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魯科爾沁旗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阿魯科爾沁旗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是阿魯科爾沁旗發布的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魯科爾沁旗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阿魯科爾沁旗政府
阿魯科爾沁旗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為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的積極性,營造全社會招商的濃厚氛圍,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招商引資格局,引進更多外來投資,促進地區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獎勵對象(以下統稱為引資人)
(一)為引進項目提供信息並積極促進項目落地建設的中介組織、單位和個人。
(二)阿旗境內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通過固定資產投入方式,進行擴大再生產、開展新項目建設的現有企業。
(三)直接來我旗投資建設的外地企業。
第二條獎勵條件
(一)符合國家、內蒙古自治區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不屬於禁止類或限制類的項目。
(二)投資及資產併購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5000萬元;高新技術產業項目、農牧業產業化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2000萬元。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類、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1億元。
(三)旗人民政府認為應當予以獎勵的。
(四)不包括以招投標方式確定的財政性資金項目、融資代建類項目、房地產開發類項目及BT、BOT、PPP等模式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由旗財政專項預算解決。
第四條獎勵標準
以新增固定資產(指土地、廠房、生產設備等不動產,享受優惠政策的土地、各類財政性資金投入部分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額為計算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額需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認),實行分檔計獎。獎勵標準如下:
(一)實際到位固定資產2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按10‰兌現獎勵。
(二)實際到位固定資產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超出5000萬元的部分按8‰兌現獎勵。
(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1億元以上,超出1億元的部分按5‰兌現獎勵。
(四)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類、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的2.5‰兌現獎勵。
(五)引進世界或全國500強企業,另追加獎勵金額的10%。
第五條 獎勵申報
(一)受益單位或地區提請。
(二)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提請。
(三)引資人自主申報。
第六條 獎勵認定
(一)引進兩個以上項目的分別按單個項目給予獎勵。
(二)一個項目只認定一個引資人,引資費用自行承擔。
(三)獎勵資金為稅後額。
(四)項目投產運行6個月後,予以兌現獎勵。
(五)分期實施的項目,每期工程竣工投產後按當期固定資產投資額兌現獎勵。建設期三年以上的項目,分兩次兌現獎勵。完成一半固定資產投資時,按實際完成額的50%兌現獎勵,剩餘獎勵待項目竣工驗收投產後予以兌現。
第七條 獎勵兌現
獎勵兌現時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認定,提交旗人民政府批准後兌現。
第八條 其他
(一)旗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項目的(不包括職能及業務領域範圍內引進的項目),依據第四條獎勵標準100%獎勵,作為單位工作經費。
(二)行政、事業人員引進項目的(不包括職務及業務職責範圍內引進的項目),依據第四條獎勵標準按比例獎勵。其中:縣處級領導獎勵40%;科級幹部獎勵50%;一般幹部獎勵60%。獎金自行支配。
(三)輕資產類項目,視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力和貢獻度,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
(四)引入阿旗符合赤峰市“飛地經濟”政策的項目,參考本辦法“一事一議”給予獎勵。
(五)本辦法未涉及到的獎勵事項,由旗人民政府另行議定。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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