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一日游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一日游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5.03.25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一日游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3月25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頒布單位,檔案內容,

頒布單位

大連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引言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連市一日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大連市一日游的管理,保護游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日游,是指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組織旅遊者以團隊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遊汽車在大連市轄區內的旅遊景點進行觀光、遊覽,並於當日返回住地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旅遊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一日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局、公用局、公安局、物價局、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共同做好對本行政區內一日游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經營一日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到公安部門辦理車輛檢驗登記手續;
(二)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如需從事城市客運業務的,還應到城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
(三)憑上述證件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一日游經營許可證;
(四)按照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並按規定到保險部門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第五條 一日游經營者停業或歇業的,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繳回一日游經營許可證和旅遊票據,方可到其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從事一日游的車輛,必須配備合格導遊人員和駕駛人員,並配有導遊麥克或手提話筒,駕駛員必須具備有準駕車型二年以上正式執照,導遊人員必須持有經市旅遊局考核發給的導遊證書。駕駛員和導遊員應攜帶證件和佩戴服務標誌,著裝整潔,文明規範服務。
第七條 從事一日游的車輛必須證照齊全,車況性能完好,車廂內應懸掛(張貼)遊客須知、一日游線路圖、景點門票及線路價格表和投訴電話等。車廂內外保持乾淨整潔。
從事一日游的車輛必須使用統一制定的一日游車輛標誌。
第八條 從事一日游的車輛,應按規定的旅遊線路,按序排號發車、行駛。
第九條 一日游的經營者和導遊人員、駕駛員應嚴格執行經物價部門審核批准的價格標準,使用稅務機關監製、市旅遊部門統一發放的旅遊票據。
第十條 一日游的經營者、導遊人員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旅遊路線,增加或減少旅遊景點;
(二)擅自加價、提價;
(三)強迫旅遊者到其指定的餐館、商店就餐購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費用(包括卷證、實物和其它報酬);
(五)採取不正當手段強行拉客。
第十一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設定專號投訴電話,及時查處旅遊者反映的問題。經查屬實的,給予檢舉揭發人以適當的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未辦理一日游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其經營旅遊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一日游經營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不執行統一收費標準,不如實向旅遊者出具統一收據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一日游經營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條第(二)、(四)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款額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書、一日游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到工商行政、物價、公用、交通、公安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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