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管理若干規定

《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管理若干規定》在2006.02.07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2.07
  • 實施時間:2006.03.10
規定全文,廢止決定,政府令,

規定全文

經2005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二月七日
第一條 為規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國務院《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我省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須加蓋“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專用章”。
第三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專用章”由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由省、市(州)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備案。
第五條 省政府委託省、市(州)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空白文本由市(州)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申領。
第七條 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專用章”管理制度。省、市(州)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規範我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發放程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法定程式嚴格把關,加強監管。
第八條 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管理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我省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廢止決定

由於《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管理若干規定》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已廢止,《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管理若干規定》已無繼續施行的必要。為維護法制統一,促進外商投資和對外開放,省政府決定廢止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管理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98號)。
本決定自2020年4月8日起施行。

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9號
《關於廢止〈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4月1日第45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8日起施行。
省長 尹 力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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