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老城科技園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6月,《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6月,《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促進老城科技園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老城科技園區包括老城經濟開發區、海南生態軟體園、金馬現代物流園等片區。
第三條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要求,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在國際合作、開發建設、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投資促進、產城融合、制度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構建以數字經濟、現代物流、先進制造、油氣勘探生產服務等為重點的產業集群,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不斷增強發展新動能,打造現代產業體系創新發展集聚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城科技園區的領導,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實行考核評價獎懲機制。
省和澄邁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制度創新、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土地、財稅、金融和人才發展等方面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建設與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老城科技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作為省政府派出機構,行使經濟發展職責,與澄邁縣人民政府合署辦公、一體化運作。管理機構根據老城科技園區開發建設需要,調整最佳化體制機制,行使有關職能職責。
老城科技園區實行“一區多園”管理模式,由管理機構統籌推進老城經濟開發區、海南生態軟體園、金馬現代物流園等園區協同聯動發展,提升園區協作效率,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產業互補聯動、協調發展。
第六條 管理機構依法設立或者引進園區建設運營管理企業。園區建設運營管理企業依法具體承擔老城科技園區內的招商引資、運行管理、產業投資和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
第七條 管理機構根據省和澄邁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組織編制老城科技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實施。鼓勵管理機構創新規劃編制方法和管理體制。
老城科技園區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應當與老城科技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管理機構可以在不低於國家相關標準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自主制定產業用地控制指標。
第八條 管理機構在老城科技園區範圍內可以依法採取收購、置換、入股、合作開發等方式整合盤活土地資源;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園區範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可以依法採取劃撥、出讓、租賃或者作價出資(入股)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允許依照有關規定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利用農村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及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鼓勵採用資產重組、租賃經營、合資合作等方式盤活存量土地資源。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創新低效土地分類處置盤活措施,開展低效用地調查認定和登記處置工作,按照依法收回、項目嫁接、二級市場轉讓、增加投資、收儲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九條 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聯合共建、委託管理等形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鼓勵老城科技園區實行飛地經濟等方式,整合或者託管其他園區,協同互補、聯合發展,建設開放創新共同體。
第十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依法依規建立和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投資管理市場化的管理運營模式,通過發行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支持園區建設與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統籌推進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機制、模式、管理等方面進行創新探索。澄邁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老城科技園區範圍內土地整備、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園區開發建設。開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以依法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配置。
第十二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打造數字經濟產業集群,統籌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遊戲出海、跨境直播、信息技術服務、數字健康和平台經濟等重點產業發展。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基於全省統一的數據產品交易平台建設數據匯聚、處理、流通、套用、運營、安全保障等一體化的數據要素數位化節點,推進數據要素市場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深化新一代信息技術集成創新和融合套用,構建基於區塊鏈等先進技術的套用支撐平台,有序開放數字經濟領域多元化套用場景,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數據開採、數據資產定價、數據交易、數據開發利用,推動產業全方位、全鏈條數位化轉型。
第十三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推動現代物流產業集群化發展,培育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依託馬村港區推進航運金融、航運保險、運價指數期貨市場、船舶交易市場、船員市場等業務發展。有關單位應當在貨物通關、跨境電商、保稅貨物監管等方面給予支持。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實施船舶保稅燃料油供應管理模式創新,推進港外錨地建設。經批准和備案的保稅油加注企業可以為國際航行船舶加注保稅油。
第十四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建設先進制造產業集聚區,加快落後產能更新淘汰和產業提質升級,聚焦高新技術、高附加值、綠色低碳等產業領域,加快推進裝備製造業、高端消費品加工業、新材料、保稅維修再製造等產業發展,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加快製造業數位化轉型,推進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製造業深度融合,提高生產效率,最佳化供應鏈管理,推進制造業向智慧型化、高端化、綠色化發展。
第十五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海洋油氣勘探生產服務基地,培育和引進知名企業、重點實驗室等機構,鼓勵在南海區域參與油氣勘探開發建設的企業在老城科技園區建立研發生產製造基地,促進油服、油品貿易等產業集聚發展。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依託澄邁油氣勘探生產服務基地發展全省油服行業,從資金支持、要素保障、科技創新、人才培育等方面出台支持油服基地建設若干措施,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在油服基地開展先行先試和制度創新。
第十六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集聚國際組織、跨國公司、上市公司、企業總部及財資中心、供應鏈管理和結算中心、研發中心等功能型總部落戶,打造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區域總部、數字經濟區域總部、供應鏈區域總部、油品貿易區域總部等高質量總部經濟集聚區。
