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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的通知
青政辦函〔2024〕5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22日
內容全文
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
二〇二四年四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範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程式,提高區域聯防聯動能力,有效應對和減輕重污染天氣造成的不利影響,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2.8《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最佳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
1.2.9《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
1.2.10《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
1.2.13《青海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實施方案》。
1.2.14《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15《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1.2.16《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1.2.17《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回響處置辦法(試行)》。
1.3 定義和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青海省行政區內預測可能發生日AQI大於200或大於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的重污染天氣時的應對工作,以及指導各市(州)政府應對重污染天氣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作為首要目標,堅持平戰結合,加強日常監測與管理,強化源頭管控,夯實減排措施,著力提升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
屬地管理,區域聯動。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形成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格局。加強區域應急聯動,強化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會商、聯動回響。
科學預警,及時回響。做好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日常監測,開展污染過程趨勢分析和研判,加強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工作。強化重污染天氣的各項應急準備,及時、快速和有效應對。
績效分級,差異管控。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落實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以優先控制重點排污企業主要涉氣排污工序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細化企業“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確保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內同等績效水平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
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健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單位職責分工,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專業優勢。及時向社會公開空氣品質預測、預報信息,提高社會公眾自我防護及參與意識,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1.5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統領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其下級預案包括相關省直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等。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領導
2.1 領導機構。
省政府成立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省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應對重大事項的決策,省級預警的發布、調整與解除,對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督導及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等。
省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和省氣象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各市(州)政府等部門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組成。
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為省應急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氣象局、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為承擔省應急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落實省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空氣重污染應急相關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各市(州)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做好本轄區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與解除、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終止、信息公開、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等。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省應急領導小組下設監測預警組、應急回響組、醫療防護組、信息公開和宣傳組、專家諮詢組。
監測預警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組成,負責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和應急會商機制,會同專家諮詢組及時研判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及時上報省應急領導小組;指導各市(州)生態環境和氣象部門開展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預報工作。
應急回響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組成,負責按照職責分工採取相應的應急回響措施,落實專項應急方案。督導各市(州)和省級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啟動和落實情況,及時反饋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醫療防護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組成,做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市(州)落實中國小及幼稚園實施停課方案和健康防護等工作。
信息公開和宣傳組由省委宣傳部、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組成,負責在預警期間向社會公布包括但不限於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預警等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污染程度、潛在的危害及防範建議、應急工作情況等內容;開展新聞宣傳、政策解讀等工作;負責輿情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等;及時做好輿情引導,化解和消除不良輿論影響。
專家諮詢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牽頭聘請相關專家組建,主要對環境監測數據和氣象數據的關聯性進行研究,研判重污染天氣的成因;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提供應急回響技術支持和對策建議;指導各市(州)對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開展總結。
2.3 成員單位職責。
省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新聞宣傳和輿情處置工作,指導協調預警期間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協調省內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網站、報刊等新聞媒體做好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等。宣傳民眾健康防護、建議性減排措施以及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政策、法規。
省委網信辦:負責重污染天氣有關網路輿情監測預警處置和輿論引導,依法處置網上負面信息。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協調電力能源調配,配合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的管理;負責協調重點燃煤企業儲備與調配使用優質煤炭。
省教育廳:指導督促各地區執行中國小校和幼托機構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減少或停止戶外教學活動、採取彈性教學或停課等應急措施,並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相關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高校、中國小校和幼托機構開展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及時總結評估應急回響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監測預警組確定的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督促指導市(州)政府按照本地區工業企業限產停產方案落實工業企業限產、停產措施。協助指導市(州)政府監督重點排污企業編制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制定並更新工業企業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做好重污染應急回響期間本部門相關工作現場核查。
