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是2010年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01月07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1月07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是2010年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南昌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是2010年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引言(已經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發布)具體內容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市政...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不動產登記)、政務服務數據、人社、公安、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人防、城管、民政、國資、教育、衛健、市場監管、統計、稅務、金融辦、銀保監、證監、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市政公用集團、市軌道集團、南昌供電公司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相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在風景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其徵收標準可以高於本市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倍。風景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必須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第二十八條 在風景區內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嚴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設計...
一、生產性房屋建築,只徵收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費,按實際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徵收二十五元。二、經市批准的改造開發的小區、視市政公共設施配套程度酌收配套費。三、對改造擴建的房屋,只徵收擴大面積部份的配套費。其中,生產性的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徵收二十五元;非生產性的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徵收三十五元。四、對改造棚戶...
辦法.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家、省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向建設單位和個人所收取的費用,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市政...
(三)殘疾人修建的自用房減征;20% (四)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減征。50% (五)經濟適用房,按《攀枝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執行;以上各項不能重複享受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七條 因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建築,被拆遷人異地重建的,扣除原舊房建築面積,只對超面積部分徵收城市基礎...
第七條 未納入綜合開發的零星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省轄市低於5萬平方米,縣城關鎮低於2萬平方米),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標準的150%徵收。第八條 以下用房及建設項目免徵或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軍事用房(不含營業性用房)、九年義務制教育教學用房、社會福利事業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各條中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改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第五條第一款“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面,增加“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准後執行”。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5%至10%”改為“2.5%至5%”。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3%至10%”改為“1.5%至5%”。...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基礎配套設施指的是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市政公用設施,包括主幹道、次幹道及給水、排水、路燈、公共運輸、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第三條 配套費列入市、縣、鎮財政預算外收入,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由城市建設...
第六條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的,應同時建設與之相配套的市政公用設施或根據其增加的市政公用設施需用量向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用,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用的徵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加強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養護資金的徵收、...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臨沂市政府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對城市規劃區和小城鎮規劃區進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主要用於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公共...
第六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的,應同時建設與之相配套的市政公用設施或根據其增加的市政公用設施需用量向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用,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用的徵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 加強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養護資金的徵收...
在本市市、縣(自治縣、區)、建制鎮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各種房屋建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應當用於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供氣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任何部門和...
(一)公共租賃住房一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工程定額測定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建築施工超標噪音排污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各類行政性證照費、地方教育附加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防洪保全基金、價格調節基金等。(二)按低限減半徵收經營性收費,主要有...
五、配套費免徵、減征範圍:(一)軍事設施(含武警部隊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含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單建式人防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以及經市政府確認或批准的由社會各界捐建的學校、圖書館、孤兒院、養老院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免徵。(二)學校、醫療機構、科研等單位以及中央、省屬單位和外地駐我市政府...
洋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局是全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下轄公用事業管理局、房管局 主要職責 1、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實施行業管理辦法和政策,制定城鄉發展的戰略規劃,中長期計畫和年度實施計畫。2、組織編制和管理縣城城鎮建設體系規劃、縣城建設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等,負責城鄉規劃範圍內各項建設項目選址、...
(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收費範圍為:在我省城市投資建設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務業用房。 (二)城市園林綠化費的收費範圍為:未按規劃要求和《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套綠化建設的項目。 (三)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費的收費範圍為:需要由城市供應自來水的新建、擴建、改建工業企業及商業、服務業設施等,...
第十八條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負責定期匯總全市配套費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年終向市政府報送總結報告;並對建設單位自行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負檢查督促之責。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受市城鄉建委領導。凡有城市建設配套費收入的區、縣,區、縣城鄉建委(局)要按季向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報送配套費用收取、使用、管理情況...
(五)城市建設科。研究擬訂全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標準和規範;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燃氣、鄉鎮污水處理等統計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供水、城鎮燃氣、鄉鎮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工作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中心城區燃氣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全市新型城鎮化工作。(...
擬訂並監督實施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綠色建材發展,牽頭推進建築節能套用示範工作;擬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及政策,指導建設行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建築工程節能設計備案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各類房屋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的...
(三)被擔保的借款單位每年以其自有資金按照借款餘額的3%繳納償債準備金,直至達到借款餘額的15%(無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項目除外);(四)被擔保的借款單位使用轉貸資金進行投資的項目有收益(指稅後收益)的,自產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項目收益總額的10%繳納償債準備金,直至達到借款餘額的85%;(五)由市財政部門從...
住宅建設配套費,是指市區和郊縣城鎮的住宅建設(包括家屬宿舍和單身宿舍的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加層等)應繳納的住宅建設配套費。住宅建設配套費一部分用於住宅建設配套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統、供電、供水、供氣、公共運輸、電話通訊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街坊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的建設費用仍由建設單位承擔)...
按許可權承擔建築和市政公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抗震設防審核。承擔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工作。按許可權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工作。承擔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工作。按許可權承擔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捷運工程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參與對市區重大建設...
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
(十三)負責全市市政公用行業各類執業資格管理和科技人才隊伍及職工教育培訓;負責系統內信息、微機處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並指導全市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管理、監督工作。(十四)負責編制和報批全市城市建設、維護項目資金及其它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心城區市政設施配套費等城市管理方面依法應徵收...
承擔局集中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承擔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承擔房產交易網簽管理和樓盤表管理工作。牽頭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承擔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工作。按許可權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參與工程建設...
(二十一)職能轉變。劃入原由縣公安消防部門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職責;將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職責,縣住房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相關行政強制權劃入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財務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
負責擬訂全市市政公用行業(不包括供水、節水和排水)建設的中長期規劃、辦法、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的占用、開挖、養護、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依附於市政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建設)的審批。負責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橋樑)行駛的審批。參與市政公用...
第十五條 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上稅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先征後返。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公交、供電、供氣、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並適當減免入網、管網...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制徵收,用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道路、橋樑、燃氣、公共運輸、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公共消防、交通標誌、捷運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的專項資金,配套費徵收主體與徵收對象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