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鞍山市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4.30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4月30日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二屆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正確處理內部分配關係,規範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辦法,促進工資收入合理、適度的增長,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副董事長、正副總裁或正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參與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實得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成立時的平均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按照不低於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使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凡屬於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範圍規定》的支出,必須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核定的工資總額內支付,企業應如實記錄工資總額使用情況,開戶銀行有權進行監督。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要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根據本辦法和企業實際情況,由董事會或通過企業集體協商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資企業平均工資水平的增長,應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的變化情況,參考當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工資指導線等,通過企業集體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確定。
第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沒有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參與管理或外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收入不由企業支付的,其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方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由企業支付的,其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
第九條 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比照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工資收入水平確定。
第十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得工資收入由中方投資單位商中方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企業內部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勞動生產率、資本收益率、實現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以及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在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沒有達到設計經濟效益之前,其實得工資不超過原工資一倍;達到設計經濟效益後,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中方職工平均實得工資的三倍;對有突出貢獻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提高。
第十一條 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的差額部分,經主管財政部門同意,百分之四十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百分之六十留給中方原企業,用於中方原企業補充職工的社會保險、職工福利和住房基金,並由中方原企業工會監督使用。
第十二條 未在企業擔任實職的正副董事長、董事不得從該企業領取任何工資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長、董事由中方投資單位按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國有財產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監督和獎懲。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總額、平均工資、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工資收入報中方投資單位、中方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外方人員的工資收入部分單列。
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和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的,按實得工資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並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統計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資收入管理與本辦法不符的,要按本辦法進行調整,並補辦有關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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