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本建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基本建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81年1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基本建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Provisional 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of Capital Construction in Sichuan Province
  • 發布日期:1981年1月10
  • 生效時間:1981年1月10日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01-10
【生效日期】1981-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正文

四川省基本建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981年1月10日川府發〔198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條、十八條、三十二條的規定,為促使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建設和發展生產的同時,必須做到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生產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凡新建、改建、擴建款項和技措、挖潛、革新、改造項目,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各生產、建設、設計、施工等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各種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計畫
各主管部門在編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計畫任務書時,必須同時將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和綜合利用項目列入計畫;凡與改建、擴建項目相聯繫的原有污染問題,應採取措施一併解決。計畫任務書中應有防止污染,保護環境的內容,其內容是:
1.指明有無污染物及其種類的數量;
2.要有污染物的處理方法或綜合利用的意見,以及如何達到排放標準的措施;
3.防治污染的投資要列入計畫;
4.保護環境生態應有措施規劃。
在下達計畫任務書時,應抄送同級環保局(辦);凡沒有防治污染設施的項目,不得下達計畫任務書,各級計委、建委嚴格把關;各級環保局(辦)認真檢查監督。
三、廠址選擇
選廠定點要注意保護環境,合理布局,全面規劃;凡有危害環境的工廠和設施,原則上不得建設在城市上風向、水源上游、居民稠密區、水源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歷史文物保護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
選定建設地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利於廢氣、粉塵、惡臭等污染物的淨化、擴散;
2.有利於廢水等污染物的處理、擴散;
3.有利於煤灰、廢渣、垃圾等污染物的貯存和利用;
4.有利於其他污染物的處理和控制;
5.與城鎮生活居住區要有合理的防護距離,確保其不受污染和破壞。對產生放射性等物質的特殊工程項目,要保證在發生重大事故時,不會使附近居民受到危害。
在選擇廠址時,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建委(計委)、環保、勞動、衛生等部門參加選址工作,意見一致後,提出選址報告,同時要提出建設工程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
1.建設規模、工藝概況;
2.建設地點及其周圍地區的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狀況;
3.污染物種類及其處理方案;
4.外排污染物對人體、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危害;
5.防止污染、保護環境的建議。
四、設計與審批
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技措、挖潛、革新、改造項目)的設計,應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將主體工程和防治污染的設施、綜合利用項目同時設計;設計檔案中的環境保護方面應包括下列內容:
1.環境保護設計的依據、標準和規定;
2.污染物的處理方法和工藝流程,以及要達到的處理水平;
3.防治污染設施的種類、構造和使用方法;
4.保護生態環境及綠化措施;
5.外排污物的成份、濃度的監測方法和手段;
6.環境保護投資的概算;
7.環境保護的機構和定員。
擴初設計應抄送環境保護部門,主管部門在審查擴初設計時,應有環保、勞動、衛生等部門參與審查並簽署意見後才能上報審批。凡新建、改建、擴建(包括技措、挖潛、革新、改造)項目所排放的“三廢”,目前確無治理辦法的,應由主管部門、生產單位組織科研攻關,並預留投資,補作設計後列入基建年度計畫。
五、施工
施工部門,在接受有污染建設項目的施工任務時,應同時接受防治、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工程的施工任務。
建設單位在安排年度基建計畫時,應保證落實防治污染設施所需投資、設備的材料,不得擅自削減或挪作他用;凡不符合“三同時”規定的工程,施工部門不予施工,建設銀行不予撥款和貸款。
六、驗收投產
凡新建、改建、擴建(包括技措、挖潛、革新、改造)有污染的工廠、車間、工段、事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必須把防治污染設施的處理能力(包括各項排污數據),試運轉情況和技術經濟效果等資料,報送環保局(辦)審批;在竣工驗收時,應有環保局(辦)參加,並簽署意見,同意後,方可正式投產。凡沒有“三廢”治理設施和治理設施未按設計完工的項目或經試車達不到國家(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不準投產;必須採取措施,限期解決,驗收合格後才能投產。
已建成投產,而沒有執行“三同時”原則,對環境有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採取補救措施,限期治理。
七、引進與合資工程
凡引進與合資的工程項目,其廠址選擇、工藝流程、污染治理、監測設施、排放標準,都應達到環境保護的要求;在選定廠址、設計審查、施工檢查、竣工驗收時,應有環保局(辦)參加,並簽署意見。
八、科研
科技部門在安排研究試製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任務時,必須同時解決防治污染的設施;在簽定科研成果時,應同時簽定防止污染的設施。
九、檢查基建“三同時”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凡大中型和省屬基建工程項目的廠址選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初步設計審查、施工檢查、竣工驗收,由省環保局和工程所在地區的環保局(辦)共同參與審議,簽署意見後,有關部門才能審批;小型基建項目和單項工程的廠址選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設計審查、施工檢查、竣工驗收,由市、地、州、縣(區)環保局(辦)參加審議並簽署意見,抄送省環保局備查;社隊企業、街道工業廠址的選定,產品方向的確定,須經當地環保局(辦)參加審定;軍工項目廠址選定,應徵求當地環保局(辦)的意見,由省國防工辦和省環保局共同審查,簽署意見後上報審批。
十、各級建委、主管部門每年應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對計畫建成投產和在建工程項目貫徹執行基建“三同時”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各級環保局(辦)應認真先例監督檢查的職責,將每年檢查情況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報告,並抄送上級環保局(辦)。
十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和基建“三同時”的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單位,各級環保局(辦),要按《環境保護法》和《四川省排放污染物收費與罰款的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十二、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轄區內的中央、地方、駐軍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和機關、學校等單位。本辦法如有與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頒布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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