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聯合規劃和建設法規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聯合規劃和建設法規,是城市現代化的基礎,是持續地保障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的設施。具體指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燈、道路、橋樑、隧道、廣場、涵洞、防空等市政設施的維護、搶險、緊急處理、管理等活動。

市政基礎設施聯合規劃和建設法規
(一)國家政策檔案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8號公布):第二十九條 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建設。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簽發的檔案和有關設計檔案,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2019年國令第722號):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統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和道路的建設時序。各城市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設計畫時,應提前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單位。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指導管線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畫,並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同步實施。要統籌安排各專業管線工程建設,力爭一次敷設到位,並適當預留管線位置。要建立施工掘路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絕“馬路拉鏈”現象。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城市地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20〕111號):建立健全設施建設協調機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機制,推動相關部門溝通共享建設計畫、工程實施、運行維護等方面信息,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地下管線工程應按照先深後淺的原則,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和工期,施工中嚴格做好對已有設施的保護措施,嚴禁分散無序施工。科學制定城市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的年度建設計畫,強化工程質量安全要求,爭取地下管線工程與地面道路工程同步實施,力爭各類地下管線工程一次敷設到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十四五”全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建城〔2022〕57號):新城區結合組團式城市布局,推進分散式水、電、氣、熱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地下基礎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機制,逐步對老舊基礎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因地制宜推進地下綜合管廊系統建設,提高管線建設體系化水平和安全運行保障能力,在城市老舊管網改造等工作中協同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二)地方政策檔案
《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本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15〕122號):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包括幹線型綜合管廊、支線型綜合管廊及纜線型綜合管廊,是集約化敷設地下管線的一種方式。到2020年,力爭累計完成地下綜合管廊建設80-100公里,地下綜合管廊逐步形成規模,“馬路拉鏈”及架空線逐步減少,城市景觀得到改善,地下管線應急防災水平逐步提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水平處於國內領先水平。到2040年,力爭累計完成綜合管廊建設300公里,地下綜合管廊發揮規模效應,城市景觀明顯好轉,地下管線的應急防災水平明顯提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水平處於國際先進水平。
三、市政基礎設施電力連線建設行政審批的時間限制
各地電力連線建設行政審批時間略有差異,以上海為例,上海市2019年印發《上海市進一步最佳化電力接入營商環境實施辦法》(滬發改規範〔2019〕15號),對電力連線流程、時限等做出要求。
(一)申請和工程設計環節(時限:4天)
1.用電申請一口受理
用戶向電網企業提交申請後,電網企業在1天內完成申請受理。一是實行營業視窗“一站式服務,一證受理”,開展“網際網路+”線上辦理和預約上門服務,實現低壓用戶全程網辦。二是在申請環節即簽訂契約,進一步減少辦理環節。三是精簡用戶申請資料,用戶提供申請材料縮減至3項:①用電申請書;②用電人有效身份證明;③用電地址的物業權屬證明。
2.供電方案和外線工程設計
電網企業督促和配合選線設計單位,統籌最佳化選線方案和供電方案,開展沿線水、氣、通信等各管線單位的意見徵詢,3天內完成選線方案和工程設計。針對可能存在的管線矛盾和問題,規劃資源部門要提前介入組織協調。
(二)行政審批環節(時限:2天)
用戶接入外線工程如涉及道路開挖,需辦理規劃、掘路和占路等行政許可,涉及綠化的還需辦理臨時使用綠地許可,無需道路開挖但有外線工程的需辦理占路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各審批部門應在2天內做出接入工程的行政審批決定。對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設施有較大影響的複雜工程可繼續採用原審批方式。
1.提前溝通服務
電網企業在選線和工程設計環節要提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各審批部門要跨前一步,及時協調。各審批部門要在“一網通辦”平台和入口網站提供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通過負面清單、標準規範等形式明確準予審批的條件、技術要求、費用標準以及應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2.告知承諾審批
電網企業同步向規劃資源、交通、路政、綠化、公安等相關部門提交告知承諾書,承諾能夠滿足各行政審批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並同步提交規劃許可、掘路施工、綠化搬遷、交通組織等相關申請材料。各審批部門收到材料並審核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依法公開告知承諾書(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涉及道路修復和綠化賠償的項目,採用“先施工後繳費”的形式,繳費不作為審批前置條件,由電網企業承諾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
3.事中事後監管
從重前置審批轉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各審批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2個月內,對電網企業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原審批程式中相關監管部門仍按照原有分工實施監管)。如與承諾內容不符,將撤銷原行政許可,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將失信信息同步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三)外線施工環節(時限:4天)
電網企業在取得占路、掘路許可後4天內完成項目外線工程建設。一是倒排工期計畫,明確時間節點和責任人。二是壓縮物資及工程服務採購時限,提升物料標準化和典型設計標準化水平,統一技術標準和設計標準,做到通用互換。三是推廣不停電作業等新技術,提高送電計畫靈活性,優先保證用戶無障礙按時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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