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招商引資優惠及獎勵政策(試行)

《臨滄市招商引資優惠及獎勵政策(試行)》是2020年12月2日臨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臨滄對外開放,鼓勵和吸引社會和民間投資,做大做強優勢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積極培育戰略新興產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臨滄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自發布之日起工商註冊、稅收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外來投資企業或機構。不包含住宅地產業、PPP類及國家限制類等項目。
  第三條 外來投資者在臨滄市行政轄區內投資的領域、行業和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政策規章明令禁止的以外,不受任何限制。
  第四條 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明確招商引資適用的各項優惠政策,依法依規兌現招商引資承諾。
  第二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五條 支持企業在符合規劃、土地用途不改變的前提下,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法依規按程式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利用強度,增加容積率,經核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積極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提供使用工業用地,降低企業土地取得成本。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按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
  第六條 對列入市級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優先保障建設項目用地需求。
  第七條 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物流倉儲業使用標準廠房的項目,歸為工業產業類,用地按工業用地及工業地價提供使用,工業用地按土地綜合成本確定底價。
  第三章 財稅政策
  第八條 在臨滄市新辦企業(臨滄市轄區外來新辦企業),除國家禁止和限制的產業外,當年度稅收超過50萬元以上的,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按其入庫級次地方部分由受益財政前三年獎勵給企業,後四年按50%獎勵企業。
  第九條 在臨滄園區規劃範圍內,投資主導產業生產性質企業(項目)的,以企業當年對地方財政貢獻為基數,企業投產後前3年每年獎勵90%,獎勵資金由享受稅收分成的縣(區)或園區財政承擔;對投資額達5000萬元以上(不含用地成本)的新建項目,按期建成投產後,市級財政按投資額的2%給予項目企業一次性獎勵;新增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銀行貸款,實行貸款貼息,貼息期限為1年,貼息率按實際獲得貸款利息的50%進行貼息,貼息貸款年利率不高於6%,單個項目貼息額度不超過300萬元,貼息資金市級財政承擔50%,縣(區)或園區財政承擔50%。
  第十條 外向型工業類項目,年產值達2000萬元以上,自產值達2000萬元起3年內企業上繳稅收(除第八條獎勵外的稅種)中地方收入部分的50%,按其入庫級次由相關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補助給企業,作為項目扶持資金專項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或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對註冊、核算、結算在臨滄,生產加工基地在外的總部經濟類企業,3年內上繳稅收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按其入庫級次由相關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補助給企業,作為項目扶持資金專項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或項目基礎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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