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辦法

《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辦法》已經南昌市政府研究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26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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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接收管養,明確建設主管部門、管養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管養單位的權利義務,加強新建工程與管養工作的有機銜接,充分發揮市政基礎設施管養單位專業作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中涉及的市政基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排水污水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城市橋隧設施、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市容環衛設施、園林綠化設施以及其他市政設施。
第四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本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市性、跨區域、系統性的垃圾處置、大型高架、大型橋樑、隧道、路燈、快速路、主要景觀路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移交工作;區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的移交工作。
第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的長效管理實行“建設、管理、運行”相分離。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全部移交給對應層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同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市場化養護機制。
第二章  移交主體確定和過程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圖紙交底前,應當向相應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市政工程項目情況告知書,內容包括:
(一)工程名稱、位置、結構、規模、契約工期、附屬設施等工程概況;
(二)建設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基本情況;
(三)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相關資質情況;
(四)建設項目施工圖和工程地理位置平面圖及總平面圖。
第七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市政工程項目情況告知書後,應當及時確定管理和養護單位,並自收到告知書後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對該市政基礎設施移交接管的有關要求,主要包括:
(一)已經確定管理和養護單位的,提供管理和養護單
位的單位名稱、辦公地址和聯繫方式;需經市場化確定養護單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3個月內完成市場化運作程式,並提供養護單位名稱、辦公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該項目市政基礎設施的接管要求。
(三)該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管理和養護單位參與的事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能及時確定養護單位的,由管理單位代為參與建設過程中的相關事項。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邀請管理和養護單位參與項目可研編制和初步設計過程,以及施工圖交底,並結合設施管養的規劃及需求提出意見,包括結構健康檢測、雲控平台等智慧型交通建設運營一體化方案,保證建設管養連續性。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以將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和事故,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市政基礎設施管理、養護單位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設計變更或甩項的事項,按程式報原審批單位同意,由原審批單位徵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徵求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第十條  對國家有規定要求試運行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實施關鍵設備安裝、調試階段,邀請管理和養護單位一同參與,並制定試運行方案、安排好試運行工作。
第三章  項目移交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竣工驗收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市政設施移交申請書。移交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概況;
(三)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名稱;
(四)開工、完工日期;
(五)申請移交設施的內容及數量。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移交申請書提交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管理養護單位移送項目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設計圖紙、竣工圖紙;
(二)提供完整的建設項目竣工資料(含綜合管線圖);
(三)全套、完整、反映實際(遇變更或甩項後修正)的建設項目CAD格式竣工圖電子光碟;
(四)嚴密性檢查資料(含排水設施等隱蔽工程的管道視頻檢測或管道潛望鏡檢測報告);
(五)項目維修承諾協定或質量保修書;
(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市政設施,提供養護作業指導資料。
(七)異型或定製產品,提供生產廠家和詳細的技術參數。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移交申請書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市政基礎設施移交接管工作會議和現場勘察,同時,根據管理養護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製作核查意見書,並經建設單位、管理養護單位簽字確認。建設單位應按照核查意見書反饋的問題、意見和期限進行整改。
對現場勘察無異議、資料齊全的市政設施,在會後十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和管理養護單位簽署移交檔案,並辦理移交證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管理養護單位正式接收管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建設單位和管理養護單位在市政設施移交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排水設施除外)按單位工程逐步投入使用的,按照建設單位組織的階段驗收合格時間分段移交。
道路清掃保潔工作在投入使用後即辦理移交手續,及時保潔。
園林綠化植物竣工驗收合格且成活養護期滿一年後復驗合格的,園林綠化設施完好,方可申請移交。
城市橋樑、隧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未移交的,根據住建部相關養護技術標準規定的檢測要求,按照橋隧等級劃分,已達檢測時限的,需進行結構性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滿足設計要求後,方可申請移交。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後超一年未移交的,由移交方聯合接收管養單位對全線進行巡查,對有明顯塌陷部位委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空洞和彎沉檢測,並出具相應報告,報告顯示無空洞塌陷隱患、彎沉值在正常範圍內的,方可申請移交。
第十五條  大中修、現有路段改造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進場施工前與養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並簽訂臨時性養護協定;改造完成並通過竣工驗收後繼續由原管理和養護單位負責管養。
第四章  管養經費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經費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移交和核定的設施量情況,按照規定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及檔案規定,安排和撥付日常維修、維護費用,並納入財政預算,所需費用從簽署移交證書之日起計算。具體包括:
(一)工程移交後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內(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的養護經費,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定的設施量測算。其中,保潔經費和綠化管護經費按經費標準全額支付,設施管護經費只支付日常人工管理費用及設施巡查所發生的消耗性費用,具體按設施管護經費標準的35%支付。照明設施交付使用後,經養護單位主管部門核定的運行電費由市(區)財政據實撥付。
(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後的養護經費按照養護經費標準全額撥付。
(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簽署移交證書前,市政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養護。屬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內的,所需養護費用從工程建設成本中支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後的,所需養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四)新建市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設施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進行管理養護,養護經費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五)辦理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移交工作時,所需嚴密性檢查資料(排水設施等隱蔽工程的管道視頻檢測或管道潛望鏡檢測報告)的檢測費用,納入工程初步設計概算。
(六)成活養護期內的園林綠化設施管護經費根據養護經費標準計算,並列入工程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七條  市政設施工程項目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保期或保修範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的,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如遇工程發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經養護單位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應急工程有關規定可由養護單位立即進行搶修(或由主管部門指定有資質的第三方搶修)。所需經費經養護單位主管部門核定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時,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責任認定並追究相關方責任,相關責任方應當同時承擔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其他有關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政工程竣工後,因成活養護期要求暫未辦理移交手續的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建設單位可以與養護單位簽訂臨時委託協定,成活養護期滿後協定終止,協定終止後按程式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移交而未移交,管理和養護單位應當接收而未接收,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追究相關責任。因延遲移交或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實行市政基礎設施養護社會化和市場化。市政基礎設施由對應層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收,並通過發包、公開招標、政府採購等方式確定市場化運作養護單位,同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針對市場化運作養護單位制定“以質取酬”的考核要求,對市場化運作養護單位的養護工作質量進行考核,並根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結果支付養護企業的養護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另有移交管理規定的市政基礎設施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各專業的移交工作具體要求,由各專業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原《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辦法》(洪府廳發〔2013〕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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