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998年07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皖政辦[1998]26號
  • 發布日期:1998-07-03
  • 生效日期:1998-07-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辦[1998]26號
【發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1998-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1998〕26號)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級預算管理,強化省級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預算由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組成。
第三條省級預算的編制,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並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條省級預算採用零基預算的辦法編制,各項預算支出按照下列辦法核定:
(一)正常經費按照定員定額的辦法核定;
(二)專項經費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和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財政廳在審核匯總省級預算草案時,應當將專項經費編制方案和意見及時反饋給省直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第五條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六條財政廳應當在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45日內,將省級預算支出按照正常經費和專項經費分科目、分項目一次批覆到省直各部門、各單位,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省級預算支出資金。
第七條省級預算收入中的虧損退庫和所得稅退稅,應當按照規定和預算安排的退庫、退稅指標執行。
省級預算支出中的正常經費和專項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在預算執行中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在制發的檔案中不得有減稅、免稅和退稅等影響財政收支的內容。
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提高職工工資標準或者津、補貼標準的,必須經財政廳會簽,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因重大政策調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災等難以預見的因素,省級預算執行中必須追加支出的,省直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向財政廳提出申請,經財政廳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從省級預備費中安排。
第十條因特殊情況,正常經費或者專項經費未列入預算,但是根據實際需要必須在預算中追加支出的,省直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向財政廳提出申請,由財政廳按照下列許可權辦理:
(一)3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廳審批;
(二)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廳審批,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備案;
(三)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廳提出意見,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審批,並報省長備案;
(四)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廳提出意見,報由省長或者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召集的省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200萬元以上的,由財政廳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本條前款規定追加支出的審批工作,每季度研究一次,並逐步過渡到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十一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支出的管理,節約開支,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財政廳應當加強對省級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分析,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建議省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保證省級預算資金安全、高效、有序地運轉。
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財政廳的配合和協作,共同做好省級預算執行的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預算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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