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入實施改革開放戰略,提升我市區域競爭力和吸引力,推動招商引資工作向“招新引優”“招大引強”“招才引智”轉變,加快全方位開放合作步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扶持範圍
第一條 市外投資者來內投資符合內江產業發展規劃和環保要求,註冊所在地在內江市域內,且公司為獨立企業法人,在市域內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由市域內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的企業(項目)(以下統稱“招商引資企業”)。
第二章 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條 對符合內江市政府性引導基金投資領域的招商引資企業,可通過受益財政出資或參股設立的產業發展基金,給予股權投資支持,並適當放寬基金投資條件,對單一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總額,不超過對應產業基金總規模的20%。
第三條 對高端裝備製造、
汽車零部件、生物醫藥、新材料、再生資源、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領域的招商引資企業,當期固定資產投資金額(不含土地款)在2000萬元以上,並按照投資協定約定按時履約、按時竣工投產的,經相關部門審核後,可由受益財政給予企業購買設備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購買新設備金額的3%,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同時,企業因修建廠房和購買設備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產生的利息由受益財政給予適當的補貼,補貼年限不超過2年。
第四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其畝均稅收超過10萬元,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給予生產經營班子30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高管人員(副總經理及以上人員,下同),連續工作滿1年,且在企業所在地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由受益財政給予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第六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在項目建設及經營過程中除國家、省明文規定不能減免的收費外,其他
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照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
第七條 對首次獲得
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招商引資企業,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首次獲得四川省質量獎、提名獎的招商引資企業,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首次獲得內江市質量獎的招商引資企業,根據獎勵等次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新榮登中國品牌價值評價榜的招商引資企業,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首次獲得四川名牌產品的招商引資企業,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首次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四川省著名商標、內江市知名商標的招商引資企業,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2萬元。
第八條 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重點實驗室),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通過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股票上市(
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後,按改革後的新認定標準)的招商引資企業或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的招商引資企業,完成上市輔導並完成上市申報且被中國證監會或國家相關部門(單位)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財政給予獎勵50萬元獎勵;企業成功掛牌上市後,由受益財政再給予150萬元獎勵。通過境外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企業的獎勵不分階段,上市成功後,由受益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成功進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報價轉讓的,由受益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首次成功進入成都(川藏)股權交易中心融資交易(展示板除外,只限融資板和交易板)報價轉讓的,由受益財政給予30萬元獎勵。成功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權交易中心轉入境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由受益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採用買殼、借殼方式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遷至內江市域的,由受益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以上獎勵,同一招商引資企業在不同
資本市場融資的,不重複申請獎勵。
第三章 稅收扶持政策
第十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投資的項目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且其當年度
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招商引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2017年12月31日前,入駐內江經開區、內江高新區部分地段的招商引資企業,可降低其土地等級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
第十二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
不徵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引進的兩院院士,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者,省、部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經認定後,可在5年內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項目工作經費;對引進的其他具有研究生及碩士學位以上學歷,並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高層次科技創新型人才和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經認定後,可給予3-50萬元的引人補助。以上資金,由受益財政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支付50%,受益企業支付50%。
第十四條 支持招商引資企業人員參評內江市人才發展“三百計畫”,經評審,入選為創新人才和創業先鋒的人才,可按評審類別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資助資金。其中創新團隊分別給予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以上資金,由受益財政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支付50%,受益企業支付50%。
第十五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經投資者本人申請,農村居民戶口的,可為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在當地辦理
城鎮居民戶口。引進的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資格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可在當地辦理城鎮居民戶口。
第十六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投資者及高管人員的隨遷子女就讀幼稚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結合本人意願和居住地等情況,統籌安排入學;就讀普通高中且在本地參加中考的,根據本人報考志願,可按報考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降10%的標準錄取;未在本地參加中考和中途轉入的,則根據外地中考成績和轉出學校類別,統籌安排到同級別學校就讀。
第五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招商引資企業用地,報經市政府審定同意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由市級統籌優先安排落實。
第十八條 對招商引資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不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增加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鼓勵招商引資工業企業採取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多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對符合省政府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招商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係數超過地方規定標準(地方未制定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執行)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20%以上,可按其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出讓底價。
第十九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可按企業要求提供標準廠房,企業可採取租用或先租後買的方式獲得廠房使用權或產權。在租用期間,第1-2年可免收租金,第3-4年按市場租金標準的50%收取,之後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第六章 要素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嚴格貫徹執行省、市出台的用水、購電和用氣政策,符合直購電和消納富裕電量政策的,積極協助向上申報。擴大天然氣直供範圍,減少中間環節,降低工業用氣價格。
第二十一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建立招商引資項目領導牽頭聯繫促進機制,按照一個項目、一個領導、一個團隊,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與我市已簽約的招商引資企業,除國家政策有重大變化的,原則上執行已簽協定約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招商引資企業在享受本辦法明確的扶持政策後,還可同時享受國家、省級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符合內江產業規劃的一、三產業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採取一事一議原則確定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落實本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內江市本市投資者在市內各園區投資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