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動生態環境產業發展,省級設立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為加強和規範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和安徽省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9月,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動生態環境產業發展,省級設立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為加強和規範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經省生態環境廳立項,由省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在安徽省境內實施的生態環境科技項目。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的主要任務是:突出需求和套用導向,支持新能源、高效節能、先進環保、資源循環利用、減污降碳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發和套用。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省內高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有較強的創新能力、人才團隊和科研基礎條件保障,運行管理規範,科研及社會信用記錄良好。申報單位、法人、項目主持人等責任主體應就信用情況作出書面承諾,列入實施聯合懲戒限制期的責任主體不得申報。鼓勵企業牽頭,聯合上下游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組團。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是在職在崗且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的研究人員,並能夠保證有足夠的時間投入研究工作。
第六條 申報單位在承擔重大科技任務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中,要大膽使用青年科技人才,40歲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擔項目(課題)負責人和骨幹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
第七條 項目主持人年齡一般不超過57周歲,院士不超過70周歲,超齡一般不得申報。如確要申報,由項目申報單位申請並出具能確保項目可履約實施的承諾函(如返聘、延遲退休等)。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高校院所系指內設學院或研究所)和主持人承擔的其他科技項目,近3年內有逾期未申請結題驗收、撤銷、不通過驗收情況的,不得申報。
第九條 同一項目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合作申報的,牽頭單位應與合作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各方責任、任務及項目資金額度,項目實施形成的固定資產及科技成果權益歸屬等。
第十條 同一項目已獲得省財政資金資助或通過其他渠道申請財政資助的,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填報《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書》,並提交項目負責人職稱證明、工作業績證明等材料。
第十二條 在項目申報或立項管理過程中,如發現項目不符合上述條件和要求的,將取消其參加評審或立項資格。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根據生態環境工作及相關產業發展重點,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每年組織編制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申報指南。指南編制應廣泛聽取企業、高校院所、相關部門和科研人員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一般採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遴選項目和承擔單位。對於戰略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要求較高的重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可在明確申報單位資質、研究基礎、技術創新能力和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等要求的前提下,採取定向委託或徵集揭榜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或委託的專業機構負責受理項目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採取格線評審、會議評審、專題論證等形式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必要時組織現場答辯或考察。
第十六條 評審(論證)應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專家組對項目的創新性、可行性、績效目標、經費預算、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評審評分,按照評審分數高低,對申報項目進行排名。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項目查重、信用記錄對比等情況,由相關處室提出項目立項建議,經廳黨組會議審定同意後,下達立項計畫。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採取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公開競爭類項目,單個項目支持不低於50萬元;定向委託或徵集揭榜類項目,單個項目支持不低於100萬元。由企業承擔的項目,項目總投入中企業投入不低於50%,省財政資金投入不超過50%。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立項後,由省生態環境廳與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和目標任務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契約者,視作自動放棄。
第二十條 任務書籤訂後原則上不能變更,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原因確需變更或終止的,由項目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生態環境廳批准。
第二十一條 預計不能按期完成契約任務的,應提前60天提出延期申請,報省生態環境廳批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契約書》商省財政廳後安排經費,省財政廳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採用直接資助的支持方式,按照立項項目的排名和資金量確定各項目資金支持額度。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嚴格按照國家財政資金進行使用和管理,使用範圍僅限於與本項目有關的內容,不得超出項目契約書的開支範圍。
第二十五條 項目總經費原則上不予調整,省財政資助資金少於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額度時,差額部分由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解決;若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或不願補足差額,取消項目立項資格。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嚴肅認真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契約期滿後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因故需要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每個項目只允許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長一年。提前完成的項目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二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財務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5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1人。驗收專家應嚴格依照項目驗收的程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項目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結題”三種結論。
(一)凡驗收材料齊全、數據真實,資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目標主要任務的項目,給予“通過驗收”結論。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不通過驗收”結論:
1.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務書編印定主要目標任務的;
2.所提供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目標任務完成有效證明資料的;
3.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主要純淨目標等重大事項的;
4.項目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且拒不整改的;
(三)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或目標)導致未完成考核指標;或為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寬容失敗,對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的,可給予“結題”結論。
第三十一條 對驗收專家組認為暫不具備“通過驗收”條件或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可給予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整改通知後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請按首次驗收方式重新組織驗收。整改到位的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整改不到位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過程中,參與項目驗收的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保密和科研誠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省生態環境廳採取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省財政資金等處理措施;項目主持人3年之內不得申報省生態環境科技項目。對存在驗收資料不真實、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問題,項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記錄。
對未盡職盡責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驗收專家、相關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記錄,3年內不得參與省級科技計畫項目驗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研究成果由承擔單位和省生態環境廳共享,智慧財產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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