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民辦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管理規定》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1.12.15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民辦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管理規定》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哈爾濱市民辦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管理規定〉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我市的新發展戰略提供優良的法制環境,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八件規章予以廢止:
一、《哈爾濱市民辦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管理規定》(198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哈政發[1987]109號);
二、《哈爾濱市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198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
三、《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發布);
四、《哈爾濱市民族工作若干規定》(199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
五、《哈爾濱市國有企事業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1994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發布);
六、《哈爾濱市肉灌製品生產和銷售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8號令發布);
七、《哈爾濱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辦法》(2003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9號令發布);
八、《哈爾濱市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罪證遺址保護管理辦法》(2009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號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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