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遊項目貸款擔保風險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1年8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11〕129號印發《安徽省旅遊項目貸款擔保風險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範圍、標準和程式,職責與分工,監管和罰則,附則5章1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旅遊項目貸款擔保風險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秘〔2011〕12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8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1年8月12日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範圍、標準和程式,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第四章 監管和罰則,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旅遊項目貸款擔保風險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1〕12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省旅遊局、省財政廳制訂的《安徽省旅遊項目貸款擔保風險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暫行辦法

安徽省旅遊項目貸款擔保風險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旅遊業加快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扶持作用,有效緩解旅遊項目融資難問題,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旅遊業的實施意見》(皖政〔2011〕3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項目貸款擔保風險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補助)從安徽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切塊安排,專門用於融資性擔保機構為旅遊項目貸款提供擔保的風險補助。擔保補助規模根據當年全省旅遊項目實際貸款情況確定。
第三條 省財政廳對擔保補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擔保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科學評審、專款專用、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範圍、標準和程式

第四條 申請使用擔保補助貸款的旅遊項目應已列入省旅遊項目庫,包括旅遊觀光景區、旅遊度假區、旅遊新業態和旅遊商品生產企業等旅遊建設項目。
第五條 旅遊項目申請擔保補助貸款的總額,原則上規模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期限不超過15年。
第六條 申請擔保補助貸款的旅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規範,員工隊伍穩定,組織架構較為完善;
(二)旅遊主營業務突出,產品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省“十二五”旅遊發展規劃以及節能和環境保護標準;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財務資料真實可信,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75%;
(四)企業信用較好,無不良貸款記錄,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信用等級符合銀行信用等級門檻;
(五)銀行和擔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使用擔保補助貸款的旅遊企業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名稱、簡介和規劃、投資規模、市場前景分析等;
(二)旅遊企業基本情況:包括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經濟性質、註冊資本、主要股東、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等;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有效證明;
(四)企業上兩個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
(五)銀行和擔保機構按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旅遊項目申請擔保補助貸款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省旅遊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審理申報擔保補助貸款的旅遊項目,並向融資性擔保機構推薦,原則上每半年集中開展一次。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旅遊項目的貸款開展獨立評審,為符合其規定條件的旅遊項目提供貸款擔保,不得收取保證金,擔保費率最高不超過2%。
(三)金融機構優先向已經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旅遊項目發放貸款,原則上適用基準以下利率。
(四)省財政按照旅遊項目實際獲得擔保補助貸款總額的5‰,一次性將擔保補助撥付給融資性擔保機構,主要用於其損失補償和補充資本金。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九條 旅遊項目申請擔保補助貸款工作由省旅遊局、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共同承擔。
(一)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向申請擔保補助貸款的旅遊項目單位提供金融政策諮詢服務,協調金融機構支持旅遊項目擔保貸款。
(二)省旅遊局負責指導旅遊項目貸款擔保申請和審核、推薦工作。
(三)省財政廳負責受理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旅遊項目貸款擔保補助的申請,並在收到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直接撥付到融資性擔保機構指定的賬戶。
(四)省旅遊局、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安徽銀監局搭建銀企對接平台,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旅遊項目。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負責為通過評審的旅遊項目提供全額擔保並自負盈虧。融資性擔保機構要積極開展景區經營權、門票收入權抵押業務,抵押折扣率應當在70%以上。
第十一條 銀行等金融機構要為已經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的旅遊項目及時發放貸款,開闢綠色通道,積極開展見保即貸業務。

第四章 監管和罰則

第十二條 各級旅遊、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審核、推薦申請擔保補助貸款的旅遊項目,切實加強項目貸款發放後的使用監管。
第十三條 旅遊企業要恪守信用,保證申報擔保補助貸款材料的真實性,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第十四條 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旅遊項目貸款擔保補助的監管,對弄虛作假、騙補套補、截留占用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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