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決定》是2000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決定
  • 發布文號:市政發[2000]36號
  • 發布日期:2000-03-29
  • 生效日期:2000-03-29
【發布單位】82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決定
(市政發〔2000〕36號2000年3月29日)
為了抓住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加快實施開放帶動戰略,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更加積極合理的利用外資,給外商投資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就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作出如下決定:
一、強化開放意識,切實轉變觀念,增強改善投資環境的工作力度
(一)為加強對我市改善投資環境工作的領導,增強改善投資環境工作的力度,成立我市改善投資環境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領導同志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改善投資環境的日常工作。
(二)當前,我市改善投資環境工作的重點要放在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的軟環境上。各區、縣、市級各有關部門都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制定改善外商投資環境工作目標,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為外商投資企業做好服務,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建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合法權益。
(三)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新聞媒體要採取各種形式,在全市大張旗鼓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大造聲勢,使廣大幹部民眾進一步強化改革意識、開放意識、機遇意識、競爭意識,充分認識治理和改善投資環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清楚地看到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是推動西安經濟和社會事業大發展的重要條件,從而形成一個“人人關心投資環境,事事關聯投資環境,處處維護投資環境”的社會氛圍。
二、成立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實行“一廳式”聯合辦公,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一)組建“西安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推行集中辦公和“一廳式”服務。“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匯集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職能部門,融政策諮詢、審批管理、核准登記、註冊辦證、包括聯合年檢、規劃用地、辦理用電、用水、用氣、勞動用工手續以及集中收費、投訴受理等於一體,為投資者提供“一條龍”服務。有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市外經貿局、市計委、經委、工商局、建委、規劃局、土地局、國有資產管理局、技術監督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勞動局、公安局、市監察局、房產局、衛生局、環保局、供電局、公用事業局、外匯管理局、西安海關。這些部門都要派員進駐外商投資服務中心聯合辦公,並商省商檢局參與聯合辦公。
(二)與外商投資項目相關業務較多的外經貿、工商、城建、財政等部門的有關處室(分局),需成建制進駐“服務中心”的,成建制進入;其他部門可派出2-3名業務人員進駐“服務中心”。各部門派駐“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務必恪盡職守,負責外商投資者所送檔案的接收和聯絡工作。能現場辦結的有關手續,儘量在現場辦結;現場辦結不了,需拿回本部門辦理的,要告知外商投資者辦結的時限;需呈報中央或省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的,要定時向外商投資者通報進展情況。
(三)外商投資服務中心負責管理日常的投資政策諮詢和投資者的申報手續。各部門必須相互配合,協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投資者能在最短時間內辦妥從立項審批到開工建設、直至投產銷售的所有相關手續。
(四)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推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務承諾制。實行一個視窗對外。投資者將有效齊備的檔案遞入外商投資服務中心的受理視窗後,所有審批手續由各部門內部協調配合,按流程分頭辦理,限時辦結,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最終審批檔案、證書、執照、登記本等統一送返到受理視窗,投資者在受理視窗交付規定的費用後即可領取各種批件。
(五)大力進行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式,減少審批環節。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抓住國家投資重心向西部傾斜的機遇,修訂、出台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一)積極引導外商投資產業投向,重點鼓勵外資投向高新技術產業、城市基礎設施、農業產業化工程、旅遊業、傳統工業的技術改造、環保產業和出口創匯型產業,鼓勵外商轉讓先進技術。放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和限定外商股權比例項目的設立條件和市場開放程度。
(二)充分發揮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旅遊度假區、現代農業綜合開發區在擴大開放和利用外資中的“視窗”和基地作用,為它們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
(三)拓展引資領域和引資方式,擴大利用外資規模。積極創造條件,儘快使金融、保險、旅行社、外貿、國內零售商業、中介服務等領域在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方面取得突破。在堅持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為主的同時,繼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適度利用國外商業信貸;積極採取國際通行的境外上市、發行境外債券等方式引進外資。大力吸引技術先進、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來我市投資經營和設立辦事機構,有重點地推動大型國有企業與跨國公司開展合作,推動本市企業與跨國公司協作配套,帶動相關企業和產業的發展。
(四)凡是市政府過去出台,沒有廢止的各項優惠政策,繼續有效。隨著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而出台新的優惠政策,我們將結合西安實際,及時出台相關政策。
