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Anhui Province
- 頒發機構:安徽省人大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條例全文,解讀,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八十八號)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已經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8月25日
條例全文
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四章 創新支持
第五章 市場開拓
第六章 服務措施
第七章 營商環境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創造,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和隊伍建設,建立協調機制,制定政策措施,推進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強化創新協同驅動,加強中小企業促進領域的互動合作,推動建立統一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市場環境。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全省中小企業促進綜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的政策措施,明確中小企業發展導向,確定扶持重點,推動建立、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企業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統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徵集與信用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指導中小企業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宣傳工作,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九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信原則,規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資金支持
第十條省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創業創新、企業家培訓、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等。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應當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創業創新;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第十二條稅務、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緩徵、減征、免徵中小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簡化稅收征管程式,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制定解決中小企業精準化貸款問題的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建立銀行信貸保險和稅收聯動機制,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會商機制,研究、協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銀行監管部門督促商業銀行制定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盡職免責辦法,開闢綠色通道,建立單獨的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業務考核獎勵機制、貸款差別化監管機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擴大對中小企業信用貸款規模,發展免擔保、免抵押的信用貸款業務;
(二)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
(三)開展支小再貸款、小型微型企業金融債券質押等業務;
(四)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比例;
(五)擴大無還本續貸業務規模,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根據中小企業需求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
地方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把為創辦和發展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作為信貸業務的重點。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境內外上市、股權融資、融資租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以大中型企業為主體發行小型微型企業增信集合債券,支持發行創業投資類企業債券,對首次成功完成債券融資的中小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託管、掛牌、轉讓等融資服務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依託科技創新板、專精特新板和農業板等板塊融資。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作用,推動供應鏈核心企業支持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引導金融機構擴大應收賬款融資業務規模。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支持中小企業開展商標權、專利權質押融資。
鼓勵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政策性融資擔保為主導的擔保行業體系,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國有資本金補充機制,使其擔保能力與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需求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充分發揮省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再擔保功能,推廣新型政銀擔風險比例分擔業務模式,落實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第十九條支持保險機構開發適應中小企業需求,分散風險、補償損失、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的保險產品,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覆蓋率,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的信貸額度。
第二十條鼓勵依法設立各類風險投資機構,開展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業務。
第三章創業扶持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扶持創業的政策,提供創業服務,加強創業培訓,改善創業環境,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交流展示、產融對接、項目孵化的平台,催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
第二十二條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沒有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與其他企業同樣具有平等進入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支持中小企業參與盤活政府性存量資產;公共建設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在招標時,不得對中小企業設定附加條件。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創辦中小企業的,經批准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期間,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在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或者轉化成果,可以作為其職稱評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項目用地,應當按照項目建設時序,及時安排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對於用地需求面積較大或者分期建設的中小企業工業用地,允許按照一次規劃、分期供地的要求,預留發展用地。
鼓勵各地實行彈性土地出讓年限,支持新增工業用地以租賃方式供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中小企業,或者以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創辦的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二十六條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投融資機構等投資建設創業園、孵化器、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創客空間等,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服務。
鼓勵利用閒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
第二十七條對下列中小企業,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創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其享受稅收優惠: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
(四)國家支持、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
(五)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業。
第四章創新支持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引導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提升智慧型製造、高端製造、綠色製造、精品製造和服務型製造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套用、質量標準、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技術創新投入。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業支付給引進的從事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的報酬,可以據實列作技術開發費用。
第三十條鼓勵中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中小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契約隨同設備進口的技術以及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家規定免徵關稅。
第三十一條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
鼓勵中小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二條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科技成果轉化資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扶持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中小企業享受與大型企業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老字號等以及規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鼓勵中小企業投保智慧財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智慧財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中小企業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給予資助,對被授予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技術以及中小企業主導制定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法懲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保護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成果。
第三十四條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採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中小企業轉移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
鼓勵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科技人員以科研成果投資入股中小企業的,可以依法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對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現金獎勵,可以依法減征個人所得稅。
