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修正案》是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修正案
- 發布時間:2002年9月24日
《河北省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修正案》是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河北省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修正案》是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河北省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修正案 發布時間 2002年9月24日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正確貫徹執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針,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籌集和使用城市建設資金。第四條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必須在基本建設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計畫部門在地方統籌基建計畫中,應當重視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安排,各設區的市的地方財政也需確定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修正案一、刪去題目中的“暫行”二字。二、刪去第七條。三、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國家另有規定的部分外,應...
法律、行政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九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用設施以及電力、通信等各類管廊、管網進行統籌安排。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
第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應貫徹統一管理,分級實施,管養並重,逐步提高的原則。第十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維護資金應遵循先維護後建設的原則,列入城市建設資金計畫。除政府投資外,可採用借款、貸款、合資、合作、受益者集資等方式籌措。用借款、貸款、合資、合作資金建設的道路、橋樑、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設施按規定...
《河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號公布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等32件省政府...
四、第十九條中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審查”修改為“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五、刪去第三十條。六、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九、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後,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2019年國令第722號):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
有關部門應逐步做到組織淨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將城市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列入城市建設規劃,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逐步建造和設定。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環境衛生設施,由...
(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號公布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等32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一章 總 ...
①《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②《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人防辦 主 任:劉昱霞 副主任:無 科 員:董福苓、秦偉明 職責職能:負責全縣人防的宣傳和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並履行市級人防辦所行使的全部職責 辦公地點:大城縣建設局二樓人防辦公室 行政業務:①辦理《河北廊坊市結合...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關於頒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通知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承德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承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