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商獨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規定

《珠海市外商獨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規定》是珠海市人民政府1991年1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外商獨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1-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1-01-02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珠海市外商獨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1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獨資企業)中方幹部的管理,保障獨資企業和中方幹部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珠海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中方幹部,系指應聘到外商獨資企業工作的屬國家幹部(含契約制幹部)的中方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珠海市外商獨資企業。
第四條市人事局和香洲區、斗門縣人事局按照其職責範圍,負責本暫行規定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各級人才交流中心負責有關具體工作。
第二章 招聘與管理
第五條獨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招聘在職幹部,應將用人計畫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各級人才交流中心應根據獨資企業的需要,積極為其推薦人選。獨資企業在向人才交流中心呈報計畫後,也可自行物色在職幹部。
第六條獨資企業聘用中方幹部,一般應在市內招聘。若所需的專業技術或經營管理人員市內無法解決,確需到市、縣外招聘的,必須符合市政府有關調進條件,並經市、縣人事局審核批准和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獨資企業聘用應屆畢業研究生或大、中專畢業生,應向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申報,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與畢業生分配部門協調解決。
第八條聘用到獨資企業工作的中方幹部,一律實行聘任契約制,並由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辦理契約鑑證手續。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生產或工作任務;
(二)試用期限,契約期限;
(三)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五)勞動紀律、獎懲、辭退和辭職;
(六)變更和解除契約條件;
(七)違反契約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契約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變更或解除契約,必須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備案。契約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續訂契約仍須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鑑證。
第九條在獨資企業工作的中方幹部,在契約終止或解除後,可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薦到其他單位工作;對暫時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作待業人員處理,並按《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領取待業救濟金。有新單位接收的,按國家幹部(契約制幹部)介紹到新單位,屬於契約期滿或有正當理由解除契約的國家幹部(契約制幹部),待業在一年以內的,工齡連續計算;待業超過一年的,前後工齡合併計算。
第十條獨資企業對在完成任務、革新生產技術和完善經營管理中做出優異成績的中方幹部,應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並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備案,人才交流中心根據其實績,可選派其參加市、省或國家的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的評選。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獨資企業可以解除契約,辭退中方幹部:
(一)試用期內不合格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本企業其他工作的;
(三)因違反勞動紀律,按照契約規定應予辭退的;
(四)企業合法終止經營的。
第十二條獨資企業的中方幹部被勞動教養和判刑的,從正式通知之日起聘用契約即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中方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解除契約:
(一)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因工傷、職業病,正在醫院治療、療養或醫療終結後經縣以上衛生部門鑑定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在孕期、哺乳期間的;
(四)工作雖有錯誤,但沒有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本人又能認真改正的。
第十四條獨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方幹部可以解除契約:
(一)經當地縣以上勞動、衛生部門確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中方幹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業不按契約規定支付工資的;
(三)企業不履行契約或者損害中方幹部合法權益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如參軍、經批准自費出國留學、出國定居等)。
第十五條除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所規定的情況外,獨資企業或中方幹部要求解除聘用契約,均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併到當地人才交流中心辦理解除契約手續。
第十六條遣散費。
獨資企業按第十一條(二)、(四)項規定辭退中方幹部,應付給遣散費。遣散費按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以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辭退前十二個月所得工資總和。
第十七條依第十四條(一)、(二)、(三)項規定而辭職的,企業應根據其工作年限,發給生活補助費。金額標準與遣散費計算方法相同。
第十八條設立長期服務基金。
(一)長期服務基金系獨資企業和中方幹部雙方履行聘用契約的一種經濟保障形式。
(二)中方幹部享受長期服務金的條件:
1.聘用契約期滿,不再續聘;
2.年老退休或契約期內死亡而終止契約;
3.按第十一條(二)、(四)項規定被辭退,或依第十四條(一)、(二)、(三)項規定辭退的,被辭退或辭職時在企業服務年資不少於《附表一》中的規定者。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與遣散費相同。
(三)長期服務基金由企業逐月在中方幹部的工資中扣除百分之二、在企業成本中抽出相當於該幹部工資的百分之三的金額,撥入人才交流中心。對該款項,人才交流中心必須單獨立帳、開戶,不能移作他用。
(四)符合本條第(二)項所列的條件,在契約解除或終止時,人才交流中心應一次性將長期服務金支付給中方幹部。契約期內幹部亡故的,人才交流中心應將該款項直接支付給中方幹部的直系親屬。如不符合本條第(二)項所列的條件者,在中方幹部辭職或被辭退之日起一個月內,人才交流中心應將該款項以銀行轉帳的形式退回企業。
第十九條獨資企業必須為中方幹部繳納待業保險基金和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和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標準,按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標準執行,並由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統一收取後,向有關部門投保。
第二十條獨資企業中方幹部的人事關係由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代為管理,企業按規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繳納綜合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對推薦到獨資企業工作的中方幹部,就崗前由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會同獨資企業及有關部門組織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國家對外開放和涉外經濟工作的基本知識,以及有關的業務知識等。
第二十二條獨資企業中方幹部出國或赴港澳參加培訓、進修或者聯繫業務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獨資企業中方幹部的工資水平,由企業董事會根據企業經濟效益確定,但不得低於下列標準(以等值人民幣外幣計):
(一)高級工程
師級:每月八百元;
(二)工程師級:每月六百元;
(三)助理工程師級及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五百元;
(四)技術員級及一般的中方幹部:每月四百五十元。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中方幹部,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期間,國家規定的升、定級工資,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為其為理,其工資級別可作為本人今後轉移工作單位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職稱評定亦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二十五條獨資企業負責向保險公司投保中方幹部的僱主責任險及附加醫藥費保險。中方幹部因公負傷、致殘、死亡或患職業病,以及正常的醫療費,由保險公司按規定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獨資企業中方幹部(含試用期未滿的)患病或非因公負傷,應視其傷病程度,並按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給予適當地醫療期,但醫療期一般不超過半年。在獨資企業工作滿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七條設立破產欠薪基金。
(一)企業破產或無法償還債務,拖欠由人才交流中心派出的中方幹部應得的薪酬時,經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核實中方幹部“欠薪索償申請”,人才交流中心可在“破產欠薪基金”中墊付中方幹部申請前兩個月內為獨資企業服務應得的欠薪,其最高限額為八百元。該項基金在企業終止經營、清理過程或中方幹部離開該企業後由企業與人才交流中心結算。
(二)“破產欠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企業聘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幹部期間,應按每年每人一百元人民幣的金額,撥入人才交流中心帳戶,作為“破產欠薪基金”專用。對該款項,人才交流中心必須單獨立帳,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獨資企業中方幹部應執行政府有關計畫生育規定。
第二十九條獨資企業應為中方幹部提供住房。沒有住房的企業可為幹部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購房,或發給住房津貼。住房津貼金額計算標準:
住房津貼金額=(該職級規定住房面積×外資企業公寓房租價)÷2。
外資企業公寓房租價由市房管部門制定。該項津貼,不列入中方薪酬中,由企業按各級幹部住房最低標準(見附表二)按月向房屋產權單位劃撥,作為修建外資企業公寓基金。
第三十條中方幹部應享受的各類假期,不得少於我國政府的現行規定。
第四章 仲裁
第三十一條獨資企業與受聘的中方幹部在履行契約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一方或雙方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仲裁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契約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規定由珠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珠海市獨資興辦企業招聘的內地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流動人員應聘到其他獨資企業工作的,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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