省公安廳:指導督促各市(州)公安部門按照市(州)政府發布的公(通)告制(修)訂機動車限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等管控措施,並對相關措施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各市(州)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重型運輸車輛管控措施,協助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實施高速繞行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機動車大氣污染的監督檢查;指導各市(州)公安機關配合開展渣土車、砂石車等車輛違反規定上路行駛的檢查執法;及時總結評估應急回響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
省財政廳:通過既有資金渠道保障重污染天氣省級應急工作所需的資金,並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修訂省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研究建立事前研判、事中跟蹤、事後評估技術體系;負責空氣品質監測、預測和信息發布,提醒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承擔重污染天氣環境監測預警和應急協調工作;會同氣象、科研院所等相關單位專家,成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專家組,適時組織專家會商,做好污染趨勢分析研判,提出預警建議;根據省應急領導小組授權,負責省級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解除;指導省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各市(州)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督促相關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督促各市(州)制定並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城市道路揚塵控制和禁止城市違規露天焚燒、違章占道經營燒烤實施方案;指導督促各市(州)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工地內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建築垃圾、渣土、砂石運輸等柴油貨車管控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各市(州)加大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對建築垃圾、渣土運輸道路遺撒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檢查力度;及時總結評估應急回響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
省交通運輸廳:編制和完善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或工作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高速繞行措施;掌握各市(州)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公共運輸運力保障措施,引導公眾選擇綠色出行;指導督促各市(州)交通運輸部門、省交控集團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國省幹線公路及地方道路施工和養護揚塵污染控制實施方案,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評估應急回響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指導和落實農作物秸稈禁燒及綜合利用工作;及時總結評估應急回響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對旅遊景區(點)及重大戶外文化活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和回響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及時監測、處置重污染天氣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負責組織醫療機構有針對性做好相關醫療救治工作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加強對特殊人群的健康防範指導,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相關知識宣傳。
省應急管理廳:指導督促各市(州)和相關部門,做好重點污染企業臨時停產、限產(降低生產負荷)時的安全生產工作;配合指導做好重污染天氣的應急演練、應急回響、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指導、督促和協調廣播電視媒體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廣播電視媒體開展重污染天氣預防、控制措施的宣傳報導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氣象觀測、預測,為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適時組織採取人工影響天氣措施。與省生態環境廳共同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會商;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指導督促和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指揮通信網路保障;負責指導、督促和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相關信息。
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編制和完善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細化分解任務,並組織實施;負責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的組織下,合理調整發電出力,最佳化火電占比;嚴格監控脫硫脫硝發電機組,對超標機組進行停機處理。
各市(州)政府:督促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排查本行政區域內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等各類涉氣污染源,動態更新污染排放實際情況,並根據重污染天氣污染因子和應急回響級別,核算減排基數及應急減排比例,編制本地區工業企業限產停產方案及對應的應急減排工業企業清單,按要求報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涉及的工業企業按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單位應服從省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根據應急回響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以預測日AQI(空氣品質指數)日均值為指標,綜合考慮空氣污染程度和持續時間,將空氣重污染預警由輕到重分為三個級別,依次用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3.2 預警監測與會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發布PM2.5等6項大氣污染物的實時監測數據和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等相關信息。氣象部門負責氣象要素監測,發布霾、沙塵暴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省、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和氣象部門建立會商工作機制,充分共享監測信息資源,聯合組織開展全省城鎮環境空氣品質預報、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氣聯合會商機制。由省、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和氣象部門聯合組建大氣污染監測預報預警專家組,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一旦預測未來將出現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氣象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諮詢組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聯合會商,確定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範圍和污染程度。經會商達到預警條件時,將預警信息報送省應急領導小組和相關市(州)應急指揮部。
預警信息報送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預警等級、不利於空氣污染物稀釋、擴散和清除的空氣污染氣象條件、AQI值範圍及平均值、常規污染物實時濃度、主要污染指標、主要污染物濃度範圍及平均值,以及未來一定時期內的定性潛勢分析等。
3.3 預警發布與解除。
3.3.1 預警發布。
當預測到未來空氣品質可能達到預警分級標準時,相關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確定預警等級,原則上提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預警信息,按既定時間啟動應急回響,並報省應急領導小組備案。
經預測或根據各市(州)報送的預警信息,預測到本省區域內多個城市或連片區域同時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相關城市要按照省應急領導小組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相關工作。在發布市(州)級預警的同時,省應急領導小組經研判後,視情況發布省級預警。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程式按照《青海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執行。預警信息發布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預警等級、不利於空氣污染物稀釋、擴散和清除的空氣污染氣象條件、主要污染指標,以及未來一定時期內的定性潛勢分析等。
3.3.2 預警等級調整與解除。
當預測未來空氣品質改善,且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氣象部門提出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建議,報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機構批准後,提前發布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後,應急回響前,空氣品質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等級或取消預警。應急回響後,當空氣品質預測結果或監測數據達到更高預警等級時,應及時提高預警等級,升級應急回響措施。
