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於1992年9月21日對由外商投資,由中方管理的企業頒布的暫行法。從1992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日期:1992年9月21日
-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1日
哈爾濱市於1992年9月21日對由外商投資,由中方管理的企業頒布的暫行法。從1992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哈爾濱市於1992年9月21日對由外商投資,由中方管理的企業頒布的暫行法。從1992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發布單位】80805【發布文號】市府令第11號【發布日期】1992-09-21【生效日期】1992-10-01【...
黑龍江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人事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4月2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六號)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人事管理,進一步落實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方幹部...
二、《哈爾濱市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198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三、《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發布);四、《哈爾濱市民族工作若干規定》(199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五、《哈...
第十條 在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國家規定限額內的,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批契約、章程,市人民政府頒發批准證書。第十一條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中方合營者向審批部門報送申請書、契約、章程及下列檔案:(一)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試行辦法》在1988.03.31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的管理 , 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用人的自主權,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 和 《 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經營...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中方成員和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其隸屬的人事主管部門定期進行。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契約解聘、辭退中方人員,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市、縣(區)人才交流中心備案。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聘、辭退的中方人員,按下列辦法安置:...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可支取大額現金和增大庫存現金限額;月支取工資次數由企業董事會自定;現金收支計畫,實行年度管理。第二十條 對合營期短於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合營期滿後資產歸中方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允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實行固定資產遞減餘額折舊法。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8.1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幹部管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021年12月2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哈爾濱市鼓勵外商投資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政策有關問題解讀如下。一、制定《辦法》的目的 通過獎勵政策促進我市利用外資提質增量。一方面增強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獲得感,堅定紮根哈市信心,強化持續發展動力,擴大外資存量規模;另一方面對外釋放我...
第五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是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管理。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或國家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設項目用地,利用中方原有廠房、場地或租賃房屋、場地的,...
哈爾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哈爾濱市私營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經濟契約監督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外商投資條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詞條標籤: 公文 V百科往期回...
第一條為做好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聘用中方人員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為會員企業和國內外投資者在哈的投資、貿易以及設立長駐代表機構等提供政策諮詢和審批服務;——提供人力資源信息和服務,培訓企業管理人員。接受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中方人員檔案的委託,做好人才檔案的管理;——加強與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法律諮詢服務中心機構聯繫與合作,積極維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組織各種...
按國家工商總局授權委託: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託經營管理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黑龍江省工商局個案授權企業的登記工作;監督管理在我市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到位等登記事項的實施情況;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
《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辦法》是哈爾濱市發布的辦法。【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發布日期】1993-08-14 【生效日期】1993-08-14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號)《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辦法》,業經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
珠海市外商獨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1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獨資企業)中方幹部的管理,保障獨資企業和中方幹部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珠海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際慣例經營管理,根據《廣東省鼓勵外商投資實施辦法》,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方幹部,系指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工作的中方人員。第三條 省人事局和各市、縣人事局按照其職責範圍,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下列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均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公司、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費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不調整,五年後可以調整,調整的間隔期不少於三年。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權折價出資的,土地使用費在土地使用契約期限內不予調整。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應按本辦法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土地使用費的標準按原契約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