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是北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海市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8月10日
北海市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9〕27號)精神,充分調動市內外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擴大對外開放,引進培育發展新動能,以高質量招商引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激勵對象
(一)承擔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各縣區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委會及各園區管委會以及招商引資突出的集體和個人。
(二)申請自治區激勵的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
第三條 強化招商引資目標績效考核激勵機制
(一)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潿洲島旅遊區、各園區及其他相關部門招商引資工作實行專項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專項激勵;
(二)市人民政府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名前5名單位的獎勵措施及標準為:
1.市財政一次性分別獎勵100萬元、80萬元、70萬元、60萬元、50萬元,補充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2.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前5名的單位,優先安排、保障新建項目所需建設用地指標。
3.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前5名的單位,在市級專項建設基金支持領域,由其自主選擇申報急需建設的重點項目。
(三)市人民政府對年度實際利用外資考核排名前3名的單位的獎勵措施及標準為:市財政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補充作為利用外資工作經費。
(四)對招商引資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進行表彰。
(五)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投資促進局)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實施招商引資激勵措施。
第四條 我市根據《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規定申報自治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高新技術企業、總部企業招商引資項目以及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對申報並成功獲得自治區獎勵的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資金按以下方式進行分配落實:
(一)招商引資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認定、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的獎勵認定及兌現,按《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以自治區相關部門批覆為準;
(二)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選址在市本級的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的獎勵兌現,由自治區與市財政按照4:6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
(三)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選址在市所屬縣的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的獎勵兌現,由自治區和項目所在縣財政按照6:4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
(四)對於由我市承擔的選址在城區、潿洲島旅遊區管委會、園區的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的地方配套獎勵資金比例按照我市財稅分成比例原則進行分配落實;
(五)對於我市已成功申請兌現自治區重大招商引資獎勵和地方配套獎勵資金的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在享受地方優惠扶持政策或獎勵政策時,應將項目獲得的自治區獎勵資金中涉及我市的地方配套獎勵資金部分納入該項目享受本地優惠扶持或獎勵資金總額中予以核減。
第五條 市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在開展招商引資考核激勵工作中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民眾和輿論媒體的監督。
第六條 市委市政府督查績效考評辦公室要將招商引資激勵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北海市機關績效考評和績效考評指標體系。
第七條 對在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評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北海市招商引資績效考評辦法(試行)》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對在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激勵中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追回全部獎金,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北海市招商引資中介組織及個人獎勵辦法另行制定。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園區的招商引資激勵措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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