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為了建立健全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體系,提高對重污染天氣的預防、預警、應對能力,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及時有效控制、減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編制的預案。

2024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內政辦發〔2024〕1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4〕1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25日

內容全文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體系,提高對重污染天氣的預防、預警、應對能力,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及時有效控制、減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蒙古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2年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自治區實際,對《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版)》進一步修訂完善。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1.4  預案體系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是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自治區預案、各盟市預案和自治區直屬相關單位專項實施方案。盟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盟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所轄旗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相關單位實施方案、企業“一廠一策”應急減排實施方案。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把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作為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底線,著力提高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推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全面實施工業、燃煤、機動車、面源污染綜合治理,加強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治,不斷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科學預警,及時回響。做好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要素日常監測,加強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及時分析研判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變化情況,進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水平。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全面落實應急回響措施,積極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分級管控,精準減排。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落實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以優先控制重點行業主要涉氣排污工序為主,有效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強度,細化企業“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確保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同等績效水平的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推動行業治理水平整體提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落實責任、協調聯動。明確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工作職責,確保監測、預測、預警、回響等應急工作有序落實。加強統籌協調,強化區域聯動,相關盟市和旗縣(市、區)根據區域預警提示信息統一啟動應急回響措施。
2.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組織指揮機構
設立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總指揮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成員由自治區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分管副廳長兼任。(組織機構、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清單詳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2.2  盟市、旗縣(市、區)組織指揮機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並參照自治區組織指揮體系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職責。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
3.預測與預警
3.1  預測
3.1.1  監測
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和氣象要素觀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信息交換共享,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3.1.2  預報
各級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技術單位每日對未來7—10天空氣品質、氣象要素進行預報,為預警、回響提供決策依據。
3.1.3  會商
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進行聯合會商研判,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集體會商。及時向本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發布、調整、解除建議。當預測可能出現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氣時,按空氣品質預報結果上限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全區統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由低級到高級分別為黃色(Ⅲ級)、橙色(Ⅱ級)和紅色(Ⅰ級)預警,分級標準為: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 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3.2.2  分區管理
根據自治區大氣污染物傳輸影響、氣象地理特徵等情況,設定污染控制區,實行區域統籌管理。
區域一:包括呼和浩特市,包頭市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土默特右旗,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準格爾旗,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五原縣、烏拉特前旗、磴口縣。
區域二:包括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盤井工業園區、蒙西高新技術工業園區,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駱駝山礦區、棋盤井礦區、黑龍貴礦區。
區域三:包括通遼市科爾沁區、科爾沁左翼中旗、科爾沁左翼後旗、奈曼旗、庫倫旗、開魯縣,赤峰市寧城縣、元寶山區、松山區、紅山區。
區域四:預測或已經達到橙色或紅色預警分級標準的3個及以上相鄰盟市。
3.2.3  預警發布
當預測未來空氣品質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預警分級提前48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並按照既定時間啟動應急回響。當監測日AQI已達到預警分級標準,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品質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當根據實際污染情況,迅速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因臭氧(O3)引發的空氣重污染過程,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防護提示,同時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局地揚沙、國境外污染傳輸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引導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可視情採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1)自治區級預警。自治區應急指揮部發布橙色、紅色預警。
區域一
橙色預警:預測區域內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巴彥淖爾市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區域內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巴彥淖爾市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時。
區域二
橙色預警:預測烏海市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烏海市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烏海市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時。
區域三
橙色預警:預測區域內赤峰市、通遼市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區域內赤峰市、通遼市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時。
區域四
橙色預警:預測相鄰3個盟市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相鄰2個盟市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相鄰3個盟市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時。
當預測或監測到上述1個或多個區域達到黃色預警分級標準時,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相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報預警提示信息,相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黃色預警。
(2)盟市級預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發布黃色、橙色、紅色預警。
當單個盟市預測日AQI達到預警啟動條件時,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信息,按預警級別啟動應急回響,並執行相應級別應急回響措施。
當接到生態環境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區域空氣品質預測預報中心或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域應急聯動預警提示信息時,相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警提示信息,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預警等級和應急回響時間不再依據當地預測預報結果確定。
各盟市預警信息發布後應當及時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旗縣(市、區)級預警發布參照盟市級預警要求執行。
3.2.4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當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並提前發布信息。
當預測發生前後2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時,應當按1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啟動前,空氣品質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取消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當迅速採取升級措施。
3.2.5  預警審批
(1)自治區級預警審批。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達到自治區級預警啟動條件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內蒙古氣象局立即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會商結果和預警建議,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式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報批預警信息。
自治區級橙色預警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審批;自治區級紅色預警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授權副總指揮)簽發審批;發布自治區級預警解除信息,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授權副主任)審批。
(2)盟市級預警審批。盟市級預警發布、預警調整和預警解除的審批許可權和發布程式,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確定。
4.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分級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4.2  應急回響啟動
發布自治區級預警時,預警啟動範圍內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預警信息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發布盟市級預警時,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警信息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4.3  應急回響措施
4.3.1  總體要求
(1)統一確定應急減排比例。重污染天氣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期間,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減排比例應當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盟市可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排放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
