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

《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7.30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管理,促進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省、市勞動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確定的勞動計畫,報當地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其指導和協助下付諸實施。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招聘職工的自主權。可以委託勞動部門招聘職工,也可以自行公開招聘職工,但不準招聘在校學生和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境內招聘在職職工,除國家規定限制流動的人員外,應聘人員所在單位應準予辭職或解除勞動契約。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當地人民政府授權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仲裁。
第七條 中方企業同外商合資、合作經營所需的職工,首先應從中方企業原有職工中擇優聘用。原有職工未被聘用的,中方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妥善安置,當地勞動和人事部門應協助做好調劑工作。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當地無法解決的,可以跨地區招聘。有關地區的勞動部門應予協助。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實行勞動契約制。企業和職工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簽訂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契約的有效期限、變更和解除契約的條件、違反契約的責任及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契約正式文本應報當地勞動部門鑑證。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履行。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職工在勞動契約有效期內,一方要求變更契約內容,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企業應將變更後的勞動契約正式文本報當地勞動部門鑑證。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宜從事其他工作的;
(二)企業因生產經營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富餘的職工,其勞動契約中對此有相應規定的;
(三)職工經批准升學、服兵役、外遷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離職的;
(四)職工按照勞動契約規定應予辭退的;
(五)企業契約期滿或提前終止的;
(六)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二)職工在契約期內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療養或醫療終結經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與外商投資企業解除勞動契約:
(一)企業經當地勞動部門和衛生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業不按照勞動契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企業不履行勞動契約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職工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契約,除第十一條第(四)項情況外,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辦理解除契約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被判刑的,勞動契約自行解除。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因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契約的職工和按照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十三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應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人實得工資的生活補貼費。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不低於本人實得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外商投資企業對按照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除按第一款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發給三個月至六個月的相當於本人實得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外商投資企業對按照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實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契約前一年本人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工資水平(高級管理人員除外),由企業董事會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區同行業相近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全民企業)職工實得工資的120%確定,並根據企業經濟效益情況逐步調整,報當地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重視職工培訓工作,可通過開辦技工學校或訓練班等形式,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企業培訓職工所需經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人考工定級,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自行考核確定。企業的職工可以參加當地高、中(含工人技師)、初級技術職稱評定。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全民企業的規定辦理。企業認為不適用的,可與本企業工會協商後提出意見,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醫療費和病假工資,參照國家對全民企業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除經當地勞動部門另行安置的以外,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經治療、療養終結,並經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契約期滿後,轉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並由企業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支付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喪葬費、家屬撫恤費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條件的,由辦理企業退休手續;因病提前退休的,須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企業實有中方職工人數,向財政部門交納國家對職工的各項價格補貼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所在地市以上(含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各項補貼、交納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接受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市以上勞動、環保、衛生部門和工會參加,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施工或投產。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按照《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每周不多於六個工作日,每個工作日不多於八個小時的工作制度。確需加班加點的應徵求本企業工會意見,並給予職工高於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休假待遇。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在生產和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可以給予獎勵;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外商投資企業開除職工應允許職工本人申辯,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由企業正、副總經理共同決定,並將決定檔案報當地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比照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遼寧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處理,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省、市勞動部門和統計部門的規定,填報統計報表。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雇用的外籍職工或港、澳、台員工,應是企業特殊需要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企業雇用外籍職工須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雇用未取得我國就業許可證的外籍人員。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的雇用、解僱、辭退、報酬、保險福利等事項,應在雇用契約中規定,並在簽訂契約後一個月內將契約正式文本報當地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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