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天氣,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應按一次重污染天氣從高等級應對。
預警調整、解除的主體及程式和預警信息發布相同。
3.4 預警措施。
3.4.1 黃色預警措施。
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移動通信等渠道向受影響區域公眾發布訊息,告知公眾主動採取自我防護措施。提出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護和出行建議,特別提醒易感人群做好相應防護。
3.4.2 橙色、紅色預警措施。
在採取黃色預警措施的基礎上加強監控。對重污染天氣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強度、移動路徑的變化及時作出預測預報,增加向社會公眾發布通告的頻次。
針對不同的預警等級,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回響的準備工作。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機場、車站、旅遊景區(點)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應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接收和回響工作。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和啟動。
對應預警等級,實行三級回響。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I級應急回響。
當省級發布預警時,事發地政府應當啟動不低於省級預警級別的應急回響;已啟動紅色預警時,仍執行I級應急回響。
4.2 回響程式。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後,相關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根據回響級別和預警監測確定的主要污染物特徵,採取相應的回響措施,並向省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啟動應急回響時,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細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採取差異化應對措施。在強制性減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細顆粒物的應急減排比例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應當分別達到10%、20%和3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的應急減排比例應當分別達到10%、15%和20%以上。各市(州)可根據本地污染排放構成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應當不低於上述總體要求。各市(州)應自行核算應急減排比例,對達不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繼續增加應急管控措施,確保應急回響期間減排比例符合國家要求。
若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國境外傳輸等不可控因素,以及因自然氣象條件所引起的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經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各市(州)應急指揮部相關機構會商研判後,可不啟動應急回響程式,但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視情況採取相應管控措施。
當本省區域內多個城市或連片區域同時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在相關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自啟動應急回響的同時,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經研判後,視情況報請啟動省級應急回響,指導並組織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當出現跨省界城市重污染天氣時,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應急聯動組織協調單位,負責與鄰近省份的溝通協調,加強信息共享、聯合預警會商,及時通報區域預警提示信息,明確應急聯動範圍、預警等級和應急回響時間,組織開展應急聯動。
4.3 回響措施。
各市(州)根據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並及時更新,確保應急回響期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細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比例符合國家要求。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進行績效分級管理,採取差異化管控措施,嚴格運輸環節源頭管控要求。
4.3.1 Ⅲ級回響措施。
Ⅲ級回響時,應當至少採取以下措施:
1.強制性減排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按照企業績效分級,嚴格落實黃色預警等級(Ⅲ級回響)應急減排措施。燃煤發電企業使用低硫優質煤,提高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確保二氧化硫、煙(粉)塵、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控制在現行排放標準限值以下。
(2)移動源減排措施。除特殊車輛外,主城區實行高排放車、大型貨車區域限行;禁止“冒黑煙”和渣土砂石運輸車進入城區。加大重點路段重型柴油貨車、高排放車輛尾氣路檢和專項執法檢查。引導過境車輛避開主城區行駛。增加公共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
(3)揚塵源減排措施。堆煤場、工業堆料場採取全覆蓋的揚塵防治措施,場區內增加灑水降塵頻次。加強面源管控措施,道路保潔適當增加清掃、灑水、降塵作業頻次;嚴格禁止城市及周邊地區秸稈、樹葉、樹枝、垃圾露天焚燒等行為。
2.建議性減排措施。
信息公開和宣傳組、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網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建議信息。
(1)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
(2)提醒司機停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3)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4)倡導文明生活方式,減少燃放煙花爆竹、祭祀燒紙等行為。
3.健康防護措施。
(1)信息公開和宣傳組、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網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健康防護警示;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內,確需外出應採取防護措施;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如不可避免建議採取防護措施。
(2)教育部門督導各幼托機構、中國小校等教育機構減少戶外活動。
(3)衛生健康部門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急診,增加醫護人員力量。
4.3.2 Ⅱ級回響措施。
Ⅱ級回響時,在Ⅲ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強制性減排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按照企業績效分級,嚴格落實橙色預警等級(Ⅱ級回響)應急減排措施,包括限產或停產、車輛運輸管控措施等,減少污染物排放。
(2)移動源減排措施。實施大型載貨車輛單雙號限行;全天禁止大型載貨車輛(特殊車輛和生活保障車輛除外)進入主城區;當地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公務車停駛30%。
(3)揚塵源減排措施。停止所有建築、拆遷、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和建築渣土清運工作。城區內所有建築工地採取全面覆蓋、全天候灑水降塵措施。
(4)其他源減排措施。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建議性減排措施。
(1)儘量減少能源消耗,停止開放景觀燈光,縮短商場、超市等公眾聚集的大型服務設施營業時間。
(2)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3)根據氣象條件採取可行的氣象干預措施。
(4)增加公共運輸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
3.健康防護措施。
(1)停止舉辦戶外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活動。
(2)教育部門督導各幼托機構、中國小校等教育機構停止戶外活動。
4.3.3 I級回響措施。
I級回響時,在Ⅱ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按照企業績效分級,嚴格落實紅色預警等級(I級回響)應急減排措施,包括限產或停產、車輛運輸管控措施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2)移動源減排措施。實行交通管制,主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機動車(特種車輛、公共運輸車輛、計程車、專業作業車輛、運送危重病人等緊急情況確需通行的車輛及其他機要通信、運送城市重要生產生活物資車輛除外)實施單雙號限行;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公務車停駛50%。
(3)健康防護措施。停止除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必需之外的一切生產活動;中國小、幼托機構應當臨時停課。
4.4 回響終止。
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或省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預報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回響級別及回響措施。預警解除後自然終止應急回響。
4.5 總結評估。
應急終止後,由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開展本預案的應急回響過程評價,及時查明重污染天氣出現的原因與污染擴散的過程,對重污染天氣可能造成的後續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及時回應公眾關切。開展應對措施落實情況及減排效果分析,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提出重污染天氣防治和應急回響的改進措施建議,並不斷最佳化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5 信息公開
