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試行辦法

《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試行辦法》在1988.03.31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3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3月31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的管理 , 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用人的自主權,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 和 《 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幹部和由本市選派董事會成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須依定招聘簡章,採取考試或考核的方式自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在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及縣(市)、區人事局推薦的人選中考核,擇優聘用。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中方幹部,應報當地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須依法簽訂聘用契約,並受法律保護,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第五條 大連市老市區(含中山、西崗、沙河口、甘井子)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從市屬各縣(市)、金州區、旅順口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地招聘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須經市人事局批准;在各縣(市)及金州區、旅順口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所在縣(市)、區之外招聘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須經所在縣(市)、區人事部門批准。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不得招聘在校學生、中國小教師。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在職幹部發生爭議,應與受聘人員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市人事局申請仲裁。一經仲裁各方必須執行。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聘用在職幹部應辦理正式調動或借聘手續。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的中方成員由中方投資單位提名,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委派。
出任董事會的中方成員必須具備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作風正派,能與外商合作共事。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和市人事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中方成員進行全面考核,對不勝任的,可按法定程式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依法任免;未經董事會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調動、撤換。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中方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幹部的任免、獎懲、調動、 辭退,應形成書面材料,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意見後, 抄送企業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中方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應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管理和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的檔案實行分級管理。董事會中方成員的檔案,由派出方管理;中方總經理、副總經理和檔案管理人員的檔案,由企業主管部門管理,主管部門不在本市的,可以請求企業所在地人事部門管理;其他中方幹部的檔案,由企業自行管理,企業不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人事部門管理。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的調動、辭職、解聘手續,以及考核、任免、獎懲和工資變動等材料,應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下列中方幹部建立檔案:
⒈招聘的社會待業人員;
⒉招聘在職幹部,原單位未轉檔案的;
⒊招聘的離退休人員。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幹部被企業辭退、自行辭職或契約期滿不再續聘的,由本人聯繫工作單位或自謀職業。其中,組織委派、推薦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或報請當地人事部門協助安排。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事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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