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1990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修改決定
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修正)
修改決定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本辦法。”
2、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計畫,組織職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或者經安全生產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3、第四條改為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企業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其上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平均每年不得少於6學時。”
增加第二項:“企業主管部門安全技術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市或者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每2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於24學時。”
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平均每年不得少於8學時。”
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企業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平均每年不得少於8學時。”
第四項改為第五項,其中的“16”改為“8”。
第五項改為第六項,其中的“8”改為“4”。
第七項和第九項中的“2”改為“4”。
刪去第十項。
增加第十一項:“鄉鎮、街道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增加第十二項:“對於特殊行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4、刪去第六條。
5、第七條修改為:“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並經考核合格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建檔、登記。”
6、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職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或者經安全生產教育考核不合格而上崗作業的,市和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根據情節,對企業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按每人處以50至100元的罰款。”
7、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其中的“非生產性企業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修正)
(1990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重視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提高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技能,減少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計畫,組織職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或者經安全生產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教育的具體實施,按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企業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其上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平均每年不得少於6學時。
(二)企業主管部門安全技術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市或者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每2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於24學時。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平均每年不得少於8學時。
(四)企業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平均每年不得少於8學時。
(五)企業的工段長、班組長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於8學時。
(六)企業一般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學時。
(七)新職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車間、班組分別組織實施,總共不得少於24學時。
(八)換崗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生產的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生產新產品的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於4學時。
(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十)因工傷事故造成重傷以下的負傷職工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於4學時;其他原因休假超過6個月的職工,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由車間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於4學時。
(十一)鄉鎮、街道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十二)對於特殊行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六條 安全生產教育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本崗位使用的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構造、性能、作用以及實際操作技能。
(四)本崗位處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緊急自救、互救知識。
(五)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使用與保管。
(六)工傷事故案例。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安排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並經考核合格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建檔、登記。
第八條 職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或者經安全生產教育考核不合格而上崗作業的,市和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根據情節,對企業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按每人處以50至100元的罰款。
第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生產性工作的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是《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的實施辦法之一,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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