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論述,緊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進一步健全完善全區抗震救災工作機制,持續深入防範重大地震災害風險,有力有效應對重特大地震災害,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秩序和諧穩定,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的預案。

2024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2024年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2024年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4〕31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2024年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9年12月31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2019年版)》(內政辦發〔2019〕43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29日   

內容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2024年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論述,緊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進一步健全完善全區抗震救災工作機制,持續深入防範重大地震災害風險,有力有效應對重特大地震災害,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秩序和諧穩定,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年版)》、《內蒙古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或自治區與相鄰省(區、市)交界區域發生破壞性地震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認真落實“兩個堅持、三個轉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積極防控地震災害風險,做好應對突發地震的準備,最大程度減少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統籌調度下,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的原則,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優勢,不斷完善部門間、行業間的協作機制,強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和基層組織第一責任,形成抗震救災整體合力。
1.4.3  多級聯動、廣泛參與
充分發揮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籌協調作用,突出多層級聯動回響,最佳化整合應急力量資源,發揮專家和技術隊伍作用,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科學高效有序應對突發地震災害。
2  地震災害分級應對
2.1  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壞程度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死亡(含失蹤,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區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初判指標:人口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者其他地區發生7.5級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初判指標: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6.9級地震,或者其他地區發生6.5—7.4級地震。
(3)較大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初判指標: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5.9級地震,或者其他地區發生5.5—6.4級地震。
(4)一般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初判指標: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4.9級地震,或者其他地區發生4.5—5.4級地震。
2.2  應對分級
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發生較大和一般地震災害,分別由事發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當地震災害超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
涉及跨盟市、旗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必要時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回響支援。涉及跨區級行政區域的,超出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國家層面協調支持或組織應對,並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組織實施抗震救災工作。
2.3  回響分級
自治區級層面回響分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2.3.1  一級回響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啟動自治區級地震一級應急回響: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者其他地區發生7.5級以上地震。
(3)發生社會關注度特別高、危害特別大的地震。
一級回響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啟動建議,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同意。啟動後按程式向社會公布。
2.3.2  二級回響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啟動自治區級地震二級應急回響: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發生6.0—6.9級地震,或者其他地區發生6.5—7.4級地震。
(3)發生社會關注度高、危害大的地震。
二級回響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建議,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同意後啟動,同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啟動後按程式向社會公布。
2.3.3  三級回響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啟動自治區級地震三級應急回響: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發生5.0—5.9級地震,或其他地區發生5.5—6.4級地震。
(3)發生社會關注度較高、危害較大的地震。
(4)發生災情明顯涉及2個及以上盟市、旗縣(市、區),或者超出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應對能力的地震。
三級回響由盟市、旗縣(市、區)提出請求,或者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建議,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同意。啟動後按程式向社會公布。
自治區級層面根據地震災情,綜合研判確定是否啟動回響和回響級別。各地區可以結合歷史經驗和工作要求,科學設定本級回響級別和啟動條件,原則上應當滿足逐級提升回響、分級承擔任務的要求。
2.3.4  回響級別調整
啟動應急回響後,如果發現回響級別與實際災情明顯不符,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回響級別的建議,啟動應急回響機構宣布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3  組織指揮體系及主要職責
3.1  領導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是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區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3.2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是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部署全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自治區副主席擔任;副指揮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內蒙古地震局局長擔任;成員由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3.3  指揮機構成員單位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牧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林草局,內蒙古地震局、內蒙古氣象局、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內蒙古總隊、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組成。
地震災害發生後,自治區黨委網信辦、黨委軍民融合辦、科技廳、民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司法廳、商務廳、外事辦、廣電局、統計局、能源局、國防動員辦、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糧食和儲備局、團委、紅十字會,內蒙古通信管理局、內蒙古金融監管局、呼和浩特海關、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等部門單位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與指揮部各項工作,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應急處置任務。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地震災區設立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組、技術保障組、搶險救援組、民眾生活保障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基礎設施保障組、災害監測防治組、社會治安組、災害損失評估組、宣傳報導組等工作組。根據需要,指揮部可對工作組的設立進行調整。各工作組組長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定專人擔任,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編成及職責見附屬檔案1)
地震應急處置工作中,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和工作組進行臨時調整。
3.4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地震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內蒙古地震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分管副廳長、內蒙古地震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地震發生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視情設立文電會議組、綜合協調組、信息匯總組、督辦落實組、專家會商組、技術保障組、後勤保障組。(各工作組編成及職責見附屬檔案2)
3.5  專項工作組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回響等級和實際需要,臨時設立相應工作組,並根據實際增減、合併工作組或調整成員單位。各工作組組長根據回響等級分別由自治區領導、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各工作組成員由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幹力量組成,實行集中辦公。
3.6  盟市、旗縣(市、區)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設立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盟市、旗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當地駐軍、武警部隊、綜合救援隊伍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合力開展應急救援行動,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4  監測報告
4.1  地震監測預報
內蒙古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區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各盟市、旗縣(市、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將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上報內蒙古地震局,並協助內蒙古地震局開展異常核實和綜合分析研判。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定是否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4.2  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後,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地震,內蒙古地震局按照《內蒙古地震台網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的時間要求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1)全區及鄰近地區4.0級以上的地震。
(2)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及人口較密集的重點危險區3.0級以上的地震。
(3)區內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區的有感地震。
4.3  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上一級地震、應急、民政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自治區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和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現地震傷亡或被困人員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迅速核實並報告自治區外事辦(港澳辦)、台辦,同時抄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文化和旅遊廳及內蒙古地震局。
