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保護城市綠地管理規定》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保護城市綠地管理規定》的通知在2000.03.30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保護城市綠地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3月30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保護城市綠地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保護城市綠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城市綠地,維護城市綠化、美化成果,創造更好的生態和生活環境,依據《大連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城市區內對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民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勝區綠地等。
第四條 大連市城建局是同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市計畫、建設、規劃土地、房地產開發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和破壞城市綠地。城市綠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舉報有功者,由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地產開發、公共建設、企業改造等工程項目,在立項、規劃、設計時,必須考慮保護城市綠地和增加城市綠地面積,原則上不得占用或擠占城市綠地。
第八條 因工程施工和地質勘查確需臨時使用城市綠地的,使用單位須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簽訂綠地保護、恢復保證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九條 經批准占用和臨時使用城市綠地的開發、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占用綠地和綠地建設補償費。
第十條 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城市綠地分布圖和建立健全各種檔案資料,並會同市規劃土地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加強對城市綠地的管理和對占用、臨時使用城市綠地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土地部門和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使用綠地的檔案和資料,允許檢查人員複製有關資料和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第十二條 城市綠地管理有關執法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綠地的,應立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綠地,並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和追究經濟責任;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審批占用綠地的行為,應移交有關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應當出示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省人民政府發給的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按照《大連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星海灣開發建設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城市綠地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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