(2)實施清單化分類應急管控。盟市、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制定並及時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確保涉氣污染源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應當結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不同預警級別工業源、揚塵源、移動源和其他污染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類施治、科學管控。原則上,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當以停/限生產線或工序(設備)為主,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3)落實差異化分級應急措施。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會運行,對重點行業企業實行環保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將涉及民生需求的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城市運行保障車輛納入保障類清單進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對達到環保績效A級標準的企業,原則上不強制採取停產或限產措施;對達到環保績效B級標準的企業,減少採取停產或限產措施;對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業企業,加大停產或限產措施力度,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在發生重污染天氣時進一步採取減排措施。原則上不對電廠、居民供暖鍋爐房、小微涉氣企業(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組分單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無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企業)等採取停(限)產措施。在難以滿足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按需對小微涉氣企業採取相應措施,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當地空氣品質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採取停(限)產措施。
(4)細化企業“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各盟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指導企業制定“一廠一策”應急減排實施方案。方案應當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明確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以及具體停(限)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依法將特殊時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
(5)強化區域應急回響聯防聯控。在落實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運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強化信息共享、會商研判、執法監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頻發的重點地區,開展聯合執法、交叉執法和駐廠監督,切實推進區域治污協同、應對協同、管控協同。當預測到環境空氣品質可能受自治區外污染明顯影響時,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相關省份開展區域聯防聯控。
4.3.2  Ⅲ級回響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後,旗縣(市、區)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企業採取相應級別的回響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宣傳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視台、電信運營企業等,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區域發布健康防護警示:“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運動和作業時間,確不可避免的,採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減少室外課程及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導醫療機構依據救治需求緊急增派醫護人員充實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力量。
(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宣傳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視台、電信運營企業等,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區域發布倡議信息:“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儘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電動汽車等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綠色生活,減少能源消耗”。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旗縣(市、區)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組織落實黃色預警停(限)產措施。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督導企業落實“一廠一策”應急減排要求,採取降低生產負荷、停產、加強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錯峰運輸等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並增加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保障類企業根據民生需求“以熱定產(電)”或“以量定產”。
——揚塵源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建築拆除、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建築垃圾清運車輛和砂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開挖土石方的挖掘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停止作業。城市管理部門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清掃、灑水、噴霧等作業頻次(冰凍期結合當地實際執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揚塵污染。
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應急搶險施工等根據需要可繼續作業,但應當嚴格落實“六個百分之百”(工地周邊百分之百圍擋、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蓋、出入車輛百分之百沖洗、施工現場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遷工地百分之百濕法作業、渣土車輛百分之百密閉運輸)要求,裸露場地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移動源減排措施。工礦企業、工業園區、施工工地、物流園區、機場、鐵路貨場內禁止使用不滿足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含燃氣)、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上路行駛。各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照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限行通告,對重型、中型貨車及工程車等闖禁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引導過境車輛避開城市建成區行駛。
——其他減排措施。旗縣(市、區)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禁止露天焚燒、餐飲油煙管控、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減排措施。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嚴格落實禁止農作物秸稈焚燒措施。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嚴格落實禁止樹葉、垃圾露天焚燒措施,加強餐飲油煙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管。公安機關負責落實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4.3.3  Ⅱ級回響措施
在執行Ⅲ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教育部門負責督導、組織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
(2)工業源減排措施。旗縣(市、區)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組織落實橙色預警停(限)產措施。能源部門督導燃煤發電企業加大優質煤使用比例。
(3)揚塵源減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噴塗粉刷、護坡噴漿、切割、道路設施防腐、道路瀝青鋪裝等施工作業。
(4)移動源減排措施。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增加公共運輸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政府購買公交企業服務方式減免公交乘車費用。礦山(含煤礦)、洗煤廠、物流企業(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國Ⅳ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料為燃氣的重型載貨汽車)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氣象部門根據氣象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3.4  Ⅰ級回響措施
在執行Ⅱ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旗縣級及以上教育部門可指導有條件的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停課,併合理安排停課期間學生的學習,儘量做到停課不停學。
(2)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旗縣(市、區)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組織落實紅色預警停(限)產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實施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
4.4  自治區級回響
4.4.1  自治區級預警Ⅱ級回響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牧廳等負有強制性減排監管或督導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啟動部門專項實施方案,協同落實減排措施。同時,加強分析、研判、評估,每日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4.4.2  自治區級預警Ⅰ級回響
在自治區級Ⅱ級回響的基礎上,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出綜合督查組,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實應急回響措施情況和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4.5  信息公開
4.5.1  信息公開內容
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包括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害及防範建議、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
4.5.2  信息公開形式
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移動通訊等途徑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4.5.3  信息公開組織
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各盟市負責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
4.6  應急回響終止
預警解除後,應急回響自動終止。
4.7  總結評估
加強應急預案實施效果評估,應急回響終止5個工作日內,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將應急回響評估報告報送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應急回響等級、減排措施、存在問題、實施效果等,並根據評估結果不斷最佳化完善各級應急預案。
5.保障措施
5.1  經費保障
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污染防治攻堅資金投入力度,按照規定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所需資金列入預算,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減排清單修編、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5.2  安全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停(限)產措施前,盟市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依法確定停(限)產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對風險較大的企業,應當指導旗縣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派專家及監管人員到現場,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風險辨識,全面排查隱患,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停(限)產期間安全、穩定,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
5.3  能力保障
自治區和盟市應當加強環境空氣品質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建立專家隊伍,完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儀器設備、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體配備,加強環境空氣品質、氣象條件預測等相關領域研究。
5.4  溝通保障
各地區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應急人員通訊信息庫,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6.預案管理
6.1  宣傳引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路,廣泛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健康防護措施等,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6.2  培訓演練
自治區和盟市應當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畫,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確保培訓規範有序進行;每3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6.3  預案備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本預案要求,及時修訂本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本部門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並向社會公布。新修訂的應急預案和專項實施方案應當及時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責任追究
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導和協調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指導,及時發現和處理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對應急回響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除依法進行處罰外,並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急減排措施執行不到位(含弄虛作假,逃避減排責任)或未達到相應績效分級要求的績效分級企業,按相關程式進行降級處理。
8.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1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名單
2.應急回響職責清單
3.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工作流程圖
4.預警信息發布(調整、解除)審批單(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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