5.1 信息公開的內容。
信息公開的內容應包括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害及防範建議、應急措施及工作進展情況等。
5.2 信息公開的形式。
認真貫徹落實《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管理制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移動客戶端等媒體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5.3 信息公開的組織。
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及時向各市(州)通報重污染天氣的最新趨勢,並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負責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庫,為應急工作提供科學指導和技術支持。各級生態環境、氣象、衛生健康、公安、經濟管理部門應加強業務培訓,提升技術人員在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天氣預報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救治、機動車管理、工業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能力,妥善防範和應對重污染天氣。
6.2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資金,為重污染天氣事件的監測預警、人工氣象干預措施、監督檢查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 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指揮機構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級管理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和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體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保持良好工作狀態。
6.4 預警與回響能力保障。
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氣象局牽頭,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負責落實建設全省市(州)、縣級空氣監測網路。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能分工,購置環境空氣品質預測模型軟體和環境質量、氣象觀測設備及耗材。
各級應急管理指揮機構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資料庫,及時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持續時間、影響範圍、應急效果、各部門組織協調情況、意見與建議錄入資料庫,便於資料查找與經驗總結。
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氣象局建立大氣環境監測和信息共享機制、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聯合會商和發布機制,升級完善環境空氣品質預報預警工作平台,對大氣環境質量進行動態模擬,實現監測預警模擬分析的可視化。
6.5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建立或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建立應急組織機構以及與應急工作相關聯的單位或人員通信信息庫,並及時更新。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6.6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建立全省和各地的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專業醫務人員資源庫,並按照應急回響等級制定醫務人員調配計畫,確保應急狀態下相關醫務人員及時到位;負責建立全省和各地的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診療救治醫療物資儲備計畫;配合宣傳部門做好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防治信息的發布,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向公眾發布呼吸、心血管疾病防治信息,在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加大信息發布頻次。
7 監督問責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部門單位以及工作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應急回響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並追究法律責任。省生態環境廳根據需要對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評估,如發現存在應急回響和解除明顯不規範、應對措施不落實問題突出等情形,對未能履職盡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提出追責建議報領導小組處置,並視情況進行通報。
8 附則
根據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調整和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等情況,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對本預案提出修訂和完善建議,並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青政辦函〔2020〕13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4年4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青政辦函〔2024〕57號,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有效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規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減少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省政府辦公廳於2014年印發實施《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4年)》。此後,根據國家對大氣污染防治及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要求,分別於2015年、2020年對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2024年1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進一步最佳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24〕6號),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規則、預警等級、區域應急聯動、應對效果評估等提出了新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結合省情實際,對《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最佳化應急機制,規範應急回響程式,加強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的精準化和科學性。
二、修訂重點
一是最佳化調整預警分級標準。繼續採用空氣品質指數(AQI)為預警分級指標,但對分級標準作了調整。即: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為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為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為紅色預警。
二是完善差異化應對管理措施。明確將沙塵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氣納入預案管理,對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國境外傳輸,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採取差異化應對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啟動省級預警的條件,完善了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調整與解除的內容,將對應的三個等級應急回響強制性減排措施做了修訂和分類。
三是強化應急保障要求。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省應急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市州應急指揮部工作內容,完善了省級應急領導小組工作機構及成員單位職責,並明確對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評估、通報。同時,增加了區域聯防聯控的相關要求。
三、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共8個章節。
第一章 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定義和適用範圍、工作原則、預案體系。其中明確適用於青海省行政區內預測可能發生日AQI大於200或大於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的重污染天氣的應對。
第二章 組織領導。明確省政府成立青海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下設監測預警組、應急回響組、醫療防護組、信息公開和宣傳組、專家諮詢組,省相關部門單位和各市(州)政府作為成員單位具體分組及其職責。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明確預警分級,預警監測與會商機制、預警發布、等級調整與解除及相應等級預警措施。
第四章 應急回響。明確應急回響對應等級、回響程式、回響措施、回響終止和總結評估具體要求。特別細化相應回響等級強制性減排措施、建議性減排措施和健康防護措施。
第五章 信息公開。明確信息公開的內容、形式和組織。
第六章 應急保障。從人力、經費、物資、預警與回響能力、通信與信息、醫療衛生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監督問責。明確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對各市州應對重污染天氣工作評估後發現未能履職盡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提出根據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調整和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等情況,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