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2015年招商引資獎勵辦法(暫行)
為切實做好我縣2015年招商引資工作,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的積極性,營造全社會招商的濃厚氛圍,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招商引資格局,參照《貴州省招商引資獎勵辦法》(黔招商領導小組〔2012〕2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引進到我縣投資建設產業類項目的中介組織、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為引資人)。
二、獎勵條件
凡申請政府獎勵的招商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和貴州省產業政策、環保要求,不屬於禁止類或限制類產業項目;
(二)引進資金系引入縣外資金,不包括財政性資金或政府投入類項目以及融資代建類項目、BT、BOT模式和捐資項目;
(三)已經簽訂正式投資協定,並實質性動工的招商引資項目(以黔委廳字〔2010〕53號、黔府辦發電〔2012〕19號檔案規定的開工認定標準為主要依據);
(五)引進資金額須在 3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六)項目無其他糾紛、爭議的。
三、獎勵標準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獎勵條件要求的招商項目,按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一)引進投資額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以下項目的,一次性獎勵引資人0.5萬元;
(二)引進投資額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1億元(不含1億元)以下項目的,一次性獎勵引資人1萬元;
(三)引進投資額1億元(含1億元)以上5億元(不含5億元)以下項目的,一次性獎勵引資人2萬元;
(四)引進投資額5億元(含5億元)以上項目的,一次性獎勵引資人3萬元;
(五)對引進世界 500 強企業、國內 500 強企業、國內民企 500 強企業、農業產業化國家級龍頭企業到我縣投資興辦並符合獎勵條件要求的項目,一次性獎勵引資人5萬元。
四、引資人認定和申報程式
(一)引資人申報及認定
1、為符合獎勵條件要求的招商項目辦理引資事務的引資人,在項目契約協定簽訂前,憑以下材料到縣投資促進局辦理引資人申報登記手續。
(1)項目投資者、招商受益者簽署的委託其開展投資引薦事務的委託書或證明;
(2)引資人有效身份證明,引資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護照)原件及複印件;引資人為單位組織的應出具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的資格證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同一個項目一般只認定一個引資人,如投資者、招商受益者委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引資人,視為一個引資人團隊。
3、投資人不能同時以引資人身份或委託他人對其自身投資的項目申請引資獎勵。
(二)獎勵申報程式
1、凡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首先應到縣投資促進局進行登記備案,並確認引資人或引資單位,否則不予獎勵。
2、引資人所引項目達到獎勵條件要求即可進行項目申報,申報獎勵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投資促進局備案材料;
(2)投資方證明材料(引資人證明、投資契約);
(3)投資方在習水註冊材料;
(4)投資方達到實質性開工建設證明資料;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對引資獎勵的認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縣發改局、財政局、投資局、統計局、審計局、監察局、市場監管局和項目行業主管單位等組成的審核小組對投資企業、項目情況以及引資人進行綜合審核認定,確定獎勵標準和獎勵額度。
4、公示。審核結果由縣投資促進局在貴州省招商引資信息網和縣人民政府網站、電視台、政府信息公示電子屏等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獎勵對象,由縣投資促進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員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報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決定是否給予獎勵。公示期無異議後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後由縣投資促進局負責兌現。
5、獎金兌現。引資獎勵一年兌現一次。
五、獎勵資金的來源
獎勵資金匯總統計按程式報批後,由縣財政專項預算解決。
六、其他
(一)引資人為縣直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引進招商引資項目的,按第三條獎勵標準100%獎勵給單位,作為工作經費。
(二)社會中介組織、企業、社會自然人引進招商引資項目的,按第三條獎勵標準100%獎勵給引資人,獎金由引資人自行支配。
(三)行政事業人員引進招商引資項目的,按第三條獎勵標準按比例獎勵給引資人。其中:縣領導引進的,獎勵40%;科級幹部引進的,獎勵50%;一般幹部引進的,獎勵60%;縣投資促進局幹部引進的,獎勵30%。獎金由引資人自行支配。
(四)時限要求。本辦法獎勵2015年新簽約項目,並在當年內開工項目。在2015年下半年新簽約項目,自簽約之日起,半年內開工的項目,可以在第二年跨年申領。
七、本獎勵辦法由習水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縣有關招商引資獎勵政策及《習水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