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在2002.02.0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02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在2002.02.0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在2002.02.0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規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行為,促進城市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哈...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是2013年6月1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辦法。辦法全文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 (2013年6月1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和各項工程建設有秩序地進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控制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和...
第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和各項工程建設有秩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樑、隧道、供水及供水淨化、排水、供熱、燃氣、園林綠化、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城市公用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條 城市、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一)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集鎮、村屯規劃,在集鎮、村屯規劃區內建設住宅、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基礎設施以及管理各項沒施、容貌衛生,均應當遵守本辦法。本市城區建設發展規劃用地內集鎮、村屯規劃的編制和國家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
第十二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十三條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環境保護、...
在《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確定的7086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整治改造,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為周邊農村服務。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一)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二)制定全省城市規劃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三)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城市規劃的編制、修改、...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群力新區開發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本區域發展需求,制定本區域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畫。行業和區域下一年度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計畫,應當於每年12 月20 日前報送市城鄉...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範,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
同時,將與省人大常委會已經批准頒布的《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哈爾濱市市容管理辦法》,相互配套,構成我市地方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二、關於《條例》的制定經過 提請這次會議審議的《條例》,從起草、修訂到報批,前後經歷了...
同時,增加一款表述為:“新區管委會應當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生態文明評價考核體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增加一條表述為:“新區管委會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海綿型城市和相關基礎設施,按照規劃建設綠色廊道和公共綠地,依法設立濕地...
(二)經論證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綠地,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三)其他經論證確有必要調整城市綠線的。第十五條 變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綠地面積。第十六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不得占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七條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挖道單位申報的挖道工程計畫,召集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編制挖掘城市道路計畫。第八條編制挖掘城市道路計畫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詳細規劃和城市道路...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松北區城市規劃控制範圍土地管理的意見》是哈爾濱市政府2010年7月26日發布的意見。目錄 1 法規頒布 2 法規內容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松北區城市規劃控制範圍土地管理的意見法規頒布 編輯 語音 ...
一是國務院和建設部在《條例》出台後,陸續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歷史院落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保護其原有傳統建築、空間邊界、空間尺度、道路和綠地等,完善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環境質量。結合城市改造,拆除與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人防、消防、電力、通訊(以下簡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本行業勘察設計單位信用行為信息的採集、審核和報送工作。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負責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發現的...
辦法解讀 根據該《辦法》,居住小區配套幼稚園應當有獨立的院落和出入口,應當規劃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場地平整、排水通暢、基礎設施完善、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地帶。根據該《辦法》,居住小區配套幼兒...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人防、消防、電力、通訊(以下簡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本行業勘察設計單位信用行為信息的採集、審核和報送工作。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負責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發現...
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綠化,並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綠化建設費標準向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繳納綠化保證金,憑保證金收據到市規劃部門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建設單位完成綠化任務的,退還保證金;未完成的,不退還...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根據本市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質量標準、產品目錄組織施工。在重要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第十三條 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與其相連線的住宅...
(五)城市建設處參與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綜合協調市政道橋、城市園林、公共運輸、軌道交通、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路燈、人民防空等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論證和立項工作;負責相關市政企業資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