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集鎮和村屯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集鎮和村屯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是1996年10月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集鎮和村屯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0月3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門類:村鎮建設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鎮、村屯規劃建設管理,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集鎮、村屯規劃,在集鎮、村屯規劃區內建設住宅、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基礎設施以及管理各項沒施、容貌衛生,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市城區建設發展規劃用地內集鎮、村屯規劃的編制和國家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依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區、縣(市)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形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屯,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辦法所稱集鎮、村屯規劃區,是指集鎮、村屯建成區和規劃控制區域。具體範圍在集鎮、村屯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集鎮、村屯規劃建設,應當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林地,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
  地方病多發地區、常年遭受自然災害規模較小的村屯,應當控制發展,按照規劃重新選址移地建設。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集鎮、村屯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鎮、村屯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鎮、村屯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鎮、村屯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執行本辦法的義務和檢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集鎮和村屯規劃
第七條
  集鎮、村屯應當制定規劃,作為建設的依據。
  集鎮、村屯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集鎮、村屯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市、縣(市)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第八條
  地處洪澇、地震、颱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集鎮和村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集鎮、村屯總體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第九條
  集鎮、村屯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區內集鎮、村屯總體規劃,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應當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准。遠郊區或規劃控制區範圍內,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區、縣(市)人民政府審定批准,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集鎮、材屯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屯建設規劃,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集鎮、村屯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經批准後,不準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集鎮、村屯規划進行局部調整,並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備案;涉及集鎮、村屯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章 集鎮和村屯規劃
第十一條
  集鎮、村屯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的位置、建築性質、建築面積、層數及造型,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鎮、村屯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小型建設工程和居民個人建設住宅,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委託審批的情況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鎮、村屯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的規劃審批許可權:
  (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和農村村民使用耕地建設的住宅,以及主要公路兩側300米以內農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建設的住宅。
  (二)鄉(鎮)人民政府依據集鎮、村屯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負責審批除本條(一)項規定外農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建設的住宅,並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在集鎮、村屯規劃區內建設各類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申請,依法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和菜田建設各類工程。確需占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哈爾濱市基本菜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區轄集鎮、村屯內建設臨時建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縣(市)轄集鎮內建設臨時建築,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性建築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時限期滿前無償拆除。國家建設需要時,必須按規定期限無償拆除。
  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永久性設施。
第三章 集鎮和村屯建設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集鎮、村屯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畫,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在集鎮建設各類建築,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標準向鄉(鎮)人民政府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於集鎮基礎設施建設。
  從集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用於集鎮基礎設施的維護和建設。
第十八條
  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進行供水、排水、通訊、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完善集鎮整體功能。
第十九條
  在集鎮、村屯規劃區內建設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定範圍的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和基礎設施,以及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在集鎮、村屯內從事上款規定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集鎮、村屯應當有計畫地改造土草房,建設磚混結構房屋,鼓勵建設二層以上房屋。
第三章 集鎮和村屯建設
第二十一條
  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許可權對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義務植樹,建設防護林帶,綠化街路和庭院。集鎮、村屯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樹木和綠地。
第二十四條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建設統計匯總上報,建立健全集鎮、村屯建設檔案。
第四章 房屋和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集鎮、村屯規劃區國有土地內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鎮、村屯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由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承擔集鎮、村屯基礎設施維修、養護單位,及時維修、養護。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基礎設施維修養護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鎮、村屯規劃區內的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基礎設施、文物古蹟和風景名勝的管理和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準破壞和非法占用。
第二十八條
  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集鎮內的道路、綠地。
  經批准占用、挖掘道路和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占用期滿或工程完工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章 容貌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集鎮、村屯的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集鎮、村屯容貌和環境衛生;集鎮、村屯應當院牆整齊、道路平整、有排水溝渠,並按指定地點在村外堆放糞堆、柴草堆。
第五章 容貌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集鎮、村屯居民飲用水水源,改善居民飲水條件。
  飲用水水質應當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三十二條
  集鎮、村屯建設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 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集鎮、村屯應當統一設定垃圾傾倒點,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或者未按規劃審批要求進行建設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許可權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嚴重影響集鎮、村屯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影響集鎮、村屯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違法個人按工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處以罰款,對違法建設單位按工程總造價的1%以上3%以下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從事本辦法第十九條一款規定工程施工的,由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損壞集鎮、村屯道路、排水、通訊設施的,責令限期修復,並處以修復造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挖掘集鎮、村屯內道路、綠地的,責令限期拆除或修復,逾期不拆除或修復的,處以單位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處以個人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占用期滿或者工程完工後未及時恢復道路原狀的,責令限期恢復,不按期恢復的,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四)亂堆糞便、柴草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質量未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按《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損壞集鎮、村屯內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罰沒使用的票據和罰沒款物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1996年10月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編者註:本辦法已被2017年10月2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十八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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