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的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適應對外開放不斷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和黑龍江省有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的實際情況,1991年4月17日黑龍江省政府發布“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的補充規定”。本規定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黑龍江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的補充規定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1]38號 
  • 發布日期:1991-04-17  
  • 生效日期:1991-04-17
【發布單位】8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的補充規定
(1991年4月17日黑政發〔1991〕38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適應對外開放不斷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二條在我省興辦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十年。屬於出口創匯型企業(出口額占企業當年產值50%以上的)和技術先進型企業,以及資源開發、交通、能源、通訊、節能和農、林、牧、漁等生產企業,在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適當期限內繼續免徵。
第三條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從開業起,免徵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五年。外商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在經營期間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退還部分企業所得稅。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部門批准,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
第四條對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其分得的利潤在我省再投資舉辦、擴建的出口創匯型企業或技術先進型企業,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同胞的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屬於出口創匯型企業的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所得的合法利潤匯出中國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六條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的,自批准之年起,免徵土地使用費十年,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土地使用費五年。土地使用費標準,按企業用地性質和地區類別,分別情況按每年每平方米四角至一元五角計收。
第七條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之年起,十年內免徵土地使用費,其中屬於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再適當放寬免徵土地使用費年限;屬於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文化教育、科學研究、社會公益型的企業,免徵土地使用費。在我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大中城市繁華地區外,一律免徵市政建設費。
第八條利用未開墾荒地從事農、林、牧業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自批准之年起,經營期在三十年以下的(含三十年),免徵土地使用費十年;經營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徵土地使用費十五年,從事糧食生產的企業免徵定購糧,外商可在我省指定區域內,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包片開發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長為五十年,並可依法轉讓。
第九條鼓勵外商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對中方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或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現金除外),可按不高於現價原價作價。對其中的國家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租場地的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在我省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請示國家批准後,可享有對蘇邊境易貨貿易權。本企業的產品,不屬於國家統管的一、二類或三類列名的出口商品的,可由企業直接向蘇聯、東歐國家易貨銷售;易貨換回來的商品,除按規定的專營歸口單位收購的,其他商品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外商投資企業在直接易貨貿易權未獲批准之前,其產品可由省有易貨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代理出口。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綜合補償的辦法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屬於舉辦能源、交通、通訊等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外匯平衡確有困難者,可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助調劑解決。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可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自由調劑,價格隨行就市。投資外商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允許通過外匯調劑部門調劑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十二條各金融機構對外商投資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應列入信貸計畫,優先予以安排。經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可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也可購買和持有國內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並可參與證券市場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的項目建設,各地要作為重點予以保證。企業所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由計畫部門予以安排。所需建設物資。國內配套資金由計畫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協助安排。對其工程設計、施工費用執行國內同類工程取費標準;所需水、電、氣、熱的供應和運輸、通訊的費用,經物價部門批准,比照省內當地同行業新建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企業運輸由鐵路、航運、民航、公路運輸部門按外商投資企業運輸計畫予以安排。運輸發生困難的,由各級經委商運輸部門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油料、煤炭和原材料,根據申請計畫,分別由各級石油和物資部門積極協助組織安排,優先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用電,可不購買用電權,其用電指標在省辦電指標中由省三電辦公室優先安排,專項下達;供電辦法和用電手續到供電區電業局辦理。
第十四條依法保障投資外商的合法權益。企業主管部門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濫施行政干預;任何部門不得平調、占用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交通工具和辦公設施。保險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開辦投資(政治)風險保險、保證履約保險、利潤損失保險(營業中斷保險)以及出口信用保險等保障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履行經營自主權。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是企業最高領導機構,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全權處理企業建設、生產經營中的各項業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企業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畫和收支預算、利潤分配計畫和企業產品價格;自行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等。鼓勵外商在企業擔任領導職務,直接參加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嚴禁向外商投資企業亂攤派、濫收費。凡國家和省關於各項收費的規定沒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一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社會公益事業收費,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付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的稅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購買生產、生活和辦公需要的商品,不受省內社會集團購買力限制。企業進口的自用車輛,按國家規定可憑海關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證明,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行車執照等有關手續。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方人員,可憑外商投資企業介紹信和本人在合資企業的工作證,用人民幣支付在我省境內除國家另有專門規定以外的食宿、交通和郵電等費用。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管理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一年內一次或多次出入中國國境的有效簽證。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國時,由企業主管部門政審,報省外事部門批准,辦理一次或多次出國手續。外資企業中方工作人員出國,可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優先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九條鼓勵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其在國內的親友及其他各界人士,為我省引進外資牽線搭橋。對引薦外資的中介人,由企業證明,報當人民政府確認後,可按外商實際投資額1-3‰,並按現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由當地政府予以獎勵。具體支付辦法是,外商投資按契約數額和期限投入後,先支付中介人應得獎勵的50%,企業投產後,再支付50%。對中介人為引進外資而付出的交通、通訊、接待費用,由接受投資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鼓勵我省外貿各專業公司和駐港澳以及國外的辦事機構和企業,通過各種渠道,引薦外商來省內投資。省有關部門可按其引進外資實績,給予獎勵。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要把為省內引進外資列入工作計畫。
第二十一條為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手續,凡舉辦一百萬美元以下的利用外資項目,在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一次性上報審批。省外國投資工作聯合辦公室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保證質量,提高效率,在前期工作完成的基礎上,實行一個視窗對外,一條龍服務。
第二十二條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省投資舉辦的企業,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及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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