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90年6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90-06-18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1990年6月1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管理、鼓勵外商投資興辦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管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應向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並提交興辦企業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檔案,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土地,還應提交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徵用、撥用土地手續。承辦用地的時間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審批許可權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行署)、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應抄送縣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企業用地,由批准用地機關的土地管理部門與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契約》,批准用地機關頒發《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契約》格式由省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但地下各類資源以及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權範圍之內。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可以將其土地使用權折價作為出資,土地使用權的折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費用和在經營期限內所繳納的土地使用費總額相同。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期限,應在期滿、或因其他原因經批准終止經營的,土地管理部門須向外商投資企業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權,並應按照土地使用期的余期、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價值,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延長土地使用期限的,應在期滿前六個月重新履行申請、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領取《土地使用證》後,超過兩年未按規定使用土地的,原批准用地機關有權吊銷《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徵用、撥用的土地應當支付的費用,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應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但以土地使用權折價作為中方出資的,由企業的中方繳納,外商投資企業租用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由出租者繳納。
土地使用費由批准用地機關的土地管理部門收繳。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費標準,見附表一、附表二各市、縣可在標準範圍內,按照行業、用地位置、技術先進程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程度、產品出口創匯程度確定具體標準。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興辦文化、教育、科學技術、衛生和其他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資源開發和節約能源企業以及農、林、漁、牧生產企業和外商與鄉、村合資、合作興辦的企業,除大城市市區繁華地段外,自批准用地之年起,五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從第六年開始全額繳納土地使用費,用地在大城市市區繁華地段的,按附表一的下限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興辦農、林、漁、牧生產企業,用地面積大,投資環境差的,批准用地機關可適當核減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批准的在建期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自領取《土地使用證》之年起,按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第一日曆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繳納。不足半年的免繳。
當年土地使用費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繳納。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費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不調整,五年後可以調整,調整的間隔期不少於三年。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權折價出資的,土地使用費在土地使用契約期限內不予調整。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應按本辦法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土地使用費的標準按原契約中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不按期繳納土地使用費的,處以按日加收當年土地使用費總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必須遵守中國有關資源管理、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投資興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和轉讓形式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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