以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依法約定。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入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防科研和生產活動,推動軍民技術雙向轉移。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引導中小企業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提升研發設計水平,改造生產製造方式,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最佳化市場行銷。
引導大型信息化服務商向中小企業開放平台入口、數據信息、計算能力等資源,幫助中小企業提高信息化套用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五章市場開拓
第三十七條鼓勵中小企業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研製、使用和新材料的首批次套用。
對中小企業研製和使用的經認定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以及投保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新材料首批次套用保險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係。
大型企業應當平等對待與其合作的中小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為中小企業的產品交易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有關中小企業政府採購的優惠政策。
向中小企業預留的採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採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採購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採購信息,實現採購預算、採購過程、採購結果全過程信息公開,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採購契約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諮詢、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出口提供指導和幫助,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中小企業運用跨境電商等貿易方式拓寬銷售渠道,提升品牌價值,支持中小企業建立海外倉儲和海外運營中心。
到境外投資的帶料加工裝配的中小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將獲利後五年內的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並享受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章服務措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健全社會化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引導和協調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服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諮詢、信息諮詢、信用服務、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法律諮詢等公益性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政府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免收或者減收有關費用。
商業性中介服務機構根據中小企業需要,為中小企業提供的各類優惠服務,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或者資助。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在教育培訓、職稱評定、政府獎勵等方面,實行與大型企業同等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有計畫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支持中小企業建立首席技師、技能大師工作室。中小企業從省外引進急需緊缺的高級技師、技師,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助。
支持中小企業結合崗位需要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按規定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鼓勵職業院校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求,及時調整專業,培養專業技能人才。
鼓勵中小企業與職業院校、學生簽訂緊缺工種技能人才定向培養協定,向定向培養生髮放在校學習補助,企業所在地政府給予對應補助。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於中小企業引進的人才,應當在住房、就醫、就學、落戶等方面予以支持。
中小企業引進人才所需的租房補貼、安家費用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稅前列支。
第四十八條支持有關機構、高等學校開展針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以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培訓,提高企業行銷、管理和技術水平。
支持中小企業加強職工培訓。中小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國家規定,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八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的政策信息網際網路發布平台,及時匯集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無償有效服務。
第五十條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加強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等提供服務。
第七章營商環境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主動服務中小企業,放寬市場準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簡化企業申報審批手續,推行網上審批和服務,實行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經營場所使用權、公平競爭與交易權等合法權益。中小企業享有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中小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三條對涉嫌違法的中小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
對中小企業財產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除依法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中小企業依法簽訂的契約。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落實國家和省對中小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共媒體等媒介以及在收費場所公開本部門執收的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徵收程式以及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對中小企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
禁止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並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與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充分聽取中小企業及其行業組織意見,保障其在制度建設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企業溝通聯繫機制,聽取中小企業及其行業組織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布聯繫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依法調查、處理,並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小企業促進工作中,因先行先試、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影響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給予容錯:
(一)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規定;
(二)沒有牟取私利;
(三)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四)未造成惡劣影響;
(五)主動採取補救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經確定予以容錯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免予行政追責和效能問責,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六十一條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認為依照本條例應當容錯的,可以向問責決定機關、申訴處理機關提出申辯、申請覆核或者申訴。有關機關應當受理,認為符合本條例容錯規定的,撤銷追究責任的決定。
對根據本條例規定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在沒有新的追責事實、證據的情況下,不重新啟動調查、問責程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下列行為進行查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侵占、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
(二)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的;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的;
(四)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或者違法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
(五)對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辦理的;
(六)違法干擾、阻礙、限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拒不執行國家以及省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
(八)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根據《條例》,安徽將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技術創新投入。《條例》將於今年(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徵集與信用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指導中小企業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根據《條例》,省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頊資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創業創新、企業家培訓、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等。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創業創新。
稅務、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緩徵、減征、免徵中小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簡化稅收征管程式,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制定解決中小企業精準化貸款問題的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建立銀行信貸保險和稅收聯動機制,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
殘疾人員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享有稅收優惠
《條例》規定,對下列中小企業,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創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其享受稅收優惠: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國家支持、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業。
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技術創新投入
根據《條例》,安徽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技術創新投入,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業支付給引進的從事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的報酬,可以據實列作技術開發費用。
鼓勵中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重視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在教育培訓、職稱評定、政府獎勵等方面,實行與大型企業同等待遇。
支持中小企業建立首席技師、技能大師工作室。中小企業從省外引進急需緊缺的高級技師、技師,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