5  應急回響措施
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災情和抗震救災需要,採取以下應急回響措施。
5.1  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綜合救援隊伍、建築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壓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  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醫療應急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野外流動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的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及時得到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飲用水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的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亂等腸道傳染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有針對性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  安置受災民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受災民眾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進行自救,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複課。
5.4  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和應急工作需要。
5.5  加強現場監測
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震情形勢進行研判。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土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堤壩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以及供電、供氣等設施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5.7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民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民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5.8  開展社會動員
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願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願服務聯繫電話,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做好志願者派遣、保險繳納、培訓等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
自治區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民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遊的國(境)外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5.10  發布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回響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同時,實時關注震後的社會輿情,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5.11  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深入災區調查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  組織指揮與應急行動
6.1  先期處置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內蒙古地震局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判斷意見,並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指標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同時將震情信息通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震情信息後,迅速按各自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先期處置,並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1)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民航內蒙古安全監管局、自治區內各鐵路集團公司採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優先保證抗震救災隊伍和物資快速到達災區,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2)內蒙古通信管理局按照有關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3)當地盟市、旗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迅速發動本地幹部民眾開展災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組織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對交通幹道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開放應急避難場所或設定臨時集中安置點,調配、徵集救援救災物資,及時轉移安置受災民眾。
6.2  一級回響組織指揮與應急行動
6.2.1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信息、災情初步判斷意見和啟動一級應急回響情況上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技術保障、搶險救援、民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災害監測防治、社會治安、災害損失評估、外事協調、宣傳報導等工作組,並指定各工作組負責人。組織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具體如下:
(1)派遣自治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和武警內蒙古總隊組織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民眾。
(2)組織向災區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支援災區保障受災民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民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範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指導開展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次生衍生災害。對於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6)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震情趨勢判斷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餘震防範工作。
(7)派出現場工作隊伍,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災害損失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調查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等。
(8)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9)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0)視情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遊、跨盟市和幹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11)組織統一發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12)其他重要事項。
必要時,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地震災區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督促落實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安排部署。
(2)根據災區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部門和地區調集應急物資、裝備。
(3)協調指導自治區有關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4)協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地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5)協調安排災區傷病民眾轉移治療。
(6)協調相關部門支持協助災區人民政府處置重大次生衍生災害。
(7)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的其他任務。
6.2.2  盟市、旗縣(市、區)應急處置
(1)災區盟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類專業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民眾安置、災情調查核實等工作,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
(2)災區旗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和災情調查,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開放應急避難場所,設立安置點,發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
6.3  二級回響組織指揮與應急行動
6.3.1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內蒙古地震局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判斷意見,並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初判意見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成立綜合協調、技術保障、搶險救援、民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災害監測防治、社會治安、災害損失評估、外事協調、宣傳報導等工作組,組織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具體如下:
(1)派遣自治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民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必要時,協調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和武警內蒙古總隊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組織向災區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
(3)指導、協助搶修通信、廣播電視、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
(4)根據需要派出震情監測與趨勢判斷、次生災害防範、民眾生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派出現場工作隊伍,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災害損失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調查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等。
(6)協調非災區人民政府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7)需要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8)需要國務院支持的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6.3.2  盟市、旗縣(市、區)應急處置
(1)災區盟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類專業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民眾安置、災情調查核實等工作,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
(2)災區旗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和災情調查,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開放應急避難場所,設立安置點,發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
6.4  三級回響組織指揮與應急行動
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盟市、旗縣(市、區)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盟市、旗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具體如下:
(1)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副指揮長指導、協調抗震救災工作,震後第一時間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召開會議,了解災情、社情和救災需求。會議宣布啟動三級回響決定,組織、協調搶險救援力量物資,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應急管理部報告抗震救災工作進展。
(2)相關成員單位聯絡員接通知前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參加會議,並視情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指揮中心集中辦公,負責協調、處理本單位相關工作。
(3)內蒙古地震局立即組織開展會商研判,及時通報震情趨勢會商意見。
(4)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震中現場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5)各成員單位迅速組織力量對本系統本行業開展災情排查和救援救災並及時上報有關情況,在應急回響期間加強值班值守。
