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基本建設項目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擴權縣發展改革委(局):
為規範省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貼息管理,提高省預算內貼息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基本建設項目貼息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基本建設項目貼息管理辦法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0月9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基本建設項目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採取貼息方式使用省預算內投資進行的基本建設投資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使用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對符合條件的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銀行貸款和企業債券利息給予補貼。貼息資金為無償投入。
本辦法所稱銀行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提供的用於省內基本建設項目的貸款。
本辦法所稱企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
第四條 安排貼息資金應當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安排省級預算內貼息,應當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貼息的支持範圍、貼息標準、工作程式、時限要求等主要內容。制定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巨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工作方案應當及時公示。
第二章 貼息的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 貼息資金重點用於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項目,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四)推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對銀行貸款進行貼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貼息資金安排範圍;
(二)項目投資來源落實;
(三)貸款規模在2000萬元以上。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項目可適當降低規模要求。
第八條 對企業債券進行貼息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債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貼息資金安排範圍;
(二)債券處於存續期且歷年還本付息情況正常;
(三)嚴格執行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管有關規定。
第九條 省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貼息採取定額貼息的方式。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年省預算內貼息資金規模和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分檔定額貼息標準,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當年應付利息。
第十條 項目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超規模超標準建設、延長建設工期發生的貸款利息,已竣工投產(超過試生產期)的建設項目貸款、未按借款契約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募集資金使用不合規的企業債券不予貼息。
第三章 貼息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貼息資金,需在符合上述貼息範圍和條件的基礎上,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資金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檔案的複印件:
(一)實行審批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覆檔案;實行核准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批覆檔案;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意見;
(二)銀行正式借款契約、銀行貸款到位原始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等;
(三)項目單位營業執照;高新技術企業、項目鑑定報告等;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債券貼息的,資金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情況,包括發行時間、期限、利率、資金到位情況等;
(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三)企業債券發行以來歷年還本付息情況;
(四)申請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債券貼息的,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檔案的複印件:
(一)企業債券發行核准檔案及募集說明書摘要;
(二)募集資金到賬證明;
(三)募集資金使用往來單據;
(四)企業債券發行以來歷年付息憑據。期間發生回售或還本的,還應提供資金劃賬證明;
(五)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十六條 省級項目和省屬企業債券的資金申請報告由項目單位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債券的資金申請報告,由市(州)或擴權縣發展改革委(局)初審同意後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市(州)或擴權縣發展改革委(局)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企業債券是否執行存續期監管有關規定等進行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四章 貼息申請的審核和批覆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後,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符合省級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檔案齊備、有效。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貼息資金的項目,按省級預算內投資管理程式,編制並安排下達貼息計畫,同時抄送財政廳、審計廳。省發展改革委在其入口網站對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概況、審核依據及批覆情況予以公布,接受各界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貼息項目建設必須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式。
第二十條 貼息資金應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財務處理。貼息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將貼息資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要求報告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單位和申報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各級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貼息資金,保證貼息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貼息項目進行稽察,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式和原則批准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州)或擴權縣發展改革委(局)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貼息資金損失的,省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市(州)或擴權縣發展改革委(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貼息資金的,省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安排或收回貼息資金,同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
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貼息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基本建設項目貼息管理暫行辦法》(川發改〔2005〕1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