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5.01.15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具體內容

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防止職業危害,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遼寧省勞動保護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統一監察。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衛生工作,從預防醫學角度實施監督。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規模和特點,設立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生產經營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我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程項目的設計、竣工須經勞動部門、衛生部門和總工會的聯合審查、驗收,否則不得竣工、投產。已投產而未審驗的必須在各部門規定的限期內補辦手續。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場所的選址、廠房建築採光、照明、通風、生產設施布局、輔助用室和安全與衛生防護設施、生產性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等,要符合我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及規程。對有粉塵、毒物、噪聲、振動、高溫、射線、細菌等職業危害的勞動場所,由勞動、衛生行政部門聯合定期進行檢測。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規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要按規定經法定機構鑑定、審批和登記,採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並有密閉、通風、淨化、隔離等防護設施。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設備應符合我國《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要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包括電梯)、廠內運輸機械等特種設備,須經勞動部門委託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後方能投入運行,並按期進行復檢。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安裝使用各類電氣設施和電動工具,應符合我國相應技術規範中對絕緣、屏護、間距、防爆、安全電壓、保護接零或接地等防護要求。有觸電和火災危險的場所,在提供電源的同時,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設備、設施,須定期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備設施完好有效,不得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對於易發生危險的設備(場所),要嚴格管理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治理。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經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證:
(一)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安裝、修理;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銷售;
(三)安全裝置及安全防護裝置的生產;
(四)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
(五)建築施工;
(六)礦產資源開採。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承包人)、主管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的負責人,應具備勞動安全衛生專業知識,並經市勞動局和市經委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後上崗。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要進行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對調換工作的職工要進行新崗位安全衛生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業安全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作業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錄用職工要進行就業前的健康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工作。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他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職業病(包括可疑性職業病)患者要及時調離,進行治療,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加班加點或上夜班。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大連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確因特殊情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加班加點,但每個職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個工作日加班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須按我國政府有關規定發給工資。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受我國規定的節假日和休假等帶薪假待遇。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按規定為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發放勞動保健食品,並指導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原輔材料、半成品以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等均須符合我國安全衛生標準。我國無標準的,參照國際通用標準。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工作中發生職工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要分別按照我國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條例》和《職業病報告辦法》、《遼寧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進行報告、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凡收到醫療單位的急性職業病診斷書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病診斷組織的職業病診斷書,須填寫“職業病報告表”於一周內報告衛生部門,同時抄報勞動部門和勞動保險機構。
第二十三條 對執行本規定,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改善勞動條件有重大貢獻的以及為避免事故發生或在事故搶險中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我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由勞動、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阻礙勞動、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勞動、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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