(6)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對外發布啟動三級回響決定,及時發布相關信息;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協調媒體做好抗震救災工作報導。
6.5  其他情況組織指揮與應急行動
自治區級層面未啟動回響時,由事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應對處置工作。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指導、協調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具體如下:
(1)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第一時間視頻調度了解災情、社情,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抗震救災工作進展。
(2)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各司其職,迅速指導當地力量開展災情排查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3)內蒙古地震局立即組織開展會商研判,及時通報震情趨勢會商意見。
(4)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重點受災區域現場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7  恢復重建
7.1  調查評估
應急、地震等有關部門單位及災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形成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報告,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7.2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7.3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8  應急保障
8.1  預案建設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訂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推進政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地震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備案和檢查工作。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制修訂本部門單位地震應急預案並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福利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的旗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和各類園區管委會應當在綜合性應急預案中明確地震應急內容或制定地震應急預案。重大活動組織方應當在活動應急預案中明確地震應急內容或制定地震應急預案。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配套的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檔案和工作手冊。
鼓勵有條件的盟市、旗縣(市、區)開展精細化地震災害預評估、地震災害情景構建等工作,為地震應急預案檢驗、應急處置提供更加科學、客觀、精準的決策依據。內蒙古地震局負責提供技術支持。
8.2  技術支撐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完善應急指揮系統。有條件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會也可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系統,並與旗縣級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實際的基礎資料庫,健全信息收集和傳遞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處理方法,建立應急通信網路體系,配備衛星電話、對講機等應急通信設施設備,健全上下互通、資源共享的地震應急指揮技術體系。
8.3  應急隊伍保障
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內蒙古總隊及各盟市、旗縣(市、區)應當加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地震局及各盟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等提供人才保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共青團組織和社會基層組織,可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災害救援志願者隊伍,並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演練,使志願者掌握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技能,增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社會動員機制。
蘇木鄉鎮(街道)應當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
各級各類搶險救援力量應當在災區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下協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8.4  民眾安全保障
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民眾疏散撤離具體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民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劃定安全隱患位置和範圍,確保所有人員遠離安全隱患。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等部門負責做好受災民眾轉移安置的指導工作。
8.5  物資與資金保障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調撥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盟市、旗縣(市、區)應當保障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自治區財政對啟動自治區級災害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的地區給予支持。
8.6  基礎設施保障
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確保至少1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應急廣播體系,確保民眾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建立健全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7  指揮平台保障
在自治區應急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下,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利用現有技術手段,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救援指揮技術系統和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台,做到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平台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實現震時震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快速反饋,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信息(含音、視頻)暢通、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8  避難場所保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保證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應充分考慮冬季極寒天氣條件下的防寒保暖措施。
8.9  交通後勤保障
地震發生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震應急交通、後勤保障機制,按照統一調度、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的原則,合理調集運力,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和傷員轉運;組織隊伍搶修災區受損的道路、橋樑、隧道或機場,保證災區運輸線通暢。自治區公安廳、武警內蒙古總隊等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維護交通秩序,確保災區運輸線通暢。
8.10  宣傳保障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內蒙古地震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圍繞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等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組織、協調媒體及時進行報導各級黨委和政府救災情況,宣傳災區人民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的自強精神;自治區黨委網信辦會同內蒙古地震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相關盟市同步做好線上輿情監測和線下問題處置,促進地震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積極開展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學校、社區將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納入科普宣傳內容,對學生、居民進行地震安全教育,組織地震應急避險和救助演練,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識。
9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9.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內蒙古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同時通報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督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9.2  地震謠言事件應急
當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內蒙古地震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相關盟市督導謠言發生地區人民政府發布權威準確信息進行闢謠,並協調通訊運營商等單位採取積極有效措施予以配合;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應急管理廳和內蒙古地震局採取多種方式傳播闢謠信息,開展網上網下正面引導;自治區公安廳依法依規迅速處置並及時公開處置結果,形成有力震懾。
9.3  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當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出現火山噴發或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內蒙古地震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分別逐級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中國地震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地震局派出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伍趕赴災區,對火山噴發或臨噴異常現象進行實時監測,判定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範圍,劃定隔離帶,視情向事發地人民政府提出轉移居民的建議。必要時,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災害應急工作,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支援。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轉移居民。
9.4  應對國內、毗鄰震災
國內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毗鄰省(區、市)發生6.0級以上地震並對自治區內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根據震級大小、災情嚴重程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受影響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回響級別,並按照國家有關部署組織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當毗鄰國家發生地震造成大量難民進入自治區境內時,自治區外事辦、公安廳、應急管理廳和內蒙古地震局等部門單位以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將相關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並按照相關預案妥善處置。
10  附  則
10.1  責任與獎懲
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求,參加抗震救災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地震災害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抗震救災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實施後,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開展跟蹤分析、督促檢查,並根據實際需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10.3  預案解釋
本預案實施中遇有問題,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10.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內蒙古自治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編成及職責
2.內蒙古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組編成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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