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是2024年2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內財購〔2024〕161號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各盟市財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各政府採購當事人:
為進一步深化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採購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政府採購市場秩序和採購行為,加強政府採購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提高政府採購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各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按期完成各階段任務。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2月29日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規範自治區政府採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查處政府採購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健全政府採購監管長效機制,確保政府採購活動公平有序開展,落實財政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的政府採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決定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為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取得實效,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習近平經濟思想,緊緊圍繞黨中央關於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快實現政府採購全國統一大市場。通過開展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著力解決政府採購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有效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加快建設政府採購監督體系,促進自治區政府採購市場全流程管理、體系化治理、可持續發展,為完成好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兩件大事提供堅強保障。
(二)工作原則
1.堅持總體設計、統籌兼顧。按照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謀劃政府採購制度和監督管理路徑。既解決當前突出問題,又著眼健全長效機制。既關注政策出台時效,又兼顧執行落地有聲。
2.堅持上下聯動,整體推進。按照“統一部署、統一要求、統一成效”的原則,採取“穿透式”治理方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充分考慮政府採購活動特點,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同推進,共同承擔治理任務,共同落實治理責任。
3.堅持問題導向、重點突出。聚焦當前政府採購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整治工作重點,堅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做到嚴查處、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懾,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4.堅持權責對等,約束有力。按照“誰採購,誰負責”原則,強化政府採購“源頭”把控,切實落實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賦予採購人的主體責任,加強採購人對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內部控制制度和政府採購活動權利運行監督,預防腐敗問題滋生。
5.堅持公正監管,營造公平。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到依法依規辦事、按程式要求辦事,維護政府採購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三)工作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為統領,以《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採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政府採購框架協定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開展政府採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財庫〔2023〕28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辦法為依據。
二、治理內容
針對2022—2023年以來的政府採購活動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必要時可延伸至以前年度。主要治理採購人、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專家、國家公職人員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按照財政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要求,開展政府採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重點通過大數據篩查、社會公眾信訪舉報,紀檢監察、審計案件移送,質疑投訴案件線索,重點督查等方式查找問題。集中查處政府採購領域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專項治理工作內容如下:
(一)治理採購人違法違規行為
重點治理採購人非法干預採購活動,改變評審結果;違法違規使用採購方式;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履行中標、成交結果,不簽訂採購契約;先實施後補辦政府採購程式的;高價採購;採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規;不符合自行選定專家的要求,未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收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採購結餘資金除法律規定10%添購、追加外未交回財政,調劑或挪作它用;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未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相應行業、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的;政府採購活動內控制度不健全、不規範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治理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
重點治理供應商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向採購人、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採購契約;將政府採購契約轉包;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契約;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治理採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重點治理與供應商、評審專家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採取行賄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代理業務的;代理服務費收取超過行業普遍執行的標準,不合理收費,逾期不退還保證金;代理機構超越代理許可權,使用採購人賬戶行使採購人職責的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治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
重點治理未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泄露評審檔案、評審情況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與供應商或者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治理國家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行為
查處國家公職人員、黨員幹部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亂作為,違規干預和插手政府採購活動的行為。
(六)整治“四類”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採購人設定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
三、時間安排
此次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從2024年3月開始,到2024年9月底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階段(2024年3月)
各級財政部門結合各地實際,確定多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制訂本地區實施方案,對專項治理工作內容、要求等進行部署。預算單位結合各自實際,圍繞專項治理具體內容,制定本單位實施方案。
(二)自查自糾階段(2024年3月—4月底)
各級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地區開展自查自糾工作。按照要求開展自查和整改。自查自糾要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對自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建立整改台賬,分類整理、限時整改,明確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做到工作方案落實到位、違法違規的採購行為處理到位。對需要長期整改的,列出時間表並抓好落實。
(三)重點督查檢查階段(2024年5月—7月底)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開展對盟市的重點督查工作。對紀檢監察移送案件、審計發現問題、大數據篩查可疑數據、社會舉報線索、代理機構監管中發現問題和自查自糾不認真的地區、單位開展重點檢查。
(四)總結報告階段(2024年8月—9月)
各級財政部門牽頭,對本地區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匯總整改台賬,9月15日前,將專項總結報告和匯總整改台賬報自治區財政廳。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當地實際,組織編寫具有借鑑意義和指導價值的典型案例。針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系統性、普遍性問題和監管方面的漏洞,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出台相關監督和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採購監管機制。
對於政府採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按照《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開展2023年政府採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統一部署,制定專項整治具體工作實施方案,各地區按照時間節點,平穩有序推進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另行印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財政、發改、公安、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責任意識,周密抓好實施,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各階段、各環節的治理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公安廳、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實施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督查,協調解決專項治理重大問題。
(二)加強治理聯動
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國家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破壞市場秩序、違法違規收費、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線索移送公安、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採購信用檔案,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對政府採購不良行為實施計分管理,建立採購人、評審專家、採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並及時推送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台,作為相關單位開展聯合懲戒的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履行專項治理主責,推進政府採購監督信息公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對違法違規的政府採購當事人,加大公開曝光力度,及時向社會公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按照自治區黨委監督貫通協調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推動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將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傳自治區黨委監督貫通協調平台,督促相關主體整改落實到位,切實將專項治理成果轉化為治理效能。
(三)加強技術支撐
充分依託“全區一張網”的制度優勢、“政府採購雲平台”的系統優勢、“全流程線上辦理”的技術優勢,綜合利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政府採購數據資源,開展大數據篩查,深化“一網統管”,運用監督管理系統和監督預警系統,切實提升專項治理工作效能。
(四)加強宣傳引導
各地區通過本地新聞媒體、微信公眾號、部門入口網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等平台加強輿論宣傳,加大專項治理活動宣傳力度,提高各方面的積極性,營造專項治理工作良好氛圍。通過發布政府採購領域違法典型案例,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強政府採購各方主體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政府採購營商環境。
附屬檔案:政府採購領域專項治理具體情形

內容解讀

治理一
重點治理採購人非法干預採購活動,改變評審結果;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高價採購;採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規;不符合自行選定專家的要求,未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收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採購結餘資金除法律規定10%添購、追加外未交回財政,調劑或挪作它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治理二
重點治理供應商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向採購人、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政府採購契約;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等違法違規行為。
治理三
重點治理代理機構與供應商、評審專家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採取行賄或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代理業務的;代理服務費收取超過行業普遍執行標準,不合理收費,逾期不退還保證金;超越代理許可權,使用採購人賬戶行使採購人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
治理四
重點治理採購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泄露評審檔案、評審情況的;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收受採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與供應商或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
治理五
查處國家公職人員、黨員幹部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工作中不負責任或疏於管理,亂作為,違規干預和插手政府採購活動的行為。
治理六
按照《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開展2023年政府採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重點整治採購人設定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四類違法違規行為。
方案要求,各級財政、發改、公安、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此次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責任意識,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各階段、各環節的治理工作。
方案提出,專項治理中,發現國家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破壞市場秩序、違法違規收費、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線索移送公安、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採購信用檔案,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對政府採購不良行為實施計分管理,建立採購人、評審專家、採購代理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並及時推送至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台,作為相關單位開展聯合懲戒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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