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06
【生效日期】1992-10-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0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
第一條為做好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聘用中方人員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可按下列規定聘用中方人員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
(一)從中方合營(合作)單位選聘;
(二)向其他單位借聘;
(三)向社會招聘;
(四)從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和轉業、退伍軍人中聘用。 中方人員被外商投資企業決定聘用,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準許,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中方人員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必須簽訂書面聘用契約,並抄送中方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和人民政府人事部門。
聘用契約必須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違反聘用契約應承擔的責任,變更、解除、終止聘用契約的條件等。
第五條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工資(報酬),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履行聘用契約,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契約,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契約:
(一)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聘用契約規定義務的;
(二)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因生產經營狀況或技術設備條件發生變化致使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富餘的。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解除聘用契約時,應事先徵求企業工會意見並聽取本人申辯。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契約:
(一)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患職病或因工負傷,在治療期間或治療終結後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在孕期和法定產假、哺乳期間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契約:
(一)外商投資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聘用契約規定義務或侵犯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法權益的;
(二)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徵入伍、考入中等以上學校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條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契約,必須在解除聘用契約十五日前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聘用契約自然解除。
第十二條聘用契約被解除或聘用契約期限屆滿不再續訂的,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選聘、借聘的,由原單位接收安置,原單位分立、合併或被兼併的,由分立、合併、兼併單位接收安置,原單位解散、破產或被撤銷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安置;
(二)向社會招聘和從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及轉業、退伍軍人中聘用的,回戶籍所在地進行待業登記,可自謀職業,組織就業,也可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協助推薦就業,或人民政府勞動部門介紹就業。
第十三條聘用契約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或非因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過錯解除聘用契約後,按規定進行待業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報酬)發給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四條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選聘、借聘的,由原單位管理;
(二)向社會招聘和從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及轉業、退伍軍人中聘用並保留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的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管理,其他的按現行規定由有關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期間,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連續計算工齡。
第十六條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的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期間遇國家統一調整工資,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按規定調整,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協助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單位考核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符合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
第十九條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監督、指導外商投資企業聘用中方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工作,處理因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條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和海外華僑在四川投資開辦企業,聘用大陸人員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人事廳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本規定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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