四、規範管理,依法行政,從根本上制止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行為
(一)清理現有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收費,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開放辦、糾風辦等部門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進行認真清理,應取消的立即取消,凡能夠合併的收費項目儘量合併,凡應減免的收費項目嚴格按有關規定減免,凡各區縣、市級各部門設立的各項收費一律取締。重新制訂《外商投資企業收費本》,收費本外的任何收費堅決不許收取。
(二)外商投資企業各項稅外費的收繳工作,由市、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實行收支兩條線,禁止收費單位截留、滯留各項收費,進一步增強透明度,使之逐步走向規範化、制度化。
(三)修訂、完善《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明確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工作職責,增強服務職能。禁止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資企業亂攤派、拉贊助、搞集資、攬儲蓄、安插人員、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收費;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借檢查、評比、培訓等收取不合理費用;禁止拉企業有償參加各種名目的會議;禁止強行向外商投資企業出售書刊、資料等。
(四)規範行政執法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檢查活動,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堅持文明執法、實行亮證執法,執法活動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建立對外商投資企業檢查登記許可制度,杜絕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必要的檢查和重複檢查,若確需檢查時,必須經過市改善投資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後方可進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3日內給予答覆。切實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禁止採用停電、停水、停氣、切斷通訊、阻礙交通等手段制裁外商投資企業。非經法律程式,不得查封、凍結外商投資企業帳戶。
五、成立外商投訴中心,組建外商投訴協調網路,切實保障外商的合法權益
(一)為了加強對我市外商投訴協調工作的領導,增強投訴協調的力度和權威性,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外商投訴中心”,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市開放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及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我市外商投訴受理的領導工作;協調重大投訴案件;主動監督檢查和宣傳投資環境及法規政策;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匯報投訴受理工作情況。
(二)投訴中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投訴受理工作,人員由市外經貿局、市監察局派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統一受理在西安投資的外商投訴;督促檢查承辦單位處理外商投訴問題的辦理情況;對被投訴部門或人員的處理提出意見並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做出處理答覆;提供涉外法律、法規、政策諮詢服務;定期向投訴中心領導匯報投訴受理和協調處理情況。
(三)組建外商投訴網路,網路成員由各區縣、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組成,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有關領導為網路的特邀成員。各網路成員單位對外商投訴工作必須指定並落實具體經辦處室和經辦人員。網路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直接受理本單位的外商投訴案件;辦理並及時反饋改善投資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分解的投訴事項;配合改善投資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研究和解決外商投訴的有關問題;跟蹤檢查投訴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提供與本部門工作有關的法規、政策、規定的諮詢服務。根據工作需要,授予有關網路成員單位在受理投訴時相應的檢查權、監督和違紀處分建議權。
(四)投訴中心要以及時、公正、廉潔、高效受理投訴為指針,以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違法亂紀為重點,以為客商排憂解難、最佳化服務質量為宗旨。加強與外商的溝通和聯絡,建立市政府領導與外商投資與企業代表懇談會制度,認真聽取外商對我市投資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千方百計做好改善最佳化投資環境工作。
六、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令行禁止,為外商投資企業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一)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個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未經法律程式,不得處罰外商投資企業、外商個人。
(二)建立投資環境監督員監督檢查制度。根據改善投資環境的需要,定期不定期的組織監督員對我市投資環境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三)涉及外商投資工作的部門和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強化自我監督、自我檢查功能。各級監察部門要通過外商投訴、民眾舉報、外商評議等方式,加強對改善外商投資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和要求履行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責成其限時改正;情況嚴重的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對侵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個人合法權益的人員,要進行批評教育,或調離涉外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區縣和市級各部門要認真研究,結合本地和行業實際,制定貫徹執行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報市改善投資環境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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