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海南省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海府辦〔2010〕2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省商務廳制定的《海南省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積極組織上報。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產生背景
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充分調動省內外的一切積極因素參與我省招商引資工作,獎勵在我省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團體或組織(以下簡稱引資者),制定本辦法。
檔案內容
獎勵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由省財政和市、縣、
洋浦經濟開發區、省農墾總局財政分級承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省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70%,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省農墾總局承擔獎勵資金的30%。
預算金額根據上年度引進資金情況按本辦法的獎勵標準進行測算。
獎勵對象
凡引資者通過各種渠道引薦國內外投資者來我省投資興辦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且投資額達到最低標準(現代農業項目1000萬元人民幣,新型工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海洋產業項目50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項目,引資者均可申請獎勵。
黨和國家機構、人民團體中的黨政幹部;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黨政幹部,其他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的黨政領導幹部;領導班子由省部級以上黨委管理的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幹部,領導班子由地廳級黨委管理的企業領導班子中的領導幹部不列入獎勵範圍。
獎勵認定
(一)項目認定。
引進項目屬於下列類別的,按不同標準給予獎勵。
1.現代農業項目。包括農產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蔬菜水果保鮮包裝加工、農產品物流、農業產業化龍頭項目。
2.新型工業項目。包括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環保產業、汽車配套、機械設備製造、船舶製造、橡膠深加工、
石英砂深加工、
鋯鈦礦深加工、生物醫藥、精細化工、油氣化工產業鏈延伸項目。
3.現代服務業項目。包括郵輪產業、倉儲物流、航運中心、金融保險、地區總部、會議展覽、商貿中心、主題公園、影視娛樂、高端醫療衛生、教育培訓和文化體育產業項目。
4.海洋產業項目。包括海港建設、海洋生物資源開發、海底礦產資源開發、海洋空間資源開發。
(二)引進資金額的認定。
1.引進資金額只計算現金投入,對投資方以機器設備、專有技術等非貨幣資產投入的,不納入獎勵範圍。
2.投資方以外幣作為投資的,按照注資當日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
(三)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招商的項目,不納入獎勵範圍。
(四)投資者不能同時以引資者身份對其自身投資的項目申請獎勵。
獎勵標準
(一)引進項目的資金來源於省外(境外)資金,根據項目的類別和引進資金額分區間給予獎勵(獎勵標準見附屬檔案1)。單個項目最高引資獎勵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不含追加獎勵)。
(二)引進世界500強企業的項目,追加2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引進國內100強企業的項目,追加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三)引進項目被評定為高新技術項目的,追加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四)對引進特別重大項目或具有國際領先水平、對我省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投資項目,其獎勵標準採用一事一議,由省招商引資獎勵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獎勵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引資者資格申報登記
引資者在所引項目辦理工商註冊之前,須持由項目投資者出具的委託其開展投資引薦事務的委託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項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門填寫《海南省招商引資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辦理引資者申報備案登記。
對同一個項目的引資者資格只認定一人。如投資者委託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視為一個引資者團隊。
獎勵資金申請手續
(一)申請時間。
引進項目投入運營後,引資者方可申請引資獎勵。
(二)申請所需材料。
引資者應持以下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門填寫《海南省招商引資獎勵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辦理獎勵資金申請手續。
1.《海南省招商引資登記表》;
2.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
3.項目投資者對引資者資格的確認函;
4.項目投入運營的相關證明材料;
5.項目批准檔案(項目核准、備案材料複印件);
6.營業執照;
7.稅務登記證;
8.土地使用證(或購房證明);
9.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若委託他人辦理獎勵資金申請手續,需提供由引資者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引資者團隊申請獎勵資金,不論人數多少,獎金總額不變。
獎勵工作的管理
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省農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學技術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監察廳組成省招商引資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組長;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省農墾總局對應成立由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省農墾總局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招商引資獎勵工作領導小組。
(一)項目審核。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省農墾總局招商引資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引資人申請獎勵資金的項目資料進行審核,在每年9月底前將符合申請條件且通過審核的項目申報材料統一匯總並附上審核意見報送省商務廳。
(二)項目審定。省商務廳對上述申報的獎勵項目進行分類匯總、覆核,提出擬獎勵項目名單和獎勵金額報省招商引資獎勵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項目公示。省招商引資獎勵工作領導小組將審定的擬獎勵項目、獎勵金額等有關信息(不捨個人信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
(四)項目調查。省招商引資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核實,對問題屬實的項目不予確認。
(五)項目確認。根據省招商引資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的審定結果和調查核實情況,確認當年的引資獎勵項目和獎勵金額,由省商務廳出具確認書。
省商務廳在每年10月底前將引資獎勵項目的確認書分別傳送省招商引資獎勵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省農墾總局;省財政廳在每年11月底前根據獎勵確認書將應核撥的獎勵資金撥付到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省農墾總局專用賬戶;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省農墾總局在收到獎勵確認書後應及時準備配套資金,並在省財政廳撥付的獎勵資金到位後15個工作日內通知引資獲獎者兌付獎勵金,兌付獎勵金時按有關法律法規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
八、招商引資獎勵所需工作經費,由省商務廳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九、對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應予以追回並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招商引資獎勵的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糾正並追究責任
十一、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海南省招商引資獎勵標準
2.海南省招商引資登記表(略)
3.海南省招商引資獎勵金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