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管理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支持老城科技園區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加強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設立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最佳化創新創業生態,建設產業技術平台和企業孵化機構,引進境內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等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培育和引進國際化的法律、會計、智慧財產權、數據流動、人力資源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和分類標準等相關規定,在園區範圍內自主開展高層次人才認定,可以結合實際對特別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在落戶、納稅、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高效、便利服務。
相關職能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外國人在老城科技園區辦理工作許可、簽證證件等手續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老城科技園區開發建設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創新綠色監管體系,建立現代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體制,加強碳排放管理,堅持綠色低碳發展。
老城科技園區應當推廣清潔能源和節能減排降碳等環境保護技術的套用,推行清潔生產,支持企業節能、減排、降耗、增效,發展低碳綠色產業。
第二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最佳化涉企服務,建立項目全生命周期跟蹤服務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開工建設、竣工驗收、產權登記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管理機構制定、修訂涉企政策,應當充分聽取園區企業的意見建議。
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涉企投訴渠道,建立健全園區企業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機制。
第二十一條 省和澄邁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在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中,對本條例的“鼓勵”、“支持”、“推進”條款明確具體的鼓勵、支持、推進措施,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不再保留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海南(澄邁)金馬現代物流中心管理委員會和海南生態軟體園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老城科技園區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總體思路
為推動老城科技園區高質量發展,著力破除行政壁壘和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釋放園區高質量發展新動能,中共海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於2023年3月6日印發了《老城科技新城管理體制改革方案》。這次改革充分彰顯了省委、省政府對澄邁經濟社會發展的關心和支持,也給園區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為了促進老城科技園區產業能級提質增效,提升核心競爭力,需要以立法形式賦予園區更大的改革自主權,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相適應的體制機制,保障老城科技園區依法履行職責、高效穩定運作。
此次立法的總體思路:一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將有關政策規定轉化為法規制度。二是堅持系統觀念,銜接我省關於園區建設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園區重點產業存在的問題和短板,明確產業發展導向,推動協同聯動發展。
二、起草過程
為做好起草工作,澄邁縣政府專門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先後赴合肥、杭州、深圳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學習借鑑先進經驗,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我廳提前介入指導,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參考省內外園區立法經驗和做法,起草形成草案。
三、主要內容
草案共二十三條,不分章節。重點聚焦老城科技園區發展的實際需求,從管理體制、開發建設、產業發展、保障措施等方面設計制度。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管理體制。規定省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城科技園區的領導,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省和澄邁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度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土地、財稅、金融和人才發展等方面給予支持。明確老城科技園區管理機構行使經濟發展職責,與澄邁縣政府合署辦公、一體化運作,實行“一區多園”管理模式,統籌推進園區協調聯動發展。規定管理機構通過依法設立或者引進園區建設運營管理企業,依法具體承擔老城科技園區內的招商引資、運行管理、產業投資和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等。
二是完善開發建設體系。鼓勵管理機構創新規劃編制方法和管理體制,明確可以在不低於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按規定自主制定產業用地控制指標。支持盤活土地資源,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和低效土地分類處置措施。支持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整合或者託管其他園區,建設開放創新共同體。支持統籌推進城市更新,探索創新城市更新機制和管理模式。
三是推動產業發展。支持老城科技園區通過發行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支持園區建設和產業發展。支持打造數字經濟產業集群,統籌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產業全方位、全鏈條數位化轉型。支持推動現代物流產業集群化發展,培育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創新船舶保稅燃料油供應管理模式。支持建設先進制造產業集聚區,加快製造業數位化轉型,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和製造業深度融合。支持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海洋油氣勘探生產服務基地,促進油服、油品貿易等產業集聚發展。支持打造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區域總部等高質量總部經濟集聚區,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給予支持。
四是強化服務保障。規定管理機構應當最佳化涉企服務,建立項目全生命周期跟蹤服務機制,提供優質便捷服務,協調解決涉企問題。規定製定涉企政策,應當充分聽取園區企業的意見建議,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機制。支持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加強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設立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最佳化創新創業生態,開展創新創業活動。規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培育和引進國際化的智慧財產權等專業服務機構。規定管理機構可以自主開展高層次人才認定,對特別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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