應急演練
各市(區)專項指揮部原則上每年採暖季之前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後及時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措施和機制。
4監測預警
4.1監測預報
4.1.1監測
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氣象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研判等工作並及時報送有關信息,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4.1.2預報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會同省氣象台,根據氣象條件變化趨勢,結合實時環境空氣品質及本地大氣污染物排放源情況,對未來7天城市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預報。
4.1.3會商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會同省氣象台開展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工作。預報未來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應及時發起會商;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請專家參與會商;未發布預警信息,但日均值突然達到重污染天氣,應進行會商。
4.2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品質指數AQI為預警分級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按照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和嚴重性,將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輕到重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報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報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報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各市(區)根據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採取差異化應對措施。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嚴格按照大氣法第九十六條有關規定積極應對,應急減排措施應嚴格依法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可結合實際制定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強化管控措施並組織實施。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國境外傳輸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信息,引導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可視情採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4.3預警發布
4.3.1預警信息發布
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的指導協調,各市(區)專項指揮部負責當地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預警期間信息發布的內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污染程度、防範建議及措施等。預警信息發布後,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路、簡訊等途徑告知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按照當地政府或預警發布部門要求,及時、無償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4.3.2預警發布要求
當預報達到預警啟動條件時(或接到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預警通知時),各市(區)原則上應提前48小時發布預警,預警發布主體、發布渠道等按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操作。當預報發生前後2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視為1次重污染過程,從高級別啟動預警。
4.4預警調整與解除
當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報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各市(區)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並及時發布信息。已啟動預警後,如預報未來24小時空氣品質進一步惡化時,各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到相應級別的預警,並及時發布信息。調整與解除信息需向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報備。
5應急回響
5.1應急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回響、Ⅱ級應急回響、Ⅰ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5.2應急回響啟動
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後,相關市(區)專項指揮部應按照本市(區)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回響,採取與預警等級對應的應急回響措施。應急回響時,省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有關工作,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適時派出監督檢查人員對相關城市落實應急減排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5.3應急回響措施
各級應急回響措施包括公眾防護措施、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5.3.1Ⅲ級應急回響措施
Ⅲ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各市應當至少採取下列措施:
(1)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戶外活動。組織中國小、幼稚園停止室外活動。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儘量減少能源消耗,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排放。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儘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機掃率,儘量減少人工清掃。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黃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區)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黃色預警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內限制三輪汽車、拖拉機、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等通行。
其他減排措施。嚴禁秸稈焚燒、嚴控露天垃圾焚燒、禁止煙花爆竹燃放。
5.3.2Ⅱ級應急回響措施
Ⅱ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在執行Ⅲ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眾防護措施。停止舉辦大型民眾性戶外活動。
(2)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城市主幹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潔、灑水的基礎上,每天增加灑水降塵作業頻次(結冰期等特殊氣象情況除外)。
(3)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橙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區)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橙色預警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貨車輛進出20輛次以上)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工業園區、機場、物流園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特種任務車輛外,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內禁止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通行。
5.3.3Ⅰ級應急回響措施
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在執行Ⅱ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眾防護措施。在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彈性教學等措施。接到紅色預警且PM2.5日均值達到500時,學校可採取停課措施。
(2)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紅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各市(區)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紅色預警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更加嚴格的移動源管控措施。
5.4應急回響終止
預警解除後,應急回響自動終止。
5.5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
預警回響期間,啟動應急回響的市應於每日12時前將本市前1日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報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市(區)專項指揮部、縣(市、區)政府在應急回響終止7個工作日內對當次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進行總結,總結應包括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並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等,並報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
各市(區)專項指揮部於每年5月底前組織對前12個月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進行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減排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問題等,並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評估結果應在6月底前報送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
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國境外傳輸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如達到啟動條件但未啟動預案的情況應予以說明。
5.6責任追究
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應對重污染天氣履職情況的監督,對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或慢作為不作為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對企事業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急回響期間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要求、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行為,嚴格依法追究責任。未達到相應要求的績效分級工業企業,降低績效等級。
6預案管理
6.1預案報備
各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省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報備,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報備,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向同級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報備。重點行業企業“一廠一策”減排實施方案,應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
6.2預案宣傳
省、市(區)專項指揮部及相關部門要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路,加大對預案以及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和應急回響措施的宣傳,引導公眾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主動參與污染減排,倡導低碳生活、綠色消費。
6.3預案培訓
省、市(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培訓,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省、市(區)專項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圍繞落實職責和加強監管開展培訓,確保監督執法到位。
6.4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預案中的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4)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5)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保障措施
7.1組織保障
省專項指揮部統一指揮,加強調度督導。對市級相關單位應急行動方案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組織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不定期對各市重污染天氣應對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對未按有關規定落實各項應急措施的,依據有關規定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各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總結評估等工作,確保重污染天氣得到妥善應對。
7.2經費保障
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7.3物資保障
各市(區)專項指揮部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體裝備,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7.4預報能力保障
加強省、市(區)環境空氣品質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動態更新本地源排放清單,加強環境空氣品質預報模型調優;擴展氣象驅動背景場,提升精細化預報能力;完善省級、省內分區域中心和市級預報及會商工作機制,加強各級生態環境與氣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
7.5信息聯絡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及時有效傳達。
8附則
8.1名詞解釋
AQI:空氣品質指數(Air Quality Index,AQI),定量描述空氣品質狀況的無量綱指數,具體計算方式參見《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
重污染天氣:AQI>200,空氣品質指數級別達到五級及以上的污染天氣。
應急預案: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重污染天氣,儘可能消除重污染天氣的危害,而事先制定的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減排清單:為有效落實應急預案,而事先編制的含有差別化減排措施和減排量的污染源減排清單。
8.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省政府公布的相關規定與本預案不一致的,以本預案為準。
8.3預案解釋權
本預案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草案解讀

為鞏固空氣品質改善成果,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推動經濟和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任務要求,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在結合我省實際,起草形成了《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預案》),現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進一步最佳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省、市、縣人民政府應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工作。主要目的是最佳化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規則,健全完善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機制,提高預警、應對能力,及時、科學、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氣造成的不利影響,統一以空氣品質指數(AQI)為預警分級指標,對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採取差異化應對措施。
二、主要內容
《預案》分為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應急要求、監測預警、應急回響、預案管理、保障措施及附則8個章節,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修訂《預案》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體系及其工作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明確了省級、市級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其辦公室的組成、職責。
第三章,應急要求。明確了績效分級管理、應急減排清單、落實減排比例、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精準制定應急減排措施、應急演練後評估工作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監測預警。明確了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三個等級,對重污染天氣監測、預報、會商、預警分級、預警發布、預警調整和解除作出相關規定。
第五章,應急回響。明確了發布黃色、橙色、紅色預警時,分別對應啟動“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對省級級預警的應急回響措施提出了總體要求,對市級預警的應急回響職責進行了細化。
第六章,預案管理。明確了包括預案報備、預案宣傳、預案培訓、預案修訂條件等內容。
第七章,保障措施。明確了加強組織保障、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預報能力保障、信息聯絡保障等內容。
第八章,附則。進行名詞解釋和實施時